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耕制与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 代国玺 摘 要:休闲农作制是战国秦汉时期我国北方的主要耕作方式。战国秦的授田制实际上是以休耕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秦的授田制下,土地形态有受田、垦田、舆田、税田之分;田税种类有作物税(包括粮食税和枲税)与刍稿税之别。受田乃政府授予农户的可垦田,而垦田乃农户所能实际耕垦者,其仅为受田的部分,余则为草田。舆田乃实种的垦田,其仅占垦田的部分,余则为休耕田。税田为作物税之所出,其以舆田为征收对象。而刍稿税则以受田为征收对象。同时,结合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来看,汉代人口与垦田的比率,基本保持在人均14亩左右;复种指数,基本保持在0.6上下,这反映的应该是早期传统农业的经济规律。 一 引言 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农作方式不仅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也影响当时的生产关系。秦汉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奠基时期,其农作方式具体属于什么水平?关于这一重要问题,近代以来很多学者有过细致的探究,成果颇为丰硕。大约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国内外学界逐渐形成共识,认为秦汉时期的北方地区属于以铁制农具为基础的连种制农业,较诸春秋之前以木石农具为基础的休耕制农业,生产力进步非常明显。[1]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少数学者持不同看法,如赵冈、何炳棣、山田胜芳等先生就认为秦汉仍普遍实行休耕制。[2]只是由于他们多从逻辑推理立论,证据比较单薄,故这种看法未能引起学界的广泛重视。秦汉北方为连种制农业之说,目前仍是学界的主流观点。[3]有关秦汉土地制度、田税制度与亩产水平的研究,基本都是以此说为基调展开的。不过,从不断出土的简牍材料来看,这个问题并非如此简单,秦汉连种制的共识可能还需进一步讨论。如睡虎地秦简《田律》言“受田”分“垦”与“不垦”,[4]临沂银雀山汉简《田法》载“三岁而壹更田赋,十岁而民毕易田”[5],《里耶秦简》8-354曰迁陵县“其习俗槎田岁更”[6],都表明战国秦汉时期,休耕现象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耕作制度是土地制度、田税制度的基础,关系非比寻常,故本文拟对战国秦汉的主要耕作方式略作探讨,并就相关问题谈谈几点认识,以就证于方家。二 “战国连种说”存在的问题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学界普遍认为战国时期北方已经实现连种,到汉代逐步向禾麦复种制发展。细检“战国连种说”的论证,实则存在很大问题。它不仅在方法上,不免“选精”、“集粹”之嫌;[7]在史料解读上,同样多有偏颇之处。譬如《周礼•大司徒》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8]东汉郑众释曰:“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9]很多学者重点关注这条材料中“不易之地”的意义,认为它反映了春秋时期休闲制向连种制的过渡。[10]甚至有人据此断定:“‘岁种之地美’的‘不易之地’的出现,是我国耕作制和土地利用上的重大进步。从此,我国走上了与西欧休闲农作制不同的土地连种制道路。”[11]这种推论有意忽视“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的存在。再者,连种制本是指因知识、技术进步而引起的土地连续利用。仅仅根据因土地质量高(“地美”)而导致的连种,就推断连种已经制度化为常见的耕作技术,未免太不严谨。又如《荀子•富国》曰:“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则亩数盆,一岁而再获之。”[12]《吕氏春秋•任地》曰:“今兹美禾,来兹美麦。”[13]很多学者据此推断战国甚至已出现禾麦复种制。[14]但“一岁而再获之”,未必就是指复种。结合其前“亩数盆”一语,将其理解为形容产量提高之辞,似乎更为恰当。此类例子颇多。《管子•治国》:“常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番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15]所谓“四种而五获”旨在说明此地产量高于其余地区,而不是指一年多熟。[16]至于“今兹美禾,来兹美麦”,也未必反映的是同一块垦田上的耕种情况。据西汉农书《氾胜之书》:“凡麦田,常以五月耕,六月再耕,七月勿耕,谨摩平以待种时。”[17]五月至七月翻耕的麦田,自然不可能种禾黍等春种秋收的农作物。显然,西汉时期犹未形成禾麦复种的二年三熟制。[18]战国自不待言。故“今兹美禾,来兹美麦”应该指不同垦田的情况,并不能据以言复种制。同时,持“战国连种说”的学者多以战国时期秦的“垦草”、“治莱”,东方六国的“辟草莱,任土地”为据,言“治莱”就是利用休闲地,推广连种制。这同样过于草率。从农作制的角度看,西周时期的“田莱”制实际上是熟荒农作制或轮荒农作制,[19]属于自然农业阶段。[20]而按照农作制度发展的一般历程,熟荒农作制之后,应为休闲农作制。[21]熟荒农作制与休闲农作制的区别是,熟荒农作制下,休闲的土地是不耕垦的,其上长满草莱;而休闲农作制下,休闲土地需要耕垦以养地力。[22]这是因为:“耕过的撂荒地很快地长满杂草和失去肥力,所以就必须在一年的撂荒地上全年采用土壤耕作的方法来消灭田间杂草。”[23]休闲农作制的特点在于“全部的耕地都要进行耕作”。[24]休闲农作制之后,才有换茬农作制,也即我们通常所谓的连种制。当然,这主要是欧洲农作制的发展历程,我国未必完全相同。但仅凭“草莱”之治,就断定其属于推广连种制的行为,无疑很不严谨。我们并不能排除这是熟荒农作制向休闲农作制转变的可能。总体来看,目前并无多少史料可以直接说明战国时期北方地区已普遍实现连种。相反,倒有不少传世史料反映出战国秦汉时期广泛存在休耕现象。《吕氏春秋·任地》曰:“力者欲柔,柔者欲力。息者欲劳,劳者欲息。”[25]“息”与“劳”对文,即指休耕地与实种地。《吕氏春秋·辩土》曰:“农夫知其田之易也,不知其稼之疏而不适也。知其田之際(除)也,不知其稼居地之虚也。”[26]东汉高诱认为“易”乃“治”之意,但“易”也有可能是“不易之田”、“一易之田”、“再易之田”之“易”,指轮休。《氾胜之书》曰:“二岁不起稼,则一岁休之。”[27]明确言及休耕。《齐民要术•种谷》曰:“谷田必须岁易。”[28]《齐民要术•种稻》又曰:“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29]《齐民要术•种麻》又曰:“麻欲得良田,不用故墟。”[30]《齐民要术》虽成于北朝,但其农作之法多承自汉魏。“谷田必须岁易”,表明休闲农作制是汉魏以至北朝的普遍现象。出土史料也颇能说明战国时期普遍实行休耕。临沂银雀山竹简《吴问》言及春秋末期晋国六卿田制,曰:“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赵是(氏)制田,以百二十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公无税焉。”已有学者通过仔细分析五口之家的劳动能力,指出晋国六卿推行的是“‘耕一畹’、‘休一畹’的休耕制”。[31]春秋末年诸侯的田制改革,奠定的是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政府田制既以休耕为基础,则休耕制应该就是战国时期的普遍农作方式。颇有意思的是,如将《吴问》篇与《汉书•食货志》所谓“李悝之教”合而观之,更能说明问题。《汉书•食货志》曰: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应为“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32]这里的“亩”为百步之小亩(论证见后文)。“为田六百万亩”,勤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每亩减损三斗,勤与不勤的差距应该是三百六十万石,何以言“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吴问》篇恰好解答了这一疑惑。《吴问》曰:“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魏国推行“耕一畹”且“休一畹”的耕作制度,其一畹恰为百步之小亩。故“为田”虽有“六百万亩”,实种不过“三百万亩”,“地方百里之增减”自然应该是“粟百八十万石”而非“三百六十万石”。《汉书•食货志》“李悝之教”反映的正是休耕制,这是我们以前并未注意到的。至于休闲农作制是西汉的主要农作方式,可据当时较具代表性的土地利用技术而推知。农史学界一般认为,代田法与区田法是汉代提升亩产量的两种先进农作技术。区田法由汉成帝时的议郎氾胜提出,这种农作技术的基本特点是在“小块耕地上,集中使用人力物力,实行精耕细作,以争取高额产量。”[33]但由于它“需要投入比平常多数倍的劳力,因而无法大面积推广”,[34]对当时的社会影响很小。有些学者还通过具体实验,指出区田法实际上是一种精耕细作的理论设计,历史上“始终没有脱离小规模试验的阶段”。[35]故区田法并无代表性,不必深论。相较而言,代田法虽然也属于特殊时期推行的农作技术,但它曾为政府所推广,影响较大,所以更能反映西汉的耕作方式。据《汉书•食货志》曰: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于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36]这种“一亩三甽岁代处”的“代田法”,尽管有学者给予较高评价,认为这是“在连年种植的耕地上各部分土地之间的轮番间歇利用,是在连种制范畴内保持地力的有效措施”,[37]但这一说法本身就颇为矛盾。所谓连种制,其实也就是复种指数为1的农作方式。既然有“土地的轮番间歇利用”,其复种指数肯定小于1,又怎能言连种制?代田法属于休闲农作制,其实是很明确的。代田法的特点是甽垄相间且“岁代处”,每年实际种植的只是部分土地。有学者谓之“半面耕”。[38]更有学者明确指出:“从代田法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衡量,一亩三畎的耕作栽培方法只能达到50%的土地利用率,……代田法的推行效果大体相当于休闲作业的农耕技术范畴。”[39]代田法的休闲性质显而易见,实在难以曲为之说。尤其需要注意代田法出现和推广的历史背景。代田法起于汉武帝的“悔征伐之事”,推广于武昭之际,宣帝以后基本不再实行。[40]它显然与汉武帝的“征伐之事”有密切关系。武帝外事四夷,长年征战,损耗的不仅是国家财力,同时还有众多的成年男丁,即劳动力。代田法解决的正是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劳动力不足,垦田数量减少,农户难以每年耕垦足量的土地以备休耕之用。故只能在现有垦田内进行休闲作业,以保证土地肥力和粮食产量。不过,这种农作技术虽能提高单位亩产量,但由于垦田数有限,未必会增加总产量。所以,等到劳动力恢复后,农户就不再推行代田法。西汉于垦田数不足的条件下,尚且不敢实种全部耕田,而是必须行休闲之法,则西汉时期并未具备连种制的知识和技术,自然可以推知。武帝时期“代田法”的出现和推广,表明西汉是以休闲农作制为普遍农作方式的。而从传世史料来看,东汉农作技术较之西汉并无显著进步,故东汉时期也应该以休闲为主要的农作方式。三 尹湾《集簿》所反映的耕作方式尹湾汉墓出土的木牍《集簿》,系汉成帝元延年间(前12—前9)“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41],其所载关于东海郡土地与户口的内容,对于理解汉代的耕作制度,很有价值。今抄录相关文字如下: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卌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多前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多前四万六千三百廿亩[42]关于这段记载,学界重点关注过两个问题。其一是“春种树”的含义。起初学者多认为指春季种树,[43]后经王子今、赵昆生、杨振红等先生考证,指明应作春季种植农作物解。[44]应该说,后者为确。“春种树”指春天播种黍、稷、菽、麻等粮食,即后世所谓种“秋粮”。“种宿麦”指秋季播种冬小麦,即后世所谓种“夏粮”。两者播种田亩之和,即为东海郡当年的粮食种植面积。有学者可能会据董仲舒“关中俗不好种麦”之言,怀疑此说的可靠性,认为东海郡种宿麦的比例不应如此之高。其实,董仲舒明言“关中”,显然是针对特殊地域,而非全国普遍情形。东海郡地处青徐,属“东方”,农作环境与关中有别。先秦两汉文献言“东方多麦”者,屡见不鲜。如《逸周书》曰:“麦居东方”,[45]《淮南子•地形训》曰:“东方川谷之所注……其地宜麦”,[46]《黄帝内经•素问》言:“东方青色……其谷麦”。[47]足征自先秦以来,麦就在此地的粮食种植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集簿》不过恰好印证传世文献而已。成帝元延间,宿麦约占东海郡粮食种植总面积的94%,而秋粮仅占6%左右,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其二是东海郡的垦田总数。如从前引释文来看,《集簿》虽载有“提封”与“□国邑居园田”的田亩数字,似未见准确的垦田数目。关于垦田,学界有两种推测。一种认为“种宿麦”与“春种树”之和即是垦田总数。[48]但据《汉书•地理志》载,西汉元始二年,全国垦田8270583顷,民户为12233062户,人口为59594978人。则全国户均约为4.87口,户均垦田约为67.6亩。《集簿》所见东海郡户均为5.25口,如信从此种推测,东海郡户均垦田就不足42.8亩。而据葛剑雄先生对元始二年郡国人口地理的研究,东海郡人口密度为78.93人/平方公里,属于中等偏上的程度,则其户均垦田数不应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9]再者西汉时期人地矛盾尚不突出,东海郡地处江淮,地势平坦,人口与垦田成正比才对,没有道理户均人口数高于全国,户均垦田数反而远低于全国。故这种推测不能成立。此外,杨际平先生有另一种推测。他从“邑居园田”的数目中,减去以每户2亩计而得出的“邑居”总数,估算出东海郡的垦田数约为20622600亩。[50]显然,这种估算方法过于简略,未必准确。胡广《汉官解诂》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51]可知汉代的年度上计文书,需登载垦田数目,以供中央政府考核。尹湾《集簿》既载有“户口”多少、“钱谷出入”及“邑居园田”的数目,似应明确标记垦田数。前引《集簿》条目与垦田数关系最为密切者为:□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学者多注意到数字“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而未曾留意其后的“十九万百卅二”。实际上这个数字,应该就是东海郡此年的垦田数。说如下:首先,从内容与格式看,“五十二”与“十九万”中间两个不易辨识的字,前者应为“顷”,后者应为“其”。“五十二”后理应紧跟田亩的计量单位,《集簿》载东海郡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则此处只能是“顷”。至于“其”字,可以从两方面确认。从《集簿》自身说,《集簿》分条记事,每条起首为总数,后以“其”字引出分支数。如“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又如“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卌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又《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元始二年(2)的土地情况,曰: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52]也是先言土地总数,再以“其”字引出各类土地的具体数字。可证此为汉代计簿纪事的通用格式。而这也就是说,“十九万百卅二”这个数字应囊括于“□国邑居园田”之内。其次,“□国邑居园田”211652顷,则此为东海郡都邑、住宅、园圃和垦田四者的总数,而四者之中,垦田毫无疑问要占最大份额。“十九万百卅二(顷)”这个巨大数目,只能是垦田数。我们可以通过估算住宅、园圃与都邑的占地面积,对这一数据略作核实。先来看住宅与园圃。战国至汉初,田宅的大小,约有以下三类记载:(1)《孟子•梁惠王》:“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53]这里的“五亩”,应指周制百步小亩,约合二百四十步之大亩2.08亩。(2)《商君书•境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5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宅之大方卅步。”[55]“方卅步”为900步,即9小亩,与《商君书》合,为大亩3.75亩。(3)银雀山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上家□亩四,中家三亩,下家二亩。”此应为大亩。[56]由此可知,汉代普通农户的住宅面积应在3大亩左右,不会超过4大亩。东海郡其时有266290户,计以每户4大亩,为10651.6顷。如以有律令根据的3.75亩计,约为9985.88顷。则东海郡住宅面积应在1万顷左右。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住宅面积,不仅包括房屋面积,还包括庭院面积。1大亩约合公制464.6平方米,3.75亩即约为1741.5平方米,五口小农的房屋面积如此巨大,显然不合情理。有学者据考古资料指出,汉代的普通住宅形式为一堂二内,面积在30、40平方米左右。[57]它远远小于“方卅步”的1741.5平方米。故“宅方卅步”无疑是总计房屋面积与庭院面积而言。又据《孟子•梁惠王》所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则庭院内外颇有少量种植果树、蔬菜的土地,应该也是计入这“方卅步”的。再来看都邑。秦汉的地方都邑一般都不大。徐龙国先生对黄河中下游的秦汉县邑遗址做过整体分析,在已知的近250座城址中,面积在700万平方米以上者仅为1.4%,在300万—700万平方米之间者约占11%,在120万—300万平方米之间者约为22.3%,在25万—120万平方米之间者约占45.2%,25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址占20.1%。[58]而西汉时隶属东海郡的故城遗址,较为完整的约有15个,[59]列表如下: 考古发现汉代东海郡(部分)属县故城遗址表
综合以上两类数据,再考虑到近郭占地,将东海郡都邑的平均面积定在 100万平方米—350万平方米之间,应该不会低于实际情况太远。公制1万平方米相当于汉大亩21.52亩,东海郡有县邑侯国38,则其都邑面积应在817.76顷—2862.16顷之间。可以推定,东海郡的都邑占地应不会超过3000顷。合计以上估算的都邑、住宅与部分园圃占地,取最高限,约为1.3万顷。需要补充的是,汉代居民虽不乏聚居乡野村落者,但不少是邑居的,所以都邑占地与住宅占地其实存在重复统计。至于其余园圃占地,虽无直接资料可资估算,但如取1万顷,即每户约4大亩,应该也不会远低于实际面积。综括估算,元延年间东海郡的“邑居园”占地,应该就在2万顷左右。“□国邑居园田”211652顷,若“邑居园”为2万顷左右,则垦田应在19万顷左右,正与“十九万百卅二(顷)”的数字相合。再次,如垦田数为190132顷,则元延年间东海郡户均垦田数为73亩,人均垦田数为13.6亩,较之元始二年全国户均垦田数为67.6亩,人均垦田数为13.88,两者恰好吻合。前面已说过西汉人地矛盾尚不突出,人口与垦田应成正比,故人均垦田数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应该是稳定的。用这个数据来核验,无疑最为科学。这就表明,“十九万百卅二(顷)”即是垦田数。再举一条旁证。《商君书•徕民》曰:“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60]这个规划中的都邑蹊道、恶田、良田与人的活动有关,两者的比率应该有一定的普遍意义。“都邑蹊道”应该总括邑居、园圃、道路等,其与恶田、良田即垦田之比为1:6。若准此比率,东海郡“□国邑居园田”约21万顷,垦田即约为18万顷。其与“十九万百卅二(顷)”,相差也不大。最后,可能有人对“十九万百卅二”之后的“卅五(?)万九千六”产生疑惑,故此处略作补充。从《集簿》的内容与格式看,这个数字有两种可能。一是其后紧跟的计量单位为“亩”,如“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条所示。因为其后的单位如果是顷,就会超过“□国邑居园田”总数,这是不合适的。如果这种推测成立,“卅五(?)万九千六”似指东海郡都邑的面积。另一种可能是“卅五”本为“其一”。“卅五”二字处,由于木牍痕迹模糊,释者标以问号以示存疑。从图版看,两字相连,颇似“其一”二字。如果此说成立,其后的计量单位是顷是亩,不易论定。以上都是推测,未必正确。但不论如何,“卅五(?)万九千六”这个数字,应与垦田无关,不足以影响“十九万百卅二(顷)”为垦田数的结论。总括各种证据可知,东海郡此年的垦田总数应该就是190132顷余。问题随之而来。前面已知,东海郡此年“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则播种面积不过113966.94顷(阙字取最大数“九”),仅占垦田面积的59.94%而已。那么另外40%的垦田作何处置?既为垦田,必属耕地,如此巨额的耕地不论用于种植任何经济作物,都是不可想象的,況且桑果蔬菜占地已计入园圃面积。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就是东海郡存在普遍的休耕现象。此年有40%的耕地不种粮食,藉以恢复地力,保证未来播种时取得稳定收成。四 “一夫百亩”与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尹湾《集簿》反映的休耕制,是不是西汉全国的普遍现象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先需探明战国秦汉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种地与耕地不同。《九章算术•均输》言种地有四个步骤:发、耕、耰、种,[61]发、耕属耕地阶段,加上耰、种才算完成稼事。耕所受时间限制少,只要土地不冻结,都可从事。种则不然,播种有其节令,错过则作物难以生长。这是农学常识,战国秦汉时期为人所熟知。《管子•巨乘马》曰:“何谓春事二十五日之内?曰:日至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五日而阴冻释。阴冻释而艺稷,百日不艺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62]即是说春种时间只有25天。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曰:“居貲赎债者归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63]此为秦法,春种时间仅20天。至于秋种冬小麦亦有节令,自不必赘言。播种而外,收获也有时限。谷子收割过晚,谷穗会因风而相互摩擦,导致落粒。麦子更是需要抢收,不然就会烂在田里,所以农谚有曰“收麦如救火,龙口把粮夺”。穑事既如此,农户就会量力而行,播种面积肯定不能超过其收获能力。播种、收获既然有其时限,在特定技术条件下,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就是稳定的,有限度的。战国秦汉对此有明确的统计。《管子•巨乘马》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春事二十五日之内。”[64]《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65]《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之言:“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66]《食货志》载晁错上书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67]足知战国秦汉的技术条件下,五口之家有能力耕种的土地就是一百亩。这也即我们所熟悉的“一夫百亩”。战国秦汉,亩一般有百步之小亩,有二百四十步之大亩。此所谓“百亩”到底为小为大?诸多证据都表明,一夫能种之“百亩”确为小亩。《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68]周秦汉皆以三百步为里,地方百里即为九亿步;[69]九亿步为“九万顷”,则一顷为万步。可知“治田百亩”之亩为百步之小亩。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70]农夫的体力与勤劳程度不同,种地面积即有别,这里指明了不同农夫每年所能耕种的田亩数字。据此可推知普通农户的种地能力。五口之家,能田者一般为夫妇。农夫无疑为主要劳动力,取最高值,以“王者”计,种24大亩。农妇体力一般不如农夫,亦取高值,以“霸者”计,种19大亩。则五口之家耕种的上限应为43大亩。《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之“大亩”,为二百四十步之亩。[71]43大亩合百步之亩103.2亩。足证五口之家所能种者之百亩为小亩。从战国文献到西汉晁错上书,皆指出“五口耕不过百亩”,表明战国秦汉的生产力条件下,普通农户所能实种的耕地也就是100小亩。以往很多学者认为汉代推广和普及牛耕,生产力较战国进步显著。近年来经由王文涛、杨际平等先生对传世文献与考古资料的仔细耙梳,我们已认识到实情并非如此。[72]西汉以至东汉中期,北方基本上仍处于锸、犁并用且以锸为主的时期。[73]《九章算术•均输》:“今有程耕,一人一日发七亩,一人一日耕三亩,一人一日耰、种五亩。”[74]汉代言“程”,多指法令颁布的行业标准。此“程耕”均言人力,丝毫未及畜力。可证西汉以至东汉中期,牛耕并不普遍。中原地区真正进入牛耕时代应该是在东汉晚期。同时,汉代铁制农具虽已推广使用,但木制起土农具仍未退出生产领域。[75]故总体来说,汉代普通农户所用生产工具,较诸战国时期,并无明显提高。两者尚属于同等发展水平。也正因此,战国秦汉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大体一致。再来看尹湾《集簿》反映的情形。东海郡此年有民户266290户,实种面积约为113966.94顷,则每户实种约为42.8大亩,合102.7小亩。考虑到东海郡此年户均人口约为5.25,略高于五口之数。故《集簿》恰好印证了战国以来五口之家百小亩的种地通则。有学者曾指出《集簿》所登载的人口结构不合理,老年人比例严重失实。[76]这一质疑有其道理。东海郡可能出于官吏贪冒或地方保护等目的,此年谎报数据,利用国家的养老尊老政策获取利益。不过,这种行为能出现,还缘于汉代中央以高年众多为瑞的信仰,给地方政府留下了作弊的空间。[77]而户均种地数则不同。五口百亩,此为战国秦汉通则,时人谙熟。地方政府不好在这方面做手脚,不然难通过中央政府考核。是以《集簿》所反映的户均种地数,合乎战国秦汉关于五口之家种地能力的记载。战国秦汉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既已明确,我们遂能以此为基准,探究战国秦汉的休耕问题。五 汉代的休耕制度与复种指数《汉书•地理志》载元始二年全国民户为“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为“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前已据此估算过,即全国户均4.78人,户均垦田数为67.6亩。而战国秦汉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为百小亩,即41.7大亩。口不足五人的农户,要实种67.6大亩的耕地,无论如何是办不到的。这只能表明休耕制是汉代的普遍耕作方式。当然,这一结论要成立,还需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汉书•地理志》相关数据的可靠性。一是人口密度低之边郡与人口密度高之关东,两者的耕作方式有无差异。《汉书•地理志》关于元始二年户口与垦田的记载,自清代王鸣盛起,不断有学者怀疑其数字过大。[78]不过,从汉代的户籍制度和税赋制度来看,这个数字大体还是可以凭依的。汉代关于户口与垦田有严格的登记制度。户是基本的占田单位,有户才能有田宅;户需纳户赋;田需纳田税与刍稿税,且刍稿税以占田数目计。口则无论男女老少、庶民奴婢,皆登载于版;大男需纳算赋,服徭役、兵役;大女需纳算赋;使男使女则需纳口赋。此已为众多出土简牍所明证。故田多则税多,户多口多则赋多,户口垦田数目与财税多寡一体。地方政府夸大户口与垦田数,就得上缴更多的赋税。是以地方长官虚增数字以利升迁的做法,毕竟不会普遍,也不能长久。加之虚增而外,也有隐瞒、脱漏的现象存在,[79]则官方的统计数据应该不会去事实太远。更为关键的是,汉代地方长官虚增数目之时,户口与垦田一般是同时增益。《后汉书•和帝纪》载延平元年(105)中央切责地方之诏曰:“郡国欲获丰穰虚饰之誉,遂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流亡,竞增户口,掩匿盗贼。”[80]“多张垦田”与“竞增户口”之所以并举,是因为人口与垦田是一体的,人口增而垦田不增,不合乎常理。而这也就说明,纵使《汉书•地理志》的户口数或垦田数与事实有出入,但其比率即户均垦田数,仍具有普遍意义。亦有学者据江陵凤凰山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怀疑《地理志》所言户均垦田数不实。《郑里廪簿》所载25户,看似“田”共617大亩,户均仅24.7亩,不到元始二年户均数的五分之二。但学者多未注意到这样几点。其一,《郑里廪簿》所言“田”,为实种田,并非其所占垦田。如其载:“户人击牛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亩,贷一石二斗。户人虏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廿亩,贷二石。”[81]此无疑为“贷种”记录。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曰:“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82]《郑里廪簿》所载田617亩,贷“凡六十一石七斗”,则亩贷1斗,足知所贷为禾的种子。故其所谓“田”乃实种田,并不包括休耕田。其二,《郑里廪簿》出自南郡郡治江陵近郭,为汉景帝时簿,江陵地处长江流域,生产力本较中原为落后。《郑里廪簿》所载25户中,仅有两户能田者的实种亩数较高,分别为人均18亩与15亩,其余则人均皆在10亩左右。总体统计,25户能田者共69人,田共617亩,人均实种约为9亩。此恰与《淮南子•主术训》所谓“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83]合,恐怕不是偶然。故《郑里廪簿》所见户均“田”数少,还与汉初长江流域生产力较低有关,不可藉此推断西汉晚期全国的情形。其三,既需政府“贷种”,则此25户皆为贫民,不可藉此来判断普通农户状况。此点已为裘锡圭先生揭出。[84]综括即知,我们不宜据《郑里廪簿》否定元始二年数据的可靠性。实际上,有学者曾综合传世文献与《郑里廪簿》《居延汉简》、郫县东汉残碑等出土资料,做过整体分析,认为秦汉小农的平均占田数有50大亩。[85]这个方法无疑较单纯凭信《郑里廪簿》要合理许多,故其估算也更接近元始二年的数据。不过,由于相关出土资料零散而片面,这种估算应该仍低于户均实际水平。《汉书•贡禹传》载贡禹上书自言:“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短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86]此亩为小亩,约合54大亩。贡禹有田如此,而言贫贱,可知西汉后期户均占田要高于此数。故整体来看,《地理志》所反映元始二年的户均垦田数是比较可靠的。元始二年统计的是全国总体数据,由于各地人口密度与生产力发展不均衡,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这种可能:关东人口密度高,户均垦田数小于全国水平,已普遍实现连作;边郡地广人稀,户均垦田数远高于全国水平,耕作粗放;故休耕只是边郡现象,并非全国普遍状况。不过,如果仔细研究,可知这种可能性很小。首先,东海郡属关东地区,人口密度为西汉中上水平,此地的耕作方式应更能反映全国的一般情形。尹湾《集簿》既已明确反映其地广泛休耕,足知休耕制为西汉常制。其次,不论是关东,还是边郡,五口之家的耕种能力都是有限的。边郡种地方式即使粗放,同样要受春种、秋获时间的限制,不能无限播种。至于休耕占田,亦非越多越好。人力有限,垦田有时(需地解冻),地力恢复,又有其节奏。故休耕田与实种田之间,长时段来说应该有固定比率。这是农业规律。从尹湾《集簿》看,东海郡的人口密度虽属全国中上,但其郡明显无人地矛盾,实际上仍属地广人稀。既如此,边郡户均垦田数不应与东海郡相差太多。再来看西北边郡的实际耕种情况。《肩水金关汉简》72EDAC:1载: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二百廿四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卌三人,率日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卌一顷卌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奇卅亩百廿四步。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87]学者多据此简来研究汉代亩产水平,或言汉代农业皆耕作粗放[88],或言边郡劳动生产率低。[89]实际上,此类研究没有注意到,此简所谓“垦田”并非皆为实种田,而应该是实种田与休耕田并计之。简言从“正月乙卯”开始,到“八月戊戌”结束,共计224日,每日投入田卒121人(略多)从事垦田。依据农业规律,如果仅是耕种收获,绝对不需要如此长的时间。《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306载:“县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获时各二旬。”[90]此为秦《田律》遗文,耕种、治苗与收获才总用60天而已。《肩水金关汉简》垦田既用时224日,说明其于种粮之外,可能还从事垦发(耕而不种的)休耕田。且简言“二百廿四日”,是有其确切原因的。《管子•巨乘马》曰:“日至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五日而阴冻释。阴冻释而艺稷,百日不艺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地冻不可垦,故“阴冻释”前不能垦,“地始冻”后不能垦。“阴冻释”为冬至后七十五日,即惊蛰。“地始冻”则为立冬。惊蛰至立冬,历十六个节气,为240日。又据睡虎地秦简《仓律》:“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91]“田”何以言“二月尽九月”?盖亦指惊蛰至立冬的八个月。但《管子》《仓律》以关中与山东为言,河西地区纬度和海拔皆高,故其地的结冻时间更长。可以肯定,前引《肩水金关汉简》所言“正月乙卯”就是此年其地的“阴冻释”之时,“八月戊戌”为“地始冻”之时,而“二百廿四日”乃能耕垦土地的总时长,较诸中原恰好短一个节气。此简准确反映了汉代的耕作方式是“休而耕”的休闲耕作制,非“休不耕”的轮荒耕作制。简之“垦田”数,既包括耕且种的田亩,也包括耕而不种的田亩。由上亦可知,《肩水金关汉简》72EDAC:1所言“率人田卅四亩”,主要涉及的是西北田卒的耕地能力而非种地能力。那么,西北田卒的种地能力为何呢?《流沙坠简》收有一条汉晋时期的屯戍简,其曰:将张佥部见兵廿一人。大麦二顷,已截廿亩;下穈九十亩,溉七十亩;小麦卅七亩,已□廿九亩;禾一顷八十五亩,溉廿亩,莇五十亩。将梁襄部见兵廿六人。大麦六十六亩,已截五十亩;下穈八十亩,溉七十亩;小麦六十三亩,溉五十亩;禾一顷七十亩,莇五十亩,溉五十亩。[92]张佥部21人,种田512亩,人均种24.4亩;梁襄部26人,种田379亩,人均种14.6亩;总体则人均种19亩。此恰与《汉书•赵充国传》所云屯田之法“田事出,赋人二十亩”[93]合。可知汉代田卒每年能种之地应在20大亩左右。结合前引《肩水金关汉简》,即为田卒每年耕田34亩而实种20亩。据以估算五口之农户,则每年耕田约68亩左右,而实种约40亩左右。此与东海郡的户均耕种状况近似,也合乎元始二年反映的全国平均情形。综括东海郡与西北边郡的状况,可知关东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应该也普遍实行休耕。休耕制无疑是汉代的主要耕作方式。[94]耕作方式既已明确,我们再以五口之家种地百小亩为标准数据,看看两汉全国的复种指数。五口之家种地100小亩,则人均种20亩,约8.33大亩。准此,再结合《汉书•地理志》与《续汉书•郡国志》注的记载:平帝元始二年,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和帝元兴元年,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安帝延光四年,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八十九,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一十三亩八十五步;顺帝建康元年,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冲帝永嘉元年,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八步;质帝本初元年,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95]则西汉元始二年全国的复种指数为:59594978×8.33÷827053600≈0.600;东汉元兴元年(105)全国的复种指数为:53256229×8.33÷732017080≈0.606;延光四年(125)全国的复种指数为:48690789×8.33÷694289213≈0.584;建康元年(144)全国的复种指数为:49730550×8.33÷689627156≈0.600;永嘉元年(145)全国的复种指数为:49524183×8.33÷695767620≈0.593;本初元年(146)全国的复种指数为:47566772×8.33÷693012338≈0.572。可以看出,百余年间,复种指数始终保持在0.6左右。[96]其与尹湾《集簿》所反映的成帝末年东海郡的复种指数,基本一致。这恐怕不是巧合,应与自然规律、经济规律有密切关系。因为田地休闲虽能增强土地肥力,但休耕田并不是越多越好。一则,受气候和人力条件的限制,每年能耕垦的土地是有限的。二则,土地自然增肥能力也是有限的,到一定程度就不会再提高。因此,合理的休耕,只能采取比较固定的方式。而“种三休二”,无疑就是汉代农民总结经验后所采取的最佳耕作方式。应该说,两汉时期,人口与垦田的比率,基本保持在人均14亩左右;复种指数,基本保持在0.6上下,揭示的正是早期传统农业的经济规律。六 休耕制与战国秦的授田制汉代既为休耕农业,则战国秦普遍实行休耕,应无疑问。我们知道战国秦皆为授田制,其授田额度也是“一夫百亩”。不过,此所谓“亩”乃新制亩,而非周制百步之亩。新亩制虽大小不一,或为一百六十步,或为一百八十步,或为二百步,或为二百四十步不等,但其“百亩”显然都超过“一夫”即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所以,战国秦授田,既授农户以播种田,也授以轮换的休耕田。战国秦的授田制实际上是以休耕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西周春秋前期,农具以木、石、青铜材质为主,生产力不如战国。从《诗经》所谓“菑、新、畬”与《周礼•遂人》所谓“田莱”制看,此时的主要耕作方式为轮荒耕作制。土地分莱与田两种形态,两者定期轮换。至于土地的占有方式,则属于大家族所有制,主干或核心家庭没有能力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随着铁制农具的出现与推广,耕作方式遂逐渐由轮荒变为休耕,主干或核心家庭亦逐渐具备独立的生产条件。由此则引发了土地制度的变革。春秋战国之际晋六卿改革亩制,秦孝公用商鞅“制辕田,开阡陌”,无疑都是要打破宗族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将个体小农确立为土地权利主体。所谓“制辕田,开阡陌”,“辕田”也即“爰田”“自爰其处”之田。盖轮荒制下,土地为共同体所有,田内没有疆界,莱内亦无疆界,田与莱都是一大片,田莱轮换,得由共同体决定。而休闲制下,个体小农要想确立土地权益,必须有明确的份额,表现在土地形态上,就是有“阡陌封疆”。在政府授定田地的疆界之内,个体小农自行决定休耕轮换,即为“自爰其处”。此种有明确疆界、有明确权益主体的所授田,遂称“爰田”“辕田”。故《史记•秦本纪》所载秦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97]《商君列传》所载“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98]《汉书•地理志》所载“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99]皆指秦实行以休耕制为基础的授田制度。授个体小农以“爰田”,必须有明确的数量。数量如何确定呢?无疑既要考虑个体小农的种地能力,也要考虑休耕方式。《周礼•大司徒》有个设计,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100]《汉书•食货志》解释曰:“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101]《周礼》的这种设计,综合考虑了五口之家的种地能力和土地的肥瘠程度,实行差额授田。其优点在于,所授土地的总体质量是公平的,受田者每年的收成大体均衡。但缺点有二。一是政府要确定如此大面积的土地的肥瘠程度,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二是受上田者,每年只需耕百亩,而受下田者,每年所耕却达三百亩。收成虽均,但受田者的辛劳程度差别甚大。所以,这种设计似未被采纳。各国实际上推行的是形式公平且操作容易的等额授田之法。等额授田,意味着将个体农户的种地能力与休耕方式,作整齐划一式的处理,基本不再考虑土地质量差异问题。春秋末以至战国,各国的田制,大抵都是这样设计的。临沂银雀山汉简《吴问》曰: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畛,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二十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俭)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102]这反映的是春秋战国之际晋六卿的亩制改革。据《吕氏春秋•乐成》载魏襄王名臣史起之言:“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103]则六卿基本推行等额授田,除了特殊地区,一夫所授皆为“百亩”。此所谓“亩”,无疑指改制后的新亩。新亩的特点之一是“畛”分二“畹”。可知六卿统一按“种一畹,休一畹”来处理农户的休耕问题。休耕方式外,五口小农种地能力也作统一处理,不再考虑其差别。六卿的畹制,即是由此而来。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曰:“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五口之家,能种地者夫妇二人。设若夫妇皆“王”,则种48大亩,合11520步;夫“王”妇“霸”,则种43大亩,合10320步;夫妇皆“霸”,则种38大亩,合9120步;夫“霸”妇“存”,则种33大亩,合7920步。取六卿田制以相较,就会发现:赵国百“畹”之大小(12000步),与夫妇皆“王”之家的种地能力(11520步)近似;韩、魏百“畹”之大小(10000步),与夫“王”妇“霸”之家的种地能力(10320步)近似;知氏百“畹”之大小(9000步),与夫妇皆“霸”之家的种地能力(9120步)近似;范、中行氏百“畹”之大小(8000步),与夫“霸”妇“存”之家的种地能力(7920步)近似。这应该不是巧合。可知,六卿的畹制差异,主要是因为各政权对于五口之家的耕种能力有着不同的估价,或取低值,或取均值,或取最高值。但不论如何取值,各政权都是按此统一标准,向农夫授田。而这正是等额授田的题中之义。需要注意的是,等额授田制度下,各政权对休耕方式与实种亩数的统一设计,毕竟只是政府规划而已。它未必就是农户的实际耕种方式。譬如晋国六卿,范、中行取农户实种能力的基本线,以8000步为农户的实种地,但不少农户的实种能力是超过此数的。所以,这些农户实际耕种,未必如政府所规划的那样,采取种一半休一半的方式,而是颇有可能在其百亩之内,种多半而休少半。至于赵国,取农户实种能力的极限值以定田制,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农户并没有能力实种12000步,更无能力完成24000步的耕垦任务。故赵国农户在其百亩之内,只能是能耕多少耕多少,能种多少种多少。而种不了也耕不了者,只好留以为草田。由此可以看出,赵取最高限以定田制,实际上是期望农夫农妇竭其所能以力田,尽量多耕多种,明显有鼓励耕种的政治用意。秦自商鞅以后推行授田制度,亦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夫授顷亩。青川郝家坪秦墓16号木牍曰:“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氏臂更(脩)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畮(亩)二畛,一百(陌)道。百畮(亩)为顷,一千(阡)道。”[104]“袤八则”为二百四十步,则亩制正与赵国同。不过,田制虽同,但用意却有区别。赵之田制,重点在鼓励耕种,秦则在鼓励之外,还多了层强制。《商君书•算地》曰“治草莱”,[105]《垦令》曰“国安不殆,勉农而不偷,则草必垦矣”“农事不伤,农民益农,则草必垦矣”,[106]为达到“草必垦”的目的,秦制定了严格的租税制度,强迫民户竭力完成百大亩的耕垦任务。睡虎地秦简《田律》曰:“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107]刍稿税是按国家向农户的授田数征收的,而不是按农户的实际垦田数征收。百大亩的授田额内,农户无力耕垦的草田,同样要纳税。秦政府无疑是要藉此制度,确保农户不留余力以事耕垦。这种强制政策,确实有其效果。《里耶秦简》9-2350正:“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守武爰书,高里士五吾言谒垦草六亩武门外∠能恒籍以为田∠典缦占。”[108]《里耶秦简》9-2350背:“九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垦草一牒,敢言之。”[109]这反映的正是农户在耕完既有垦田、种完能种之地后,在土地未结冻之前,竭力耕垦草田的现象。简中农户所垦的“草田”,无疑在其受田额内。可知耕垦额内草田,既是农户的权利,也是农户的义务。强迫农户多耕多种,是秦授田制度的鲜明特色。而这种授田制度与租税制度,显然都是以休耕制度为基础的。秦的土地制度与租税制度以休耕制为基础,这在《里耶秦简》中还有更明确的证据。《里耶秦简》8-1519曰: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一】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以上为正面文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 •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 (以上为背面文字)[110]这是秦始皇卅五年洞庭郡迁陵县的垦田与租税记录。简言卅五年迁陵县“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关于“垦田舆”以及岳麓秦简所见“舆田”,学界有多种看法。或以为“舆”犹言“举”“凡”,“舆田”指田亩总数。[111]或以为“舆”有登载、记载的意思,“舆田”乃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112]还有学者认为“垦田舆”指“受田民新开垦的舆田”。[113]但是,简同时还载“凡田七十顷卌二亩”,又作何解释?此“田”要较“垦田舆”多出十余顷,且无疑是登载在册的土地。如若言其为“新开垦”者,则旧有之垦田仅17顷47亩。然据《里耶秦简》8-2013背:“廿八年见百九十一户,廿九年见百六十六户,卅年见百五十五户,卅一年见百五十九户,卅二年见百六十户,卅三年见百六十三户”,[114]可知卅五年以前,民户皆在一百五十以上。一百五十多的民户,仅有17顷多的垦田,则户均不足1.2亩,如何生存?故以上看法都不是很准确。实际上,简所谓“凡田”与“垦田舆”,是两种性质的农田。“凡田”之“田”乃“垦田”,既包括实种田,也包括休耕田。而“垦田舆”所形成的“舆田”,专指实种田。[115]我们注意到,岳麓秦简《数》中,“舆田”之前多有农作物名称,或言“枲舆田”,或言“细枲舆田”,或言“禾舆田”。如《数》0826:“枲舆田七步半步,中枲高七尺,八步一束,租二两十五朱(铢)。”[116]《数》0411:“枲舆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兩七朱(铢)半朱(铢)。”[117]《数》0837:“细枲舆田十二步大半步,高七尺,四步一束,租十兩八朱(铢)有(又)十五分朱(铢)四。”[118]《数》1654:“禾舆田十一畝,【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119]“舆田”与农作物连用,且需缴纳农作物以为田租,可知此即实种之田。实种之田要按所种农作物分类登记,故有“禾舆田”“枲舆田”“细枲舆田”之分。而这种有别于普通垦田的登记方式,可能就是其得名为“舆田”的原因。舆田作物不同,税率一般即有区别。据岳麓秦简《数》,“禾舆田”面积与其用以缴纳田租的“税田”面积之比,为十比一;“枲舆田”“细枲舆田”与其税田之比,则为十五比一。而《里耶秦简》8-1519中“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一】”,舆田与税田为十二比一的关系。这种比率,还见于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120]据整理者言,“税田面积均为上栏所记亩数的十二分之一”,其例如:“广百廿步,从(纵)百亩,成田五十亩。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121]北大秦简中地名以安陆、江陵为多,在南郡范围内,[122]而岳麓秦简亦见安陆、江陵,反映的也是南郡的情形。故秦对种谷物的农田既有收十一之税者,也有十二税一者。迁陵的“税田”,即取“垦田舆”面积的十二分之一,以为国家田税,收获禾稼俱归国家。“垦田舆”与“税田”所指既明,则“凡田七十顷卌二亩”就容易理解了。它应是指迁陵县卅五年的总垦田数。其较舆田多出的17顷47亩,属于“耕而不种”的休耕田。前引《里耶秦简》9-2350所言的“垦草”,无疑就在其中。因为简言高里士五吾“垦草”乃在六月,此时已过播种期,能耕而不能种。总体来看,迁陵县卅五年垦田7042亩,实种5295亩,民户152,则户均垦田数为46.33亩,户均种田数为34.84亩,复种指数约为0.75。可知秦虽授农户以百亩田,但农户能实际垦种的仅是其中一部分而已。迁陵地处酉水流域,生产力水平较关中等地低,其农户仅能耕受田额的47%,仅能实种受田额的35%。关于《里耶秦简》8-1519,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简末曰:“凡租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六百七十七石”为税田的总收获,也即迁陵县三乡一百五十二户人所缴纳的粮食税总额,这点是明确的。但“九百一十”这个数字所指为何呢?学界多认为其与“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相关,有过多种推测。然而这些推测,大都存在逻辑上的困境。实际上,“租九百一十”可能与“凡田七十顷卌二亩”无关,而与“户百五十二”有关。据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普通农户受田百亩,此为制度,则户需纳刍稿5石以为田税。又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123]则汉初农户纳户税,既需纳钱,也需出刍。而汉简此条律令,本承秦制。《岳麓秦简(肆)》1287正:“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124]则秦农户需纳刍1石以完户税。合而言之,秦的普通农户每年应纳刍稿税6石。迁陵县有户“百五十二”,则应纳刍稿税九百一十二石。此恰与简所谓“九百一十”基本吻合。这恐怕不是偶然的。由此来看,《里耶秦简》8-1519末之“凡租九百一十”,应该就是迁陵县此年农户所纳刍稿的数量。秦以受田数收刍稿的律令,是被严格执行的。总体而言,秦的授田制下,土地形态有受田、垦田、舆田、税田之分;田税种类有作物税(包括粮食税与枲税)与刍稿税之别。以普通农户论,受田乃政府授予农户的可垦田,而垦田乃农户所能实际耕垦者,其仅为受田的部分,余则为草田。舆田乃实种的垦田,其仅占垦田的部分,余则为休耕田。税田为作物税之所出,其以舆田为征收对象。而刍稿税则以受田为征收对象。七 “顷亩”与西汉的田税制度汉初承秦旧制,土地制度与田税制度大体与秦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对此有明确反映。《二年律令•田律》曰:“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125]《户律》曰:“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126]则汉初推行的也是夫授百亩的授田制。《田律》又曰:“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稿皆二石。”[127]可知汉初刍稿税亦按百大亩征收,不论耕垦与否,皆需纳税。再据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税田。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128]云云,可知汉初亦在实种地中划定税田,收取粮食税。这种田制与税制,到了文帝时期才有重大变革。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有反映景帝初年刍稿税征收的史料,其曰: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当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129]这条材料记录的是平里与稿上里户刍、田刍及田稿的征收情形。平里户刍廿七石,稿上里户刍十三石,按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十月户出刍一石”的规定,则平里应有廿七户,稿上里应有十三户。如依秦及汉初田制与税制,夫授百亩,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则平里应纳田刍八十一石、田稿五十四石,稿上里应纳田刍三十九石、田稿二十六石。而此年平里实际纳田刍仅四石三斗七升、田稿仅二石二斗四升半,稿上里田刍仅纳一石六斗六升、田稿仅纳八斗三升。数量差异如此巨大,只能说明刍稿税征收方式此时已有别于汉初。由于刍稿税征收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这同时表明汉景帝时已不再推行夫授百亩的授田制度。从传世文献来看,这一制度变化应是文帝时确立的。《汉书•食货志》载,哀帝时,辅政大臣师丹建言限田,曰:“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130]授田本身即有限田的蕴意,故师丹指的应该就是文帝不再推行秦授田制。而史籍所载文帝租税政策变动不居,或“赐民租税之半”,或“除民田之租税”,其详情虽不可得,但可能都属于新土地制度下调整租税征收方式的尝试。授田制不再推行后,刍稿税而外,粮食税的征收办法亦发生改变。西汉自景帝起实行三十税一。三十税一的具体内涵,目前主要见诸《盐铁论•未通》。《未通》篇载时当御史言:“先帝爱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后,文学批判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认为此制不如“什一而籍”可以“丰耗美恶,与民共之”。[131]所谓“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顷亩”是理解问题的关键。前人对此语解说颇多。或以为“顷亩”就是“田亩”,但依此说,“田三十”与“顷亩出税”就成了同义反复,构不成转折,而且文学的批评也就变成强词夺理。或以为“顷亩”指一顷之地,言农民不管有无百大亩地,都需纳百大亩地的粮食税。此说显与出土材料不合。[132]近来关于“顷亩”又有新说,认为“顷亩”一词应分别理解,“顷”指以顷入刍稿,“亩”指税田亩积。[133]此说难以解释前引凤凰山汉墓木牍所反映的情形。再者文学明确说“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则“以顷亩出税”显与刍稿税无关,而是指粮食税。实际上,“顷亩”也即“百(小)亩”,此处取其引申义。因战国秦汉言“地量百亩,一夫之力”,即一夫所能实种者为百(小)亩,故常以“顷亩”代指“实种地”。汉晋文献中颇存其例。《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134]“诏敕区种,增进顷亩”,区种法是种农业技术,它并不能扩大垦田面积,只能增加实种面积与粮食产量。《三国志•魏书•郑浑传》:“躬率吏民,兴立功夫,一冬间皆成。比年大收,顷亩岁增,租入倍常,民赖其利,刻石颂之,号曰‘郑陂’。”[135]“比年大收,顷亩岁增”之“顷亩”,应该指的也是实种面积与粮食产量。《晋书•王宏传》:“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导化有方,督劝开荒五千余顷,而熟田常课,顷亩不减。比年普饥,人不足食,而宏郡界独无匮乏,可谓能矣。”[136]“熟田常課,顷亩不減”之“顷亩”,似也是指粮食产量。“顷亩”指实际耕种的田地,根源于人的实际耕种能力。这个关联比较原始,也比较持久。清人小说《儿女英雄传》第三十三回载安老爷之言曰:“只是老年的地,不论顷亩,只在‘一夫之力,一夫能种’这块地的多少上计算,叫作一顷。”[137]“一夫之力,一夫能种”而称“顷”,与“一夫百亩”而言“顷亩”,道理正同。这说明直到清代,人们还是保留有这种关联。由于“顷亩”指每年实际耕种的土地,进一步引申也就有当年粮食收成的意思,故有所谓“诏敕区种,增进顷亩”、“熟田常課,顷亩不減”。《盐铁论•未通》“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之“顷亩”,应该是指每年的实种地。也就是说,西汉自景帝后,粮食税是按农户的垦田数而比例征收,而非按农户的种田数比例征收,如战国、秦及汉初所为。这种不论种与不种而通税之的办法,与“什一而籍”相较,确实有“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弊病。不过,由于西汉休耕方式大体为“种三休二”,每年实种约60%的垦田,景帝将税率降低为三十税一,较诸秦及汉初针对实种地的什一之税或十五税一,农户的实际粮食税负担总体上是减轻的。[138]八 相关探讨明确休耕为战国秦汉的主要耕作方式后,需要重新认识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前面仅就战国、秦及西汉的土地制度与租税制度,做了一些解释和补充。这里再就另外两个问题,略作申说。一是汉代农业的发展水平。农史及经济史学者大多认为,汉代北方农业以集约化经营为主,属于精耕细作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实际。不可否认,连种制在汉代北方的有些地区应该已经实现,但这毕竟不是汉代的普遍情形。而且从《周礼》《汉书》所谓“不易之地”来看,连种的实行,可能与土地质量本身关系较大,似乎并不足以说明农作技术有整体飞跃。汉代农业以休耕为主,集约化程度并不高,实际上仍处于集约农业的准备阶段。近来也有学者根据出土简牍,指出秦汉耕作粗放,亩产水平低。此说由于没有注意到休耕的问题,亦未能揭示真相。秦汉虽推行休耕,却不意味着其耕作粗放。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139]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306所载秦律文曰:“县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获时各二旬。”可知秦政府对农户的播种与中耕有精细的规定,反映出秦代农户对于实种田的耕种并不粗放。应该说,秦汉时期农户对于垦田的耕种是颇为仔细的,实种之时,必先锄耰;播种之后,则有中耕除草,甚或灌溉,称之为精耕细作亦无不可。至于秦汉的亩产水平,同样不可低估。银雀山汉墓竹简言“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换算成今制,即为每市亩产粟约177市斤。[140]这大约是战国秦汉关中、关东等地的中田中岁之产。纵向比较,其亩产水平至少不低于隋唐。[141]当然,这种亩产是以休耕为基础的,并不表明其技术水平与劳动生产率高于后世。二是中国古代农业的发展进程。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战国秦汉是精耕细作农业的成型阶段,魏晋以降则为精耕细作农业不断发展的阶段,反映在耕作制上,秦汉为连种制定型时期,魏晋以降为复种制不断发展的时期。[142]现在看来,这种共识颇有问题。前已指出,战国秦汉以休耕为主要耕作方式,农作制的变化以渐不以骤,则汉代的休耕制肯定会对魏晋南北朝有影响。长沙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常见“二年常限”田,有学者已指出这反映的是孙吴当时普遍实行轮休耕作制。[143]而西晋制户调之式,田有占田与课田之分。据《晋书•食货志》载:“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占田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144]此占田与课田之别,应该与休耕制度颇有关系。至于夫妇课田数量达七十亩,远高于秦汉之“一夫百(小)亩”,则可能反映的是牛耕推广后农户耕种能力的提高。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诏均田,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145]诏文言“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显然解决的是休耕问题。《通典•食货一》载录孝文帝此诏,“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之“耕作”二字写作“耕休”,[146]则更为明确地反映了这一点。国家授田以休耕制为基础,则北魏普遍实行休耕,应该是可以想见的。由此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休耕仍为主要的耕作方式。而这也就意味着连种制在北方占据主导地位,集约农业普遍定型,不会早于隋唐。当然,集约农业定型的准确时间,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长期以来,我们已将土地利用率高视为中国传统农业的重要特征,认为中国农田连续使用两千余年而地力基本没有衰竭,实属世界农业史上的奇迹。[147]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失之偏颇。休闲农业实际上在中国古代有着颇为悠久的历史,它同样构成了传统农业的重要内容。在探索发展生态农业的今天,这种传统颇值得我们重视。 本文原刊于《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第125—144页。 [1]相关论著择要有,中国农业科学院等编:《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130-132;友于:《由西周到前汉的耕作制度沿革》,中国农业科学院等编:《农史研究集刊》第二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60年,第1-17页;Cho-yun Hsu,HAN AGRICUTURE: The Formationof Early Chinese Agrarian Economy,Seattle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80,pp.109-112;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与耕作法》,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7页;董恺忱:《从世界看我国传统农业的历史成就》,《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渡边信一郎:《中国社会史论》,东京:青木书店,1986年,第33-43页;李根蟠:《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120-121页;中国农业博物馆农史研究室编:《中国古代农业科技史图说》,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130页;韩茂莉:《中国古代农作物种植制度略论》,《中国农史》2000年第3期;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479-1480页;董恺忱、范楚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79页;张波、樊志民主编:《中国农业通史•战国秦汉卷》,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第224-226页。 [2]赵冈、陈仲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18-119页;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第15页;山田胜芳:《秦汉财政收入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第37-40页。 [3]相关论著择要如,张芳、王思明:《中国农业科技史》,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年,第70-71页;韩茂莉:《中国历史农业地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1页;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15-121页。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7-28页。 [5]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46页。 [6]陈伟:《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6页。 [7]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8][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2009年,第1519页。 [9][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2009年,第1519页。 [10]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120页;董恺忱:《从世界看我国传统农业的历史成就》,《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张芳、王思明:《中国农业科技史》,第5页。 [11]中国农业博物馆农史研究室编:《中国古代农业科技史图说》,第130页。 [12][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84页。 [13]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688页。 [14]友于:《由西周到前汉的耕作制度沿革》,中国农业科学院等编:《农史研究集刊》第二册,第1-17页;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120页;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与耕作法》,第5-7页;张波、樊志民主编:《中国农业通史•战国秦汉卷》,第224-225页;张芳、王思明:《中国农业科技史》,第5页。 [15]黎凤翔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26页。 [16]李根蟠:《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 [17]贾思勰著,缪启愉、缪桂龙译注:《齐民要术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7页。 [18]李令福:《再论华北平原二年三熟轮作复种制形成的时间》,《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9]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与耕作法》,第3-5页。 [20]N.S.B.Grass著,万国鼎译:《欧美农业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22页。Grass将农业发展历程分为六个时期。一是自然农业时期,二是休闲制度时期,三是豆科制度轮栽时期,四是田草农业时期,五是科学的轮栽时期,六是专门的集约农业时期。 [21]A.A维尔宾、B.B克瓦斯里可夫等著,孙渠等译:《农作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9年,第294-301页。此书将农作制按照发展历程分为五个阶段:一,生荒农作制;二,熟荒农作制;三,休闲农作制;四,换茬农作制;五,草田农作制。 [22]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与耕作法》,第5页。 [23]A.A维尔宾、B.B克瓦斯里可夫等著,孙渠等译:《农作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9年,第299页。 [24]A.A维尔宾、B.B克瓦斯里可夫等著,孙渠等译:《农作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9年,第299页。 [25]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688页。 [26]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693页。 [27]贾思勰著,缪启愉、缪桂龙译注:《齐民要术译注》,第37页。 [28]贾思勰著,缪启愉、缪桂龙译注:《齐民要术译注》,第52页。 [29]贾思勰著,缪启愉、缪桂龙译注:《齐民要术译注》,第116页。 [30]贾思勰著,缪启愉、缪桂龙译注:《齐民要术译注》,第99页。 [31]冯小红、刘书增:《春秋末年晋国六卿田制和税制再研究——以临沂银雀山汉简<吴问>篇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 [32]《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第1124—1125页。 [33]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211页。 [34]杨际平:《汉代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5]刘驰:《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中国农史》1984年第2期。 [36]《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第1138—1139页。 [37]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208页。 [38]杨际平:《汉代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9]卜凤贤:《重评西汉时期代田区田的用地技术》,《中国农史》2010年第4期。 [40]杨际平:《汉代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41]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前言》,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页。 [42]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7-78页。按,此处的土地面积单位“亩”,乃二百四十步之“大亩”。近年来出土的秦汉简牍史料尤其是数学文献已经表明,西汉官方统计土地面积皆用“大亩”,而不是百步之“小亩”。 [43]高敏:《<集簿>的释读、质疑与意义探讨——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二》,《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谢桂华:《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高恒:《汉代上计制度——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东南文化》1999年第1期。 [44]王子今、赵昆生:《尹湾<集簿>“春种树”解》,《历史研究》2001年第1期;杨振红:《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45]黄怀信、张懋镕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47页。 [46]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5页。 [47]《黄帝内经素问》,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63年,第25—26页。 [48]王子今、赵昆生:《尹湾<集簿>“春种树”解》,《历史研究》2001年第1期; [49]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10-125页。 [50]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51][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0页。 [52]《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40页。 [53][清]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5—58页。 [54]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9页。 [5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2页。 [56]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143页。 [57]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58]徐龙国:《秦汉城邑考古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06-110页。 [59]徐龙国:《秦汉城邑考古学研究》,第406—415页。 [60]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87—88页。 [61]九章算术•均输》:“今有程耕,一人一日发七亩,一人一日耕三亩,一人一日耰种五亩。今令一人一日自发、耕、耰、种之,问:治田几何?”,见郭书春《九章算术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78页。 [62][清]黎翔凤:《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223页。 [6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8页。 [64][清]黎翔凤:《管子校注》,第1223页。 [65][清]黎翔凤:《管子校注》,第1306页。 [66]《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第1125页。 [67]《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第1132页。 [68]《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第1124—1125页。 [69]按,亩与步互换,这是汉代的常见做法。亩为面积,步属长度,汉代将亩换成步时,实际上已自动定宽度为1(步)。 [70]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145页。 [71]李根蟠:《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72]王文涛:《汉代的铁锸及其使用状况》,《北大史学》第2辑,1994年;王文涛:《两汉的耒耜类农具》,《农业考古》1995年第5期;杨际平:《试论秦汉铁农具的推广程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73]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74]郭书春:《九章算术译注》,第278页。 [75]王文涛:《两汉的耒耜类农具》,《农业考古》1995年第5期;杨际平:《试论秦汉铁农具的推广程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76]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 [77]邢义田:《从尹湾出土简牍看汉代的“种树”与“养老”》,《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540-564页。 [78][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五“元始户口”条,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126页;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 [79]参见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王毓铨史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328-333页。 [80]《后汉书》卷四《和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98页。 [81]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8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3页。 [83]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第307页。 [84]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85]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25-135页。 [86]《汉书》卷72《贡禹传》,第3073页。 [87]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255页。 [88]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89]黄今言:《汉代不同农耕区之劳动生产率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 [90]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9页。 [9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9页。 [92]王国维、罗振玉:《流沙坠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77页。 [93]《汉书》卷六十九《赵充国传》,第2986页。 [94]当然,应该也有少数地方已实现连种,但这与技术进步关系不大,而是主要取决于土地的肥沃程度。 [95]《后汉书》,第3534页。 [96]赵冈先生认为:“汉代是以私有土地为主要制度,政府没有统一规定的播种面积平均分配额。讨论这只能引用包括休耕地在内的每户耕地面积。每户百亩,相当于69市亩。实际播种面积大约能有50市亩左右,也就是说,复种指数被估定为0.7。”参见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19页。按,0.7这个数据是赵冈先生根据假定条件估算的。由于农户所占垦田事实上不足百亩,而实际播种面积也远达不到50市亩,故这个数据并不准确。 [97]《史记》卷五《秦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519页。 [98]《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32页。 [99]《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下》,第1641页。 [100][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2009年,第1519页。 [101]《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第1119页。 [102]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30页。 [103]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416页。 [104]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0页。 [105]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42页。 [106]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7、11页。 [10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7-28页。 [108]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53页。 [109]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53页。 [110]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22页。按,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对此简的编号为8-1519。 [111]陈伟:《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00,2013年9月13日。 [112]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4-26页。 [113]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114]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29页。 [115]按,晋文指出:“舆田就是在垦田中确定实际耕种农作物范围或面积的垦田,‘舆’的意思是范围或区域,后世有‘舆图’、‘方舆’等常用语,与此同。”这已经认识到了“舆田”的本质,只是未能有详细论证。参见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116]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6页。 [11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5页。 [118]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6页。 [11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8页。 [120]赵岩:《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粮食收支初探》,《史学月刊》2016年第8期;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121]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期。 [122]朱凤瀚:《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文物》2012年第6期。 [12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3页。 [12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07页。 [12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1页。 [12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12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41页。 [12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141页。 [129]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130]《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第1142页。 [131]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91页。 [132]参见李恒全《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14—124页。 [133]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134]《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般传》,第1305页。 [135]《三国志》卷十六《魏书•郑浑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511页。 [136]《晋书》卷九十《王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332页。 [137][清]文康:《儿女英雄传》,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491页。 [138]按,东汉田税征收办法与西汉不同,可参考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13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3页。 [140]吴朝阳、晋文:《秦亩产新考——兼析传世文献中的相关亩产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 [141]唐代的亩产水平,杨际平先生认为是100多市斤/市亩;宁可先生则认为是每亩150市斤。参见杨际平《唐代尺步、亩制、亩产小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宁可《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道路》,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8页。 [142]择要见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582—584页;中国农业博物馆农史研究室编《中国古代农业科技史图说》,第1—3页;李根蟠《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韩茂莉《中国古代农作物种植制度略论》,《中国农史》2000年第3期。 [143]张荣强:《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二年常限”解》,《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 [144]《晋书》卷28《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90页。 [145]《魏书》卷110《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53页。 [146][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通典》卷1《食货一•田制上》,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7—18页。 [147]董恺忱:《从世界看我国传统农业的历史成就》,《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584—589页;中国农业博物馆农史研究室编:《中国古代农业科技史图说》,第1页;张芳、王思明:《中国农业科技史》,第5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