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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5)


    1950年5月3日,日本大藏大臣池田勇人在美国与美国务院公使兼陆军部顾问道奇会谈,转告了吉田的绝密口信,表示“日本政府希望尽快缔结和约。鉴于美国方面不便在此项和约缔结之后提出美军仍有必要驻扎日本,以保障日本及亚洲地区安全这一希望,日本政府愿意研究由日本方面提出建议的方法”。(32)表明了日本政府积极推动与美国单独媾和的态度。9月22日,日本外务省在《关于对日媾和形势判断》中分析日本之所以推动对日媾和的原因时指出,美国认为世界形势严峻,社会主义阵营力量增强,促进美国对日媾和,将日本迅速纳入资本主义阵营以对抗苏联在东亚的新攻势。同时,美国也会利用对日媾和改善同日本、英国及其他国家的关系,从而在朝鲜战争中能予以利用。苏联由于在程序问题上不让步,预计结果可能是退出。最困难的是确定谁是代表中国的政府,结果也许是无论是新中国还是台湾当局都会落空。总之,从美国的动向来看,的确日本能同多数国家媾和。(33)同年3月至9月,日本外务省在《对日和平条约猜想大纲》中预计对日本领土的处置是:台湾及澎湖群岛返还中国;南库页岛返还苏联,千岛群岛交给苏联;朝鲜独立;放弃对南洋群岛的委任统治;关东州租借地返还中国等。(34)10月2日,日本外务省在《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的构想》中,预计美国讲和条约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进行:第一,不禁止或者限制日本的再军备化;第二,为美国在日驻军打开通道;第三,对日本经济的发展不设置障碍。对日本领土的处置可能是: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岛可能会列入美国的托管统治,但如何实施以及具体范围还不甚清楚;关于台湾,可能会与对意大利旧领土处置办法类似,如果自条约生效期一年内仍无法决定其处置的话,将回归于联合国大会决定。对南库页岛以及千岛群岛,则可能会规定日本放弃其权原。(35)根据以上情况,10月4日,日本外务省草拟了《关于对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构想的对策方针》,提出了应对美国媾和的五原则:在恢复完全主权和平等的基础上与西方国家合作;日本经济自立;在领土及驻军方面要尊重日本国民的感情;依靠世界安保机构确立日本的安全;积极推进世界的和平与繁荣。在五项原则之下,日本政府全面提出了媾和的对策与要求。其中,关于日本领土处置,虽然日本表示对放弃有关朝鲜、台湾、澎湖群岛、关东租借地、南洋委任统治地区以及南库页岛相关权利的权原无异议,但提出了以下要求:第一,千岛群岛不能引渡给苏联。认为关于将千岛群岛交还苏联,虽然已经有雅尔塔秘密协定规定,但是这与《大西洋宪章》中的“不扩大领土原则”相违背。同时,齿舞群岛与色丹岛是北海道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千岛列岛,因而也不能够作为领土处置的对象。第二,希望不将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从日本领土中割离。因为这是长期关乎国民感情的问题,强烈要求美国在政治上作为重要一点考虑。如果美国打算在日本本土驻军,那么就没有必要将这些小岛也作为基地使用。当然,如果美方认为一定有必要使用这些小岛,日方则明确表示会充分考虑美方的意见。文件还强调,“如果美方坚持在本土和其他地方建立军事基地,日本期望其应将地域缩减到最小范围。美国无论用什么样的方式,都希望以能在形式上保留日本领土主权”。该文件在注释中还写道,日本虽同意美国托管一些地域,但必须限定在最小范围内。“日本与美国一起作为托管的共同施政者”,“托管结束后由日本国民投票决定其归属”,“托管期满后美国将托管施政权转让给日本”。(36)这份文件是日本政府确定单独媾和方针后,完整地向美国提出的媾和条件的第一份文件,也是向美国提出关于领土处置的要求的第一份文件。我们可以从这份文件看出,日本对领土的要求,远远超出了盟国在《波茨坦公告》中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其一,日本无理要求与美国共同对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进行托管。日本作为一个战败国提出了甚至连其他战胜国都未曾提出的要求,目的是企图改变战败国身份,而能以与战胜国同等身份处理对日媾和及日本领土问题;其二,日本提出对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托管结束后由日本国民投票决定其归属”,“托管期满后美国将托管施政权转让给日本”。这一要求既违背了《波茨坦公告》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也违背了盟国对战败国处置的大国一致原则。很显然,日本此时的领土政策就是企图利用美国突破《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同日,日本外务省根据《关于对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构想的对策方针》,制定了《对美陈述书》,表示赞成《大西洋宪章》的诸原则,因而放弃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的权原,使朝鲜独立,放弃南洋诸岛的委任统治,但不同意将千岛群岛交还给苏联,也不同意美国托管后使包括冲绳在内的西南诸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与日本本土分离而走向独立,因为这些群岛并非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37)
    10月14日,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在会见记者时确认美国国务院提出了对日和约七原则,后于11月24日正式公布。七原则第三条款关于日本领土处置原则是:“日本承认朝鲜独立;同意美国作为施政方的联合国托管琉球群岛及小笠原群岛;承诺接受英、苏、中、美以后对台湾、澎湖列岛、南库页岛及千岛群岛地位的决定,倘若和约生效后一年内尚无决定,将由联合国大会做出决定;日本放弃在中国之特权以及利益。”(38)针对美国提出的对日和约七原则中关于日本领土的处置原则,没有明确表述其托管区域主权归属日本,日本表示强烈不满。10月25日,日本外务省在《关于美国对日讲和七原则》的文件中写道:“关于朝鲜、台湾及澎湖群岛,是不得已而放弃一切权利;将小笠原、琉球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日本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应努力将托管地域压缩到最小范围;将本是日本领土的千岛群岛分离出去,国民感情难以接受。”(39)12月27日,日本外务省制定了《关于杜勒斯访日应对文件》(又称“D作业”),全面提出了应对美国七原则的方案,其中关于日本领土问题,认为将小笠原、琉球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日本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为此,应向美方提出应决定小笠原、琉球群岛的归属。(40)1951年1月5日,日本外务省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即“D作业”订正版),1月19日进行了再修订(即D作业再订正版),为迎合美国冷战需要的心理,向美国表示:“日本愿意为对抗共产主义势力,为维护民主国家和世界和平及安全而努力”。表示在媾和不能迅速实现的情况下,愿意“先同美国一国缔结和平条约”(41)。在日本领土问题上,特别强调“在冲绳、小笠原群岛不得已而托管的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形式都要表明其军事上所需的地域应限制在最小范围,日本要成为共同施政方,进而在解除托管时,这些岛屿再次归属日本”(42)。1月26日,日本外务省在《美国坚持对冲绳、小笠原群岛托管情况下的措施》中进一步做了补充,为了防止托管地区岛屿永久性地脱离日本,日本应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第一,限定托管期限。日本期望如意大利托管索马里岛一样期限为10年,在托管协定中要明确写明这些岛屿的最终归属应按照“居民自由表达的意志”来决定。第二,日本作为共同托管方。日本希望同美国一起对这些岛屿实行共同施管,那么日本不管是对于岛屿的归属、岛上的行政以及对岛民统治,都与美国有同等地位,就能够满足国民的民族感情。(43)
    “D作业”再订正版是日本与美国媾和谈判的最终定稿文件,其中有三点是值得重视的:一是日本表示愿意先与美国单独媾和,是明确表明投靠美国、坚决反共的立场,企图将美国从敌国变成盟国。二是要求与美国共同托管冲绳、小笠原群岛,企图与美国平起平坐,将日本从战败国变成“战胜国”。三是逼迫美国违反《波茨坦公告》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宣布托管结束后冲绳、小笠原群岛归属日本。这些就是日本确定的在领土问题上对美谈判的基调。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