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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关系中“联盟”观念的演变(1789-1919)(3)

http://www.newdu.com 2020-08-06 蔡萌 《史林》2019年第 参加讨论

    三、争执不休:“联盟”设想的失败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可以说使得19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关于“文明”不断进步的乐观思潮受到重大挫折。欧洲人对西方文明极度失望,不少人甚至转向东方文明和共产主义。很多美国人原先认为随着“文明”的进步永久和平也将不请自来的看法,此时也显得越发幼稚。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讲,欧洲的悲剧也为“美国方案”提供了机会。首先,许多美国人和欧洲人希望未受战争摧残的美国扮演西方文明拯救者的角色;第二,人们几乎普遍认为,战争之后必然会有一个国联;第三,更重要的是,美国的确提供了不一样的和平理念。传统的现实主义方案——认为欧洲可以通过各国之间叠床架屋式的联盟来实现完美的权力均衡,进而维护和平——一时间名誉扫地;美国的“和平联盟”方案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这样一个“联盟”应当怎样建立呢?围绕此问题,当时美国的和平主义者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派别:(26)
    1.“世界法院派”,主要由国际法律师和一些著名学者所构成。以美国前国务卿、卡内基基金会主席伊莱休·鲁特、卡内基基金会秘书长詹姆斯·布朗·斯科特(James Brown Scott)、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穆雷·巴特勒(Nicolas Murray Butler)、斯坦福大学校长大卫·乔丹(David Star Jordan)、著名国际法学家约翰·巴赛特·摩尔(John Basset Moore)和约瑟夫·乔特(Joseph Choate)等为代表。国际法律师们有不少在国务院中担任要职或与罗斯福等政治家关系密切,而且控制着卡内基基金会,在国联最终的成败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个派别可以说是海牙路线最忠实的真正继承者。他们大多“痴迷”于不断完善国际法,将法律的细节推向极致。第一次海牙会议(1899年)曾经建立了常设仲裁法院,第二次海牙会议上(1907年),由美国方面代表提议,试图将常设仲裁法院改革为正义仲裁法院(Arbitral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使之成为由终身职业法官而非外交官和政治家构成的、真正意义上的法院,而非政治妥协的仲裁机构。但由于各国关于法官挑选办法的争议,该法院并未能建立起来。(27)“世界法院派”试图继续这一发展方向,建立严格按照法律判决的世界法院。他们解释说:世界法院不同于仲裁法庭,法院判决与仲裁也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建议在正义之上,运用法律是必然要求,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协商的方法,最多是尊重法律的原则”。(28)
    当然,“世界法院派”也不仅仅热衷于讨论法律技术问题。关于文明的演化、“普世联盟”的理想,他们同样有着数不胜数的宏论。但总体而言,他们的目标甚为高远,而实际的行动则甚为谨慎,不愿逾越以世界法院为中心的雷池。例如,一位世界法院的鼓吹者威廉·福尔克(William Foulke)曾写道:“人类在不断演变成越来越大的单位,首先是家庭,然后是宗族、部落、城市、国家……最终将要么是一个世界性的帝国,要么是一个世界性的联邦。这也将是消灭战争的唯一途径。这样一个世界联盟将如何以最好的方式建立?我们国家从邦联到联邦的历史将为其指引迷途。”但接着他又话锋一转,说道:
    这样的变革不可能一朝一夕之间发生,在高耸入云的世界国家大厦落成之前,还需要经历无数的酷暑与寒冬。但是通过海牙会议和法官组成的法庭,它的地基已经打下;今天为推动这个大厦能做的最为实际的事情就是建立一个世界法庭。通过将它作为下一阶段的目标,我们并未严格循着联邦宪法的诞生过程亦步亦趋,而是循着阻力最小的一条道路。(29)
    2.“执行和平联盟派”,此派别也被美国学者史蒂芬·沃特海姆称为“法治—执行派”(Legalist Sanctionist),区别于不强调执行的“世界法院派”。(30)美国前总统威廉·塔夫脱、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洛威尔(Lawrence Lowell)、美国前驻比利时大使西奥多·马尔伯格(Theodore Marburg)等是这一派的领袖。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们在1915年1月成立执行和平联盟(The League to Enforce Peace)。经过6个月的讨论后,6月17日该联盟成员在费城召开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政治纲领,正式提出要建立一个“国际联盟”。著名出版商埃德温·金(Edwin Ginn)的世界和平基金会(World Peace Foundation)成为了执行和平联盟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个联盟的核心在于,相对于法律,它更强调的是如何执行法律。然而,执行法律,往往会破坏和平。那么,如何来执行呢?在该派别提出的国联方案中,他们试图用经济或武力的方式来制裁违法者,而且这种制裁是自动触发的,只要违背了规定,就会自动引发制裁。
    但是,对于该派所主张的“执行”不宜估计过高。因为它对违法者的制裁仅限于争端发生至提交法庭后的“强制冷却期”。马尔伯格将国联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自愿阶段,即先建一个真正的法院,但国家是否将争端提交法院全凭自愿;第二阶段是义务(obligatory)阶段,即各国自觉将案件提交给法庭;第三阶段是强制(compulsory)阶段,即要求将争端提交给法院,但不强制执行判决结果或决议;第四阶段则是强制执行判决或决议。(31)根据他的这一划分,很显然,“执行和平联盟派”的设想只停留在第三阶段,并未达到第四阶段。
    该派别之所以不强制执行判决的结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相信公众舆论能够起作用:“现在,人们开始意识到在正义的斗争中,为公众知晓占了3/4的比重。往往只需将事实公开出来,就不仅可以制止非法行为,而且还可以制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非正义行为,甚而都无需诉诸法庭或仲裁。”二是认为,强制执行判决有可能会导致压迫:“除非你们在联盟中所有的国家都是进步国家(progressive nations),因此他们的行动将会带来切实的正义(substantial justice),否则就会有引发压迫的危险。”(32)总体上说,这个派别并未完全脱离海牙的正统路线。它对通过法院和司法途径调解争端的作用依然抱着有些幼稚的看法。
    3.“政治联盟派”,以威尔逊及其支持者为主要代表。由于“世界法院派”与“执行和平联盟派”无法就国联问题达成一致,反倒给威尔逊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机会。威尔逊提出政治联盟有一个过程。作为美国外交的决策者,为平衡各方势力,避免过早沦为众矢之的,损害其政治利益,威尔逊最初对“联盟”问题非常谨慎。随着德国重启潜艇战、国务卿布莱恩的辞职和美国的参战,到了1918年1月提出“十四点计划”时,威尔逊的“联盟”计划才开始明确起来。此时,人们才终于理解威尔逊此前迟迟不愿意明确表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原来他真正想要的根本不是一个法律联盟,而是一个政治联盟。
    威尔逊对海牙路线几乎可以用反感来形容。在他起草的国联计划的前几稿中,甚至根本没有提到世界法院。在威尔逊的“联盟”设想中,不仅没有区分仲裁(arbitration)与判决(adjunction),也没有“司法性质”的问题和“非司法性质”的问题之分,所有问题既可以提交仲裁法庭解决,也可以提交给国联委员会解决,完全凭争议国家的自愿。同美国最高法院不一样,威尔逊所设想的国际法庭几乎没有司法管辖权,即无法决定究竟一个案件究竟是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还是政治类事务。(33)他对法律的枝蔓根本不感兴趣。“世界法院派”和“执行和平联盟派”甘之如饴的珍馐,威尔逊却味同嚼蜡。鲁特私下曾跟友人抱怨说,威尔逊想要的是一个国际行政机构而非司法机构,因为他自认为自己将会是“整个世界的总统”。(34)
    威尔逊的“联盟”在将法院边缘化的同时,试图将重心转移到立法机构(类似于国会)跟行政机构的创设上。立法机构是国联大会,执行机构则是国联委员会。国联委员会由美英法意和日本五个常任理事国构成,另外四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国联大会选举产生。威尔逊非常看重行政机构的权威。他说:“国联委员会被赋予了联盟所有积极的权力。所有联盟做的事情都由委员会筹划和通过,并且需要全体一致。”当美国公众担心这个委员会权力过大时,威尔逊却感叹这可能是联盟的“唯一的弱点”,“因为全体一致有时候很难实现。危险在于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35)威尔逊的“联盟”观念跟其哲学思想有直接关系。威尔逊认为法律往往是维护现状的工具,因此是保守的,往往与民意相背离,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唯有政治家才能率先领会到民意,而法律则会起到事后确认的作用。
    4.“特殊同盟派”。上述三个派别虽然在“要不要走海牙路线”的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但整体而言,都是持一种“普世联盟”的观念。与此同时,还有一批美国人支持一种近似于“特殊联盟”的机构。他们欣赏的是一种类似于传统的军事联盟,追求的是大国自愿协调一致,或者权力均势。
    此派大多源自此前的帝国主义者,以罗斯福和洛奇为主要代表。这两人之所以支持帝国主义,不仅因为战略和物质利益,而且与他们的政治哲学有关。他们的政治哲学带有很强的军事色彩。他们非常看重民族的精神或性格,认为只有一个崇尚正义、勇于行动、富有骑士美德的民族才可能在生存竞争中取得最后的胜利,赢得人们的尊敬。懦弱、耽于物质享受、不守信用、虚伪等会使民族性格走向堕落,也就不配继续存在。他们支持帝国主义,很大程度上是认为,帝国扩张能够有助于提升美国的民族性格,治疗商业主义带来的社会疾病。在“联盟”问题上也是如此。他们支持“联盟”的前提是,这个“联盟”要能够兑现和守住承诺,也就是,要有足够的执行力。因为在他们眼中,履行承诺与义务是一个大国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的必然要求。执行,在马尔伯格所设定的路线中是最后一阶段的任务,而在罗斯福等人的设想中,却是第一阶段的首要任务。为了实现这一任务,他们甚至愿意使用武力。(36)
    其实,罗斯福等人所设想的“联盟”更类似一个“文明国家”的俱乐部,肩负着充当国际警察、执行国际法的重任。与很多和平主义者一样,罗斯福同样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比作美国联邦各州之间的关系——当各州无力履行自己的责任,法律废弛时(例如在面临资本家集团的滥用垄断权力,或者工人大规模罢工时),联邦政府便应当权衡利弊,并进行干预;同理,当“野蛮”或“半文明”国家无视自己的国际义务与责任,导致国际法难以有效执行时,也需要有类似的机构出面来进行纠正,在没有一个超国家来执行国际法的情况下,这一责任只能暂时落到“最为文明”的国家的肩上。这些最为“文明”的国家可以单独对非“文明”国家进行训诫(例如美国对古巴、多米尼加等加勒比海国家的干预),或者结成联盟来集体行使国际警察的权力。与威尔逊等打算将几乎所有国家容纳进普世联盟的雄心壮志相反,罗斯福强调,国联必须要严格限制其成员资格。他主张,第一次世界大战协约国的盟友们都可以加入国联,但是其他的成员则需要逐一地审查其资格后方可加入。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所希望建立的联盟就是战时的协约国联盟。(37)
    如果说,之前“普世联盟”的观念虽然延续下来,但一直处于虚浮无根之状态的话,那么到了19世纪末,伴随着美国的崛起和国际仲裁运动的兴盛,“普世联盟”的观念似乎找到了可以依托的据点。从仲裁法庭到世界法院,再实现世界联邦的渐进式的海牙路线得到了众多的支持,成了“文明”国家间实现和平的灵丹妙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让海牙路线受到广泛怀疑,也导致“普世联盟”运动变得激进和趋于分裂。“世界法院派”希望继续走海牙路线,通过国际法的编撰、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完善与职业化来稳步实现“普世联盟”;“执行和平联盟派”试图在维持司法机构为中心的前提下,为海牙路线增加一些行政与执行的职能;威尔逊的“普世联盟”则试图将重心转移到立法与行政机构上,将司法机构边缘化;而罗斯福与洛奇则试图在这个“普世联盟”中注入欧洲式的、传统军事联盟的机制,从而增强其执行力。美国国内的政治精英们正是带着这种对于“普世联盟”的强烈愿望与巨大分歧,进入到了1919年那场广为人知的国联之争。
    从“联盟”观念发展的角度看,最终美国并没有加入国联,是两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是美国人对于“特殊联盟”的持续厌恶。他们更热衷于理想化的、康德式的“普世联盟”,反感俾斯麦式的军事联盟。即便是国联,也很难符合康德的“普世联盟”的标准:当时究竟有多少国家是名副其实的共和国或民主国家呢?怎样在确保国家间平等的前提下,来保证国联盟约的执行呢?
    第二则是世界主义者和和平主义者内部在“联盟”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宽松的国际环境让美国国内的各派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休。有的主张继承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两次海牙会议的路线,有的试图另起炉灶,还有的试图将欧洲式的“特殊联盟”与美国式的“普世联盟”结合起来。最终,在参议院人数很少的“不可妥协派”反而从中获益:他们与试图修改国联盟约的参议员们(包括温和保留派和修正派)一起否决了威尔逊的国联盟约;又与支持威尔逊的民主党人一起,否决了附加保留案的国联盟约。
    从美国历史的发展脉络看,“特殊联盟”与“普世联盟”两种观念的对立可以说贯穿始终。在“免费安全”的地缘政治和共和主义的意识形态作用下,美国人一种普遍的心态是排斥“特殊联盟”,而青睐旨在实现永久和平的“普世联盟”。尽管在概念上二者泾渭分明,但当面临实际的国际问题时,二者似乎很难截然分开。19世纪美国以联邦制为模式的大陆扩张,以及仲裁主义者们鼓吹的“普世联盟”都带有很强的帝国主义和种族主义色彩;而真正想建立“特殊联盟”的人们,却又往往打着和平的旗号。在国联争论时期,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普世联盟”往往会牺牲执行力,而“特殊联盟”又会失去其普世性。无怪乎威尔逊拒绝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讨论战后的联盟问题,因为这在他看来将是一个特殊同盟;但乔治·凯南因此批评以国联为代表的“普世联盟”过分臃肿,也不无道理。(38)
    或许正如中国传统的藩属朝贡体系无法推广至世界一样,美国的联邦模式也有其天然的边界。越过这个边界,便可能会出现外交上的幻想、混乱、失败乃至灾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摩根索便曾经明确否定了美国人的这种幻想。根据他的看法,倘若事先没有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即便是如英美这样文化上的共同体,也无法实行联邦模式。显然,今天的世界在文化上面临着“文明冲突”,在政治上面临着意识形态的分裂,在经济上面临着南北的矛盾,离共同体的距离仍十分遥远,更不用说联邦了。但另一方面,也许摩根索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过于悲观了。首先,正如基辛格、约翰·鲁杰等人所言,权力均衡并不完全适合美国,美国维持其霸权地位需要某种形式的“普世联盟”——也就是今天学者所说的国际制度,不论是作为掩盖其利益的装饰,还是作为调动国内民众热情的工具;其次,“联盟”毕竟不等于联邦。世界联邦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联盟,的确几乎不可能实现,但世界民众在追求这种理想的过程中,也绝不会一无所获。作为成功建立起来的“普世同盟”,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院、国际法等国际制度尽管有各种缺陷,但无疑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之间不可或缺的纽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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