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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世纪中西历史及文明发展比较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20-07-21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刘家和 刘林海 参加讨论

    三、民族结构之异同
    3-6世纪,中国和西方也都经历了民族移动的大潮,但双方的迁徙之同中还是有所异的。
    中国的迁徙是双向的,一是五胡由边疆进入中原,一是汉族由中原向边疆扩散。胡人向中原地区的迁徙很早就开始了,尤其是匈奴。东汉时期,南匈奴内附汉政权,被安置在河套地区。汉末,曹操将归顺的匈奴分为五部,安置在平阳郡。与此同时,大量胡人自发涌入关中,与汉族杂居。在胡人进入内地的同时,汉族也在向外迁徙。八王之乱时期,关中的汉族士人为逃避战乱,西迁凉州。凉州刺史张轨在姑臧西北设武兴郡,又在西平置晋兴郡,安置秦雍地区的流民(《晋书·地理志》)。张轨此举不但奠定了前凉政权的基础,也使得凉州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另一个重要政治和文化中心。与此同时,一些人则从汉中随巴人李特集团向巴蜀地区迁徙。永嘉之乱后,中原地区的移民规模增大。第一条线路是南迁,越过淮河到长江中下游流域,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衣冠南渡。这次大规模的迁徙不但带来了政治中心的转移,奠定了南北对峙的基础,而且带来经济重心的南移和文化的南扩。第二条线路是向辽东地区,投奔当时盘踞幽州的王浚、平州刺史崔瑟、辽西的鲜卑段部和慕容部等。慕容廆专设冀阳郡、成周郡、营丘郡、唐国郡,分别安置冀州、豫州、青州、并州等地流民。此外,还有从中原到北方的并州及南方的荆襄地区。这些自发的移民加上因战争等大规模的、频繁的政府强制移民(17),不但促进了民族融合,而且扩大了中国的文化边疆。
    罗马帝国的移民有所不同。罗马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把移民作为加强统治的一个重要手段,先后在意大利半岛及帝国的其他地方建立了数百个殖民地。罗马人的殖民地最初是在被征服地区设立的防卫性军事要塞,由政府选派罗马公民或拉丁人建立,人数一般为300人。到帝国时期,殖民的主力变为退伍军人,殖民地也成为军事和农业结合的据点。帝国中后期,随着扩张的停止,罗马的殖民也逐渐停止。此后,虽然殖民地仍有所增加,但并非直接移民,而是通过原有城市升格而成的。此外,对于被征服地区,除了战俘外,罗马很少采取将居民集体迁徙的措施(犹太人除外,他们在反抗失败后被驱散到各地),帝国境内各个族群间的大规模流动也很少。在蛮族进入帝国之前,官方移民活动早就停止了。4世纪末,当蛮族在匈奴的压力下向帝国境内迁徙时,并没有出现罗马人向外迁徙的现象。不仅如此,罗马政府还采取了收缩政策,放弃了边境的防守,尤其是莱茵河沿线,不列颠地区干脆全部放弃。进入帝国的蛮族则采取了族群分治的措施,这种态势直接造成罗马文化边疆的萎缩,也不利于族群的融合。
    从民族迁徙的结果来看,中西的差距当然巨大。中国境内的五胡基本失去了独立的族群身份,融入到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中。西方则形成多族群并立的局面,连原来的“罗马人”这个概念也瓦解了(18),被区域概念取代,如意大利人、西班牙人、高卢人等。在进入帝国的蛮族中,部分族群在政权结束后也消失了,部分则仍然留存下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笔者认为,除了政权的保障因素外,还与蛮族迁徙的频率及其与罗马关系的程度有关。
    大致说来,迁徙频繁或受罗马影响深的族群大都消失了,反之则多延续了下来。前者有匈奴人、阿兰人、汪达尔人、哥特人、勃艮第人、苏维汇人、伦巴德人等,其中日耳曼人中以东系居多,后者则主要是以法兰克人为代表的西日耳曼人。无论进入罗马帝国的匈奴人与由中国西迁的北匈奴有没有直接关系,他们从4世纪就一直在向西迁徙,而且始终没有形成稳固的基础。虽然来势汹汹,但也一战即溃,很快就消失了。哥特人、汪达尔人、苏维汇人等在2世纪中期已经迁徙到多瑙河中下游地区,在帝国边境地区生活,与帝国有商贸等往来。4世纪后半期,他们在匈奴的压力下被迫再次辗转迁徙,哥特人从帝国腹地到了高卢、西班牙,汪达尔人、苏维汇人等则渡过莱茵河,到了高卢和伊比利亚半岛,汪达尔人和阿兰人继续向南到了北非。伦巴德人也是先移居潘诺尼亚,然后再到意大利。频繁的迁徙和战争无疑对人口的增长不利。与当地人群相比,蛮族人口所占比例很少,据估计在2%到10%左右(19)。汪达尔人到非洲,人口只有8万。这些政权建立之初,往往采取与当地人分治的政策,禁止族群间的通婚。此外,这些族群与罗马接触较早,长期在帝国军队中服役,罗马化程度较深,体制上也基本沿用罗马旧制。这些族群整体上缺乏自己的书面语言,虽然乌尔菲拉曾经创制了哥特文字,但并没有真正得到推行。6世纪中期开始,哥特语走向衰落,到8世纪末,基本消失。伦巴德人进入意大利后,采用当地的拉丁方言,用拉丁文编纂法典,其语言到8世纪也基本消失。汪达尔人在被查士丁尼一世下令驱散到各地后,语言也不复存在。随着政权的结束,这些族群也就消失了,为原来的族群所同化,其中西哥特人融入了西班牙,东哥特人及伦巴德人融入意大利,汪达尔人则消失在北非。西日耳曼人的情况有较大的不同。他们与罗马人接触的时间较晚,直到3世纪才到了帝国的莱茵河下游地区。358年,海滨(萨利克)法兰克人以同盟者的身份定居在帝国境内,而法兰克人真正展露头角要到5世纪末。可以说,他们的罗马化程度并不深。此外,西日耳曼人并没有像其他支系那样频繁迁徙。他们以莱茵河和维斯河为大本营,逐步向南,先统一了法兰克尼亚,再向高卢意大利等帝国腹地扩张。这种步步为营的扩张模式避免了大规模的族群移动,使法兰克人有稳固的后方,为其政权的长期存在提供了人力和物力支持。这种现象在哥特、汪达尔等政权那里是没有的。由于没有大规模的迁徙,法兰克人传统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相对完整地保留下来,语言也没有中断,尤其是在罗马化较少的东法兰克(奥斯特利亚)及周围地区。西法兰克(纽斯特里亚)尤其是南部高卢的情况则不一样。虽然这个地区长期是法兰克人的政治中心所在地,但这个地区是罗马帝国重要的中心之一,人口以高卢—罗马人为主,说的是混合了凯尔特语和拉丁语的方言。法兰克人的政权中心虽然移到了高卢,但迁居的只是王室宫廷和一些军人,高卢地区居民的主体还是原来的高卢—罗马人,主要语言还是拉丁方言(20)。后来形成的法语仍属拉丁语系统,日耳曼语的影响很小,多在拼读方面。在这个地区,法兰克人最终融入了高卢人中。对比中国的情况,可以发现,频繁的移动和与汉族关系深厚正是这个时期北方各族的特点,而北魏的后起及其以内蒙、山西为基地稳步南移,也应该是其能最终统一北方的重要因素(21)。从这个角度来说,中西民族移动结果之异中又蕴含着一些同的色彩。
    中国汉人与胡人的关系始终比较密切,胡人很早就被统一纳入汉人政府的管理体制中,他们也全面采用汉族的体制,胡汉渐趋一致。
    少数民族与中原的关系历史久远,也是中国古代历史的重要内容。魏晋时期的五胡,其祖先很早就与汉族接触,三代时期交往就很频繁。《诗经》有“自彼氐、羌,莫敢不来王”(《商颂·殷武》)、“狁于襄”、“薄伐西戎”(《小雅·南仲》)等诗句。按照司马迁的说法,匈奴的历史更久远。“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淳维。唐虞以上有山戎、猃狁、荤粥,居于北蛮,随畜牧而转移。”(《史记·匈奴列传》)鲜卑的祖先称东胡,羯人则一般认为是杂胡。春秋战国时期,匈奴势力扩张,“冠带战国七,而三国边于匈奴”(《史记·匈奴列传》)。他们更是大规模参与各国的政治斗争,成为一支重要力量。
    大致说来,魏晋南北朝之前及其间的大部分时间里,对中原威胁最大的是匈奴,汉末鲜卑逐渐崛起,北魏初柔然盛极一时,南北朝末期丁零(突厥)始盛。魏晋时期,随着氐、羌等势力的崛起,变成群雄竞逐的局面,势力强大,甚至灭掉了西晋政权,长期占据了北方地区。他们与汉人政权的关系并不完全固定,或战或和或归顺,都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历史上,中原政权实力强大而胡人实力弱时,则多采取战争方式打击驱赶;一旦他们的生存环境恶化或实力强大,则往往内侵。双方实力均衡时,则多讲和。秦始皇统一后,曾经派蒙恬率大军北击匈奴,并筑长城防御入侵。汉初,匈奴势力强大,白登山之围后,汉高祖刘邦采用娄敬的建议实施和亲政策,通关市,缓和与匈奴的关系,为解决民族矛盾提供了一个新方案。武帝时期,随着西汉实力的强大,开始武力攻打匈奴,暂时解决了边患。不过,随着双方实力强弱异位,匈奴的问题再度浮起。东汉初年,匈奴势力分裂,南匈奴归顺,北匈奴在战败后西走。从西汉末年开始,除了和亲外,还采用内迁安置政策。“前汉末,匈奴大乱,五单于争立,而呼韩邪单于失其国,携率部落,入臣于汉。汉嘉其意,割并州并界以安之。于是匈奴五千余落入居朔方诸郡,与汉人杂处。”(《晋书·四夷列传》)光武帝时期,归顺的南匈奴被安置在河套地区,羌人被安置在关中,又封乌桓“渠帅为侯王君长者81人,皆居塞内,布于缘边诸郡,令招来种人,给其衣食,遂为汉侦候,助击匈奴、鲜卑”(《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汉末,曹操把匈奴分为五部,将他们纳入到自己的势力之中,同时打败了乌桓、氐、羌(正始年间)等,将投降的人安置到内地。晋武帝时期,又先后几次接纳归降的匈奴,“使居河西故宜阳城下。后复与晋人杂居,由是平阳、西河、太原、新兴、上党、乐平诸郡靡不有焉”(《晋书·四夷列传》)。八王之乱期间,巴氐李特和匈奴左部帅刘渊趁机率先发难,开始了胡汉纷争的新时代。
    迁居内地的胡人,都被纳入到政府的管理,视为臣民。胡人集体内迁,虽然与汉族杂居,但一般都被安排在人烟稀少或无人耕种的地区,按照传统习惯集体聚居,起到防卫和缓冲的作用。《晋书·四夷列传》记载,公元前52年,呼韩邪单于率“匈奴五千余落入居朔方诸郡,与汉人杂处……其部落随所居郡县”,“北狄以部落为类,其入居塞者……凡十九种,皆有部落,不相杂错。”他们由单于或部帅等统治,也有自己的政治组织和官号。“南单于既居西河,亦列置诸部王,助为扞戍。”(《后汉书·南匈奴列传》)不过,他们并非完全自治,还同时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一方面,胡人首领是政府的官吏,他们多受封王侯,并享受相应待遇,爵位可以世袭。他们代表政府管理胡人。另一方面,政府还设有专门的机构,整体上对他们管理、监督。汉朝匈奴中郎将负责南匈奴事务,又迁乌桓于上谷、渔阳、右北平、辽东、辽西五郡,设护乌桓校尉管辖,同时节制鲜卑等。西汉还设护羌校尉。东汉光武帝时期,接受班彪的建议“复置校尉于上谷宁城,开营府,并领鲜卑,赏赐质子,岁时互市焉”(《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曹操在立匈奴部帅的同时,还“选汉人为司马以监督之。魏末,复改帅为都尉”(《晋书·四夷列传》)。胡人首领的管辖权只限于自己的族群,其他事务由政府管理。政府介入其内部政治,甚至决定单于或贤王等废立,可以确保对他们的控制和监督。校尉与部帅最初是分开的,西晋时期,随着司马氏政权的内乱和分裂,胡人势力大增,胡人首领如刘渊往往身兼二职。在这种二元管理体制下,胡人同时受到本族首领(单于、部帅、酋长等)和汉人政府校尉等的管辖,与汉族百姓一样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只是经济上有一些优惠。“其部落随所居郡县,使宰牧之,与编户大同,而不输贡赋。”(《晋书·四夷列传》)
    胡人内侵或内迁也引发了汉人政权内部的政策讨论。由于胡人处在边塞,“弱则畏服,强则侵叛”,无论武力征服还是被动防御都不能彻底解决,始终是个两难问题(22)。和亲政策在汉朝内部也有争议,且时断时复。内迁安置政策导致大量的胡人深入内地,与汉人杂居,到魏晋时期,“关中之人百余万口,率其少多,戎狄居半”(《晋书·江统传》)。在很多人看来,胡汉杂居不但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危及政权,而且违反了夷夏有别的传统,造成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内部一些士人提出徙戎的策略,主张把在关中等内地居住的胡人迁回边疆。西晋平吴之后,侍御史郭钦建议“宜及平吴之威,谋臣猛将之略,出北地、西河、安定,复上郡,实冯翊,于平阳已北诸县募取死罪,徙三河、三魏见士四万家以充之。裔不乱华,渐徙平阳、弘农、魏郡、京兆、上党杂胡,峻四夷出入之防,明先王荒服之制,万世之长策也”(《晋书·四夷列传》)。惠帝元康年间,匈奴人郝散及氐人齐万年先后在秦雍地区起兵反叛。齐万年之乱平定后,江统写了《徙戎论》,再次呼吁徙戎。“当今之宜,宜及兵威方盛,众事未罢,徙冯翊、北地、新平、安定界内诸羌,著先零、罕并、析支之地;徙扶风、始平、京兆之氐,出还陇右,著阴平、武都之界。廪其道路之粮,令足自致,各附本种,反其旧土,使属国、抚夷就安集之。”(《晋书·江统传》)江统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也不可能被采纳。一方面,如一些人指出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给胡人粮资以便他们返回故地是不现实的,只会带来更多问题。另一方面,魏晋时期,胡人已经成为重要的政治势力,深度介入了汉族政权的政治斗争。曹操用匈奴壮大了自己的势力,还采纳雍州刺史张既的建议,将居住在武都的5万多户氐人迁到天水、扶风,以防刘备。晋武帝时,任命刘渊为北部都尉。八王之乱时期,胡人将领成为各方拉拢的对象。刘渊先后得到杨骏和成都王司马颖重任。辽东地区的鲜卑慕容氏则支持司马越与南渡的司马睿,并与刘石政权对立(23)。李特则依附于益州刺史赵廞。胡人将领成为各派争夺的对象,徙戎也是不现实的。这些势力虽然借助胡人取胜一时,但同时助长了他们的势力,最终使其反客为主,灭掉了西晋政权。最为重要的是,当时的胡汉杂居已经很久,胡人汉化程度较深,也不可能再迁回故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胡汉矛盾尖锐,相互间的战争和杀戮也非常惨烈,恢复华夷秩序的呼声也不绝于耳,但是,这只是就政治权力层面而言。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又是胡汉关系最密切的关键时期。正是在这个历史的剧变时期,胡汉界限逐渐消失,双方在制度和文化等方面渐趋一致,尤以胡人政权采用汉族制度为突出。
    第一,十六国及北朝政权都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这些政权的创始人一般靠军功起家,然后位列将军、公侯,再称王自立,最后即位称帝。同时采用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五礼制度,包括百官、帝号、庙号、正朔、祭祀等体制。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有差异,但在理念上是一样的,都沿袭了汉族的传统。政治制度多沿续魏晋体制,官僚机构不断向曹省制发展,以尚书省为核心的三省制权力格局初步形成,部曹体系初具规模。官吏体制以九品中正制和封(赐)爵制为核心,其中石赵、苻秦、北魏最为突出,后赵、苻秦、姚秦甚至有赐爵百姓。石勒曾“清定五品……复续定九品……典定士族”。石虎时下令“吏部选举,可依晋氏九班选制,永为揆法”。什翼犍即位之初,“命燕凤为右长史,许谦为郎中令矣。余官杂号,多同于晋朝”。拓跋珪皇始元年(396),“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天兴元年(398),“诏吏部郎邓渊典官制,立爵品”。天赐元年(404),又“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在八国“立大师、小师,令辩其宗党,品举人才。自八国以外,郡各自立师,职分如八国,比今之中正也。”(《魏书·官氏志》)虽然这些官吏最初多由鲜卑人等担任,且不以周汉旧名,但基本框架和选人方式仍秉承魏晋。地方上继续沿用郡县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州之上设置都督,确保对军队的控制。北魏孝文帝时期又用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强化对基层的控制。
    第二,胡汉百姓的法律身份相同,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矛盾尖锐,压迫也比较严重。在胡人建立独立政权之前,汉族占支配地位,是汉尊胡卑,汉人压迫胡人;胡人政权建立后,胡人占居支配地位,开始胡尊汉卑,胡人压迫汉人,甚至称汉人为儿、奴、狗。胡人多自称“国人”,以胡人为尊,甚至禁止“胡”等称呼,如石赵。不仅如此,这些政权还多采用“胡汉分治”,区别对待汉族和胡族。刘渊建立政权后,设大单于及单于台管理匈奴等胡人,用的是匈奴旧有的体制;用司隶、内史等管理汉人,应该是以西晋的体制为基本。什翼犍立代国后,把归附的“乌丸”分为南北二部,设部大人分民而治,拓跋珪复国后,继续沿用这个制度,还设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魏书·官氏志》)。表面上看来,分治制度区别胡汉,似乎有高低差别,实际上并非如此。胡汉分治更多着眼于分工和管理的角度,胡人旧制多保持着军事组织的特色,确保胡人的军事力量和战斗力,尤其是在边疆地区,入内地已久的也有务农的,而汉人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胡人由胡人管理,汉人由汉人管理,虽然是两套人马,但本质上还是同一种制度下的两种不同运作机制。谷川道雄指出:“单于的职能也就有所界限,而超越这一界限的正是高耸于上的皇帝权力。所以说,单于一职并不是非汉族人民的自由的标志,它仅仅只是代表着由皇权所委任的部分统治权。”(24)这种思路实际与汉晋时期的中央政府对内附胡人的管理是一样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于制逐渐衰落,到苻坚时甚至取消了分治。孝文帝改革以后,北魏区分族群的管理机制也逐渐被淡化。
    从法律身份上来说,汉人百姓与胡人百姓是一样的,均属编户齐民。作为国家的臣民,他们受治于相同的法律,同样要为国家尽义务,纳税服役。胡人政权还沿用了魏晋的法律体系,在判罚上亦有贵族平民、有爵无爵的差别,但在量刑上似乎并无胡汉差别。此外,胡人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多采取大规模迁徙人口的方式削弱被征服地区的势力。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传统的聚居方式也逐渐破坏,尤其是移居内地的非汉族群体。苻坚征服代国后,就把拓跋部落散于汉鄣故地,在灭亡了前燕后,则把四万余户鲜卑人迁到长安。拓跋珪称魏后,主动采取措施,削弱内部竞争对手的实力。他“散诸部落,始同为编民”(《魏书·官氏志》),还瓦解了帮自己打江山的舅舅贺讷的势力,“其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魏书·外戚上·贺讷传》)(25)。到北魏后期,北部六镇地区的鲜卑人甚至沦为社会的下层,到了揭竿而起的境地。在专制君主制下,即便是统治民族的成员,事实上也只是齐民。所不同的是,汉人多从事农业生产,缴纳赋税,游牧胡人贡献马匹,边疆地区的胡人则多为职业军人。北齐高欢对鲜卑人说:“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陵之?”对汉人则说:“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疾之?”(26)
    第三,五胡十六国政权走的是胡汉联合的豪强世家政治路线。世族政治在东汉已经形成,以察举制加以维持。曹魏九品中正制不但没有消除世家大族政治,到西晋时反而进一步发展为门阀士族政治,成为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的特色。门阀士族把持了国家政权,是统治集团的核心。八王之乱后,北方仍有不少士族留下来,主动或被动加入新政权,为它们的建立、稳定和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也有拒绝的,如高瞻拒绝与慕容廆合作。各国君主不但不排斥汉族士人,反而非常倚重他们,其政权也都是在汉族谋士的帮助下建立的,如张宾、王猛、崔嶷、卫操、燕凤、崔宏等。可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各政权始终都是胡汉联合的结晶,没有汉族士人参与,在广大汉族地区的统治是无法维持的。胡人政权建立后,继续维护士族豪强的利益和特权。石赵不但优待士族华冠,禁止侮辱他们,还设立君子营,保护他们的利益,苻坚“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地方豪强的坞堡也继续存在和发展,宗主督护制也长期得到北魏政府承认(27)。高欢下令“不得欺汉儿”(《北齐书·帝记·神武上》)。士族继续通过九品中正制把持权力,维持门阀。对他们而言,除了效忠的君主由汉人变为胡人外,其他并无实质变化。到孝文帝时,分品秩,定族姓,更是从制度上为士族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当然,这并非说胡汉统治阶级内部没有矛盾和冲突,胡人对于不合作或反抗的汉族士族当然会使用武力,也会趁机打击强势士族,如借崔浩“国史之狱”剪除清河崔氏、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势力。当然,这有民族矛盾的因素,但终究还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冲突,不宜过分解读。
    当然,这些政权全面采用魏晋制度,也并非简单机械地照搬,而是继承中有发展,在不少方面都有所创新,如均田制、租调制、三长制、府兵制、坊市制等,为隋唐的制度及统一奠定了基础。这些也都是20世纪以来中日史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
    悠久的关系,相同的制度,共同的身份,使得胡汉之间在诸多方面趋同,加上胡汉之间并没有禁止通婚的规定,自然会促进民族的融合。
    罗马帝国与蛮族之间的关系亦颇复杂。总体而言,蛮族与罗马人的接触比较晚,只是在公元前2世纪才开始,真正接触则是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向高卢及北部地区扩张时期。从帝国初期开始,罗马也把一些战败或请求入内的日耳曼人安置在边境甚至高卢和意大利本土,组成蛮族边屯(laeti)。它们是集体居住的军事性自治农业组织,接受专门军事长官的管理(praefectus laetorum)。罗马给予他们土地,作为报酬,他们守卫边疆,并为罗马提供兵源,参加罗马的辅助军队。帝国后期,这类组织在西部比较多。2世纪下半期开始,居住在莱茵河、多瑙河边境线对岸的日耳曼人对帝国形成新的冲击,不时进入帝国境内。到了3世纪,罗马政治危机,罗马军队中的蛮族人数不断增加,甚至出现了军队蛮族化的局面,一些蛮族将领则在帝国末期控制了罗马的军队乃至政治。这也被视为帝国灭亡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一些学者指出,要区分对待不同时期进入帝国的蛮族群体及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威克姆(Chris Wickham)就指出,蛮族人加入罗马军队服役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纳入罗马的正规军队体系中,他们效忠于帝国,自视为罗马的组成部分,如奥多亚克等。另一种情况是作为盟友(feoderati)帮助罗马作战,多保留族群的名称,效忠的是蛮族国王或首领,如东哥特的国王提奥多里克。他们保持独立的军团,根据条约为报酬而战。二者的目标并不一样。真正对后来历史产生重要影响的是罗马的盟友们(28)。
    罗马人与蛮族是盟友。盟友一词源于foedus,意为条约,词根为fides(信誉)或fetiales(批准战和的祭司)。结盟是罗马对外扩张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根据对手的具体情况决定结盟的性质:有主动投降结盟的,有势均力敌结盟的,也有战败结盟的。传统上,罗马一般给予主动投降的对手盟友的地位,并有相应的仪式。一般认为,结盟仪式先是向罗马人投降(deditio),然后罗马人恢复投降者既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restitutio),最后再订立盟约。罗马结盟的历史虽然悠久,但关于结盟的材料都是帝国后期的,普洛柯比乌斯等记载较多。不过,学者们认为,虽然同样是盟友,6世纪的情况可能与4世纪的差距很大,普洛柯比乌斯等所说的未必完全可信,具体的方式可能因双方实力的强弱而有所不同。比如,按照罗马的传统,战败无条件投降的人基本没什么权益。帝国后期的蛮族盟友中不少处于强势地位,也不存在无条件投降的情况。投降仪式是不是真的,也存在疑问。希瑟认为,罗马作者笔下的结盟模式很可能是刻意制造出来的,目的在于维护帝国的常胜形象并加以宣传,以保证罗马人的优越感并获得他们的支持。即便是在罗马战败或者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也要按照这种胜利的模式操作,并向公众宣传,尤其是在颂文中。一方面,他们把边境的各族描绘得凶恶可怕,以便动员力量,为军事和政治活动寻找合法性;另一方面,则通过缔结盟约,营造和平的局面,拉拢控制蛮族,为自己所用(29)。
    帝国后期,结盟几乎成为处理罗马与边境蛮族关系的常策,无论双方交战的结果如何。最早采取这个措施的是君士坦丁大帝,他在332年打败了哥特人,然后与其首领阿里亚里克(Ariaric)结盟。358年,叛教者朱利安在北高卢的莱茵河地区与法兰克人结盟。376年,皇帝瓦伦斯接受哥特人的请求,将他们作为盟友安置在帝国境内的多瑙河南岸。5世纪以后,随着蛮族大规模渡过莱茵河,这些族群中的许多人先后以盟友的身份在帝国境内定居下来。与原先有所不同的是,这些新盟友都是深入帝国腹地,并没有在边疆定居。虽然盟约规定不能随意毁约,但实际上,这些同盟往往并不稳定,多随利益的不同而变化,需要经常加以确认。418年,哥特人在西班牙定居下来,双方就再度订立盟约。罗马与蛮族结盟,最初主要目的是为了边境的防卫,一方面利用蛮族保卫边境,另一方面则作为某种缓冲力量,对抗其他蛮族。随着蛮族进入腹地,保边的作用减少,他们逐渐被罗马作为维持统治、控制各族的工具。罗马人曾经联合众多蛮族盟友打败了匈奴人阿提拉的军队,与西哥特结盟则是对后者抗击高卢地区的汪达尔人、苏维汇人、阿兰人等的回报。
    按照罗马的盟约,罗马作为战胜方享有对盟友的统治权,盟友归顺罗马,至少名义上保持对罗马的服从,在需要时为罗马提供军事帮助,出兵打仗。作为回报,罗马则按约定给予蛮族盟友食物或金钱(annona)。最初是提供食物和金钱,后来则给予土地。一般认为,蛮族盟友获得所在地区土地的2/3,罗马人占有剩余的1/3。这个观点是由德国史学家高普(Theodre Gaupp)在1844年最早提出的,主要根据是西哥特和勃艮第法典中几条土地分配的规定,结合了罗马客居法(hospitalitas)(相关法令详见《狄奥多西法典》7.8-7.9)的精神。罗马要求房主必须将房屋的1/3拿出来,供包括军人在内的执行公务的旅人居住。不过,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分歧。法国学者古朗士(Numa Denis Fustelde Coulanges,又译库朗热)提出可能不是实际占有土地,而是1/3土地上的收成。也有学者提出土地分配只限于日耳曼人中的上层贵族。1980年,美籍学者格法特(Walter Goffart)提出,如果蛮族占有2/3的土地,这势必对原有的土地占有状况造成冲击,从而引发罗马人与蛮族之间的矛盾。但蛮族进入帝国,实际上并没有引起罗马人的反对,史料中也没有发现双方有因土地占有引发的矛盾。此外,客居法只涉及住房的分配,并没有涉及土地,而且禁止随便侵占房主的财物。从东哥特等情况来看,所谓的土地分配并非给予蛮族土地,而是相应土地的税收权益。所以,蛮族人并不实际占有和经营土地,只是代替政府直接从地主那里征收相应税额的1/3。这样既不打乱原有的土地占有格局,也减轻了政府收税的麻烦。法国学者杜利亚进一步发展了他的理论,提出城市在这个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他认为,传统上,城市1/3的税收给中央政府,1/3给军队,1/3自用。蛮族定居后,城市将原本给予政府和军队的2/3转交给蛮族。英籍学者利伯舒茨(Wolf Liebeschütz)则认为,格法特和杜利亚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城市并不享受帝国的财税收入,它的1/3也是自己的市政收入,与罗马人的1/3没有任何关系。卡西奥多罗斯书信集里面的材料很明确就是指土地,不是税收。英国学者豪塞尔(Guy Halsall)则认为,格法特指的是罗马给予蛮族的报酬方式,并不排除蛮族将税收权益转变成直接占有土地的可能。蛮族占有土地是事实,但未必与土地分配制度有必然关系。客居法涉及的大多是暂时的情况,格法特的立论前提显然是长久定居。其理论的学术价值虽然很高,但过于机械化、模式化,与复杂的现实不符。也有学者认为,蛮族的定居不是按照客居法和盟友,而是按照退伍军人的政策给予土地,给予免税优待。虽然学者们观点分歧较大,但大都认为,并不存在一个一成不变的统一模式,而是有时空的差异;法典等材料所载信息未必与客观历史完全一致;随着这些拖家带口的职业蛮族军人定居下来并逐渐独立,他们中的大多数都转向农业,直接占有土地应该是大趋势。蛮族贵族与原有的贵族一起,逐渐成为地方的领主(30)。
    罗马与蛮族结成的是单纯军事同盟。理论上,从罗马一方来说,只要蛮族盟友在需要时提供军事帮助,就算履约,其余的事情则由自己做主。从蛮族一方来说,只要罗马人按照约定提供钱物,盟约就有效,也没有什么其他要求。蛮族与罗马各取所需,互不干涉,双方的关系不受地域变化的影响,即便蛮族整体定居在帝国境内,也是如此。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蛮族与罗马人虽然居住在同一个地域内,但多集体聚居,双方始终是两个独立的群体,没有形成真正的融合。名义上蛮族首领是皇帝的臣民,实际是独立的国王。蛮族也只效忠于自己的国王,是住在帝国内的外邦人,并没有集体获得公民的资格。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蛮族保持了传统的政治体制。帝国境内的日耳曼王国当然吸收甚至沿用了罗马的一些体制,如行政、财政和税收等,也吸收罗马人参与统治,但保持了自己的政治传统。他们普遍采用王权制,国王兼具军事、司法和宗教大权。日耳曼人的国王虽然也有血统的条件,多限于一定的家族,但普遍采用选举制,由贵族或公民大会表决产生。西哥特的国王最初是由公民大会推选的,后来由贵族和教会官员共同选举;伦巴德人的国王则是由公爵选举的。法兰克人也非常强调选举国王的传统,无论都尔的格雷戈里还是《弗里德加编年史》的作者都是如此,后者还追溯到其先祖弗朗肖(Francio),因为他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日耳曼的政权也多采用分治的思路,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法兰克王国,它的领土在诸王子中分割继承治理。国王虽然是名义上的最高权威,但地方的自主性很大,地方公爵或大贵族基本自治(31)。就连被兼并或征服的地区也维持原来的体制,如被西哥特兼并的苏维汇,以及被法兰克人征服的各地区。伦巴德人在意大利也采取地方公爵自治的方式。这种组织形式与罗马颇为相似。
    第二,在日耳曼王国内,不同族群的法律不一样。日耳曼王国的法律是属人法而非属地法,是按照所属的族群划分的,日耳曼人有日耳曼人的法律,罗马人则受罗马法的约束。蛮族进入罗马帝国后,在罗马法律的影响下,纷纷创制成文法典。蛮族的法律大都是由罗马人或熟悉罗马法律的律师编纂的,在不少方面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尤其是在术语和程式方面。法律也曾经被视为行省乃至蛮族罗马化的重要标志。但是,蛮族的法典多是原来习惯法的成文化,保留了自己的法律传统,如罚金、继承、决斗等,没有公共生活、贸易等内容。最为重要的是,日耳曼人法并没有像罗马法那样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也没有关于公法的相关内容,所吸取的主要在民事领域,而且多同罪不同罚,日耳曼人和罗马人有差别。用东哥特国王提奥多里克的话说,就是“正义只有一个,但都依据各自的法律,审判判决也多种多样”(32)。西哥特人最早制定了自己的法典。471年,国王尤里克颁布法典(Codex Euricianus),该法不但区分了哥特人和罗马人,还区分了阶级阶层。它处理西哥特人的内部事务,以及哥特人与罗马人之间的纠纷。阿拉里克二世统治期间颁布的《阿拉里克法典荟要》(Breviarium Alaricianum,包括狄奥多西法典等,506年颁布)则是罗马法的汇编,专门用于国内的西班牙—罗马人和高卢—罗马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6世纪末柳维吉尔德在位期间(Liuvigild,568-586),才颁布法律(Codex Revisus),用地域取代族群,废除了罗马人与西哥特人之间的界限。东哥特人征服意大利后,也按族群划定法律。哥特人的内部法律事务由哥特人官吏管理,罗马人的内部案件则由罗马官吏审理,哥特人与罗马人之间的纠纷等则由哥特人和罗马人官吏共同审理(33)。6世纪初,勃艮第国王贡德巴多下令编纂了供勃艮第人专用的《勃艮第法典》(Lex Burgundionum,亦称贡德巴多法典),同时为境内的罗马人编纂了《勃艮第的罗马人法典》(Lex Romana Burgundionum)(34)。即便在后来并入了法兰克王国,勃艮第的法律仍然存在。法兰克最早的法典是由克洛维在507-511年间公布的《萨利克法典》,主要是海滨法兰克人的法律。7世纪30年代,达戈伯特一世时期又编纂了《里普阿尔法典》,专门适用于河滨法兰克人。法兰克人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并没有取消被征服地区原有的法律,而是让每个族群继续沿用自己的法律,施瓦本人用的是阿勒曼尼法典,罗马人则用罗马的法律,不受地域因素的影响。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后来的加洛林帝国时代。查理曼曾下令为被征服地区编纂各自的法典。9世纪初,里昂主教阿格巴德(Agobard)在《反对贡德巴多的法律》一文中抱怨道,五个人同行或同坐,但每个人的法律各不相同。643年,伦巴德国王罗塔里(Rothari)颁布法典(Edictum Rothari),汇集了原先的习惯法,用于伦巴德人,罗马人则用罗马法。外国人如果得不到王国的许可,就要接受伦巴德法的规范。这种法律上的区分甚至体现在军队中,整建制在罗马军队中服役的蛮族军队,也只受自己法律的约束。
    第三,蛮族与罗马人之间的通婚也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学术界对于罗马人是否可以与蛮族通婚这个问题,分歧很大,持不同观点者都有一些证据。认为禁止通婚的学者主要依据是皇帝瓦伦提尼安一世在约370-373年间颁布的一项法令,“所有行省人(provincialium),无论等级身份如何,均不得娶蛮族妇女(barbara)为妻,行省妇女也不得嫁给任何外邦男人(gentilium)”,违者处以死刑(35)。该法令被收入颁布于438年的《狄奥多西法典》,又在6世纪《阿拉里克法典荟要》中再次收入,但关键名称有所改变,将“行省人”变为“罗马人”,将“外邦人”变为“蛮族”。此外,日耳曼人的法律禁止内部自由民、获释自由民和奴隶三个等级之间相互通婚(36)。西哥特在6世纪末取消罗马人与哥特人界限之前,是明令禁止通婚的。反对禁止通婚说的学者则指出,日耳曼人上层与罗马人通婚的例子不少,各蛮族政权王室间也相互缔结婚姻联盟,这在当时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如果禁止通婚,则很难解释这些现象。瓦伦提尼安一世的法令很可能只是特殊情况的产物,而非通则。如有人认为是针对当时与帝国为敌的阿勒曼尼人。也有人认为,外邦男人理解为士兵过于狭隘,实际是蛮族的代名词。这些人既包括在役和退役的士兵,也包括军官。而军官一般同时获得公民权,因此在法律上不存在与罗马公民结婚的障碍。对这些双重身份的蛮族来说,他们与罗马人结婚应该是不被拒绝的。还有人则认为,外邦男人指士兵的理解没有问题,之所以禁止,不是出于血缘和族群的考虑,而是从政治和军事角度的考虑。一方面防止因婚姻带来的身份变化使大量的地方元老流失,另一方面则是防止蛮族结婚后不在军队服役,以免兵力受损(37)。总之,蛮族与罗马人通婚没有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对关键材料的理解有分歧,很难下明确的结论。如果考虑到罗马人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不禁止的可能性大些。考虑到日耳曼人禁止内部不同阶层通婚及西哥特曾经的规定,禁止也是有可能的。无论禁止与否,罗马人与蛮族的婚姻是面临诸多障碍的。罗马人非常重视婚姻,罗马法中也有大量与婚姻有关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罗马人对婚姻只有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似乎没有血缘或族群的考虑。当然,在基督教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后,信仰因素也影响到婚姻合法性,如388年的一项法令就禁止基督徒与犹太教徒结婚。婚姻合法与否取决于婚姻双方的法律身份,只有公民才能缔结合法婚姻(ius connubium),并享有监护权和家长权等相关权利。罗马对公民的婚姻有严格限制,《十二铜表法》曾禁止元老贵族与平民之间的通婚,公元前445年的法律(lex canubleia)赋予平民合法婚姻权。乌尔比安说:“罗马男性公民与罗马女性公民结婚合法;但与拉丁人及外邦人的婚姻,只有获得许可的,才合法。与奴隶的婚姻不合法。”(38)罗马公民与拉丁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婚姻,如果法律身份不相同,则在权益和子女的身份上受到很大的影响。法律不禁止与拉丁人、外邦人结婚,也有详细规定。合法的婚姻权利受到保护,非法的婚姻则意味着丧失身份或者权利,影响到婚生孩子的身份及男子最重要的父权(patria potestas)。罗马公民与外邦妇女生的孩子属外邦人,外邦男子与罗马公民妇女所生的孩子也是外邦人。这些规则对生活在蛮族王国的罗马人是始终有效的,一旦婚姻非法就意味着身份和权利的严重损害。当然,一旦蛮族同时获得了罗马的公民权,成了罗马公民,法律上的障碍就不存在了。蛮族与罗马人的很多婚姻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法律上的障碍无疑不利于蛮族与罗马人之间的融合。
    除了族群关系和结构层面的差异外,中国与西方在观念层面也有所不同。
    主导中国古代民族关系的是夷夏观念,强调礼仪,注重地域关系。夷夏观强调夷夏之辨,一方面,它强调夷夏之防,因而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左传·成公四年》)、“裔不谋夏,夷不乱华”的说法(《左传·定公十年》)。另一方面,它又更注重夷夏之变或互转,把礼仪和文化作为判定的主要指标,强调教化的作用。孟子的“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虽然只强调单向度之变,但把变作为定则(《孟子·滕文公上》)。夷夏之辨中虽然不完全排除血统因素,但主要区别在于礼仪不同。行夷礼即为夷,行夏礼则为夏,夷夏可以互转。舜和周文王分别为东、西夷人,但均为华夏族代表。周太王的儿子泰伯、虞仲到江南后“文身断发”蛮夷化了,到春秋时期,其后裔吴国君主又作为华夏之邦的代表。楚国最初属华夏,迁到江汉地区后,变为蛮夷,成了“非我族类”,但到楚庄王时,又成了华夏文化的代表人物。杞国本是夏的后裔,但因行夷礼,到战国时期就成为东夷了(39)。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矛盾尖锐,夷夏问题也比较突出,强调夷夏之防的论调也非常活跃,如郭钦、江统之类的徙戎派。但这派并没有成功,也不占主流,主流还是夷夏之变。五胡由夏而夷,再自夷而夏的自我定位就是很好的说明。他们到了中原,用了汉族的礼制,就以中夏自居,就称其他胡人为戎狄,称南朝政权为“岛夷”。顾欢的《夷夏论》虽然是从佛教的角度讲夷夏之别,但别的标准还是礼仪:“端委捂绅,诸华之容;剪发旷衣,群夷之服。擎跽磬折,侯甸之恭;狐蹲狗踞,荒流之肃。棺殡椁葬,中夏之制;火焚水沉,西戎之俗。全形守礼,继善之教;毁貌易性,绝恶之学……在鸟而鸟鸣,在兽而兽吼;教华而华言,化夷而夷语耳”(《南齐书·高逸传》)。
    中国民族观的理论原型是五服制度,根据距离划分关系,确定夷夏。五服制出自《尚书·禹贡》,分为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根据这种理念,以王畿为中心,以500里为大单位,将疆土渐次分成五服。各服对中心的义务依次递减,每服之内也有差别,到荒服之地则没有义务要求了,不再视为臣,就是蛮夷了。按照公羊学家的解释,不但没有义务要求,而且不再实施教化,听任他们按照自己的制度礼仪生活。按照这种观念,血缘没有关系,根据距离所定的关系最重要。一旦越过荒服,进入要服,那就要纳入王化,变成有一定义务的臣,也有义务接受教化。无论夷夏观还是徙戎论,逻辑前提都是五服观念。这种观念在正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罗马的民族观念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蛮族观,注重的是法律身份。蛮族(barbarian)一词的希腊文本为象声词音节,最初被希腊人用来指不说希腊话的人,尤其是波斯人等。到后来,行为举止上的不同也被纳入其中。在希腊人看来,这些非希腊人不但语言和理性都不行,品行道德也低一等。罗马人借用了这个说法。西塞罗在《论共和》里曾经谈到,按照希腊人的标准,所有的人要么是希腊人,要么是野蛮人。这样的话,罗慕路斯就是个野蛮人。但西塞罗接着又说,如果从人的行为举止而非语言来看,则希腊人与罗马人半斤八两,都可谓野蛮。他认为,应该以品行而非种族为标准(40)。蛮族一词在罗马的文献中经常出现,其对象所指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差异。一般说来,罗马人把除自己和希腊之外的族群称为蛮族,尤其是那些在边疆地区的族群,到帝国时期尤其如此。然蛮族一词多见于文学作品,帝国中期之前的法律文献中罕见,似乎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帝国后期多与其他术语连用(据《狄奥多西法典》检索),但更像是为了展示文化高低的一种修辞,是野蛮落后的代名词。伊西多尔指出,蛮族人成为罗马人后,给罗马带来了财富,也带来了语言的读写及习俗上的错误,败坏了拉丁文的纯正,是一种野蛮行径(barbarismus)。他虽然指出了该词源于蛮族,但显然更侧重行为举止而非血统(41)。
    实际上,罗马并不特别重视蛮族这个称呼,而是注重人的法律身份,并按照身份划分不同的群体。罗马人在制定法律时,首先把人群划分成不同的民族(gens),血统和语言虽然是区别的指标,但主要差别在法律,每个共同体都有自己的法律,在罗马则是罗马的公民法。按照这种区分,共同体法律管辖之外的群体就算蛮族。罗马人在向外扩张时,多称被征服地区的人为蛮族,一旦被征服者变成臣民乃至公民,也就不再是蛮族了(如高卢地区的凯尔特人)。从罗马的历史来看,这个特点是非常明显的,罗马的边境线大抵就是罗马与蛮族世界的分野。尽管如此,地理并非决定因素,因为边疆是征服战争自然形成的,真正的决定因素是个人的法律身份。即便是被作为物品对待的奴隶,只要合法获释,也可以成为公民。这一点与希腊不同,希腊禁止释放奴隶。从罗马的角度来说,无论人在哪里,一旦成为公民,就脱离了野蛮人的身份,成为文明世界的一员。到帝国后期,这个特点更加明显。马提森提出,罗马的公民权普及后,原来的外邦人大都成为公民。从边境进入的新外邦人虽也生活居住在帝国,甚至纳入到罗马法律的管辖中,但因为没有公民权,所以被统称为蛮族(42)。这种法律身份决定蛮族还是罗马人的观念,与中国地域关系决定夷夏的观念是不同的。这或许可以说明为何在相似的处境下,夷夏问题成为中国争论的重点,而罗马人除了史实记载外,很少像中国那样谈论蛮族话题,甚至不把它视为问题。
    由于民族结构的差异,中西的民族认同结果也就不一样。中国形成了汉族主体的认同,胡人也将自己的血缘和谱系纳入到三皇五帝,按照汉族的传统谱写历史。西方的蛮族则保持了族群的独立性,建立了自己的民族认同。其共同特点大致有两个:一方面,蛮族纷纷构建自己的历史,以王室英雄为中心,形成自己的历史谱系,强调各自的特性和历史主体性,凸显地域的特点。约丹尼斯同时写了罗马人和哥特人的历史,并以自己是哥特人的一员而自豪;都尔的格雷戈里则主要关注高卢地区,伊西多尔的历史从赞美西班牙和哥特人入手,采用的是西班牙本地的纪年法。另一方面,多将民族谱系追溯到基督教。这时期也有追溯到特洛伊的,如法兰克人。伊西多尔在讨论民族时,就是从创世纪开始,连语言也是从单一的希伯来语变乱而来的,而所有的民族都来自挪亚的子孙,其中15个源于雅弗,31个或32个来源于含,27个来自闪。在这些民族中,蛮族大都来自雅弗的子孙,他们占据了从陶鲁斯山以北的小亚中部地区到不列颠海地区的所有欧罗巴地区。高卢人是歌蔑的子孙,斯基泰人和哥特人是玛各的子孙,最早称盖特人(getae);色雷斯人是提拉的子孙(43)。除了谱系追溯外,也大都采用了基督教的纪年法,这在蛮族四史里面是很明显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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