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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伦理思想与明清徽州商业伦理观的转换和建构(7)


    六、余论
    综上所述,朱子以理欲之辨为核心和统摄,对公私、义利、诚信等伦理思想做了系统阐发,要求每个人践行儒家伦理道德,正确处理各层面的公私关系,实现儒家的理想人格,以建立一个儒家的理想社会。朱子的这种伦理观及其内含的商业伦理思想为明清徽州社会建构商业伦理体系提供了思想来源。明清徽商以天理为旨归和价值目标,崇尚“勤俭治家”和“崇俭黜奢”的原则。在处理与家族、乡里、社会和国家等不同层面的公私关系时,践行朱子的公私之辨,以奉公和利公为原则与理想追求。他们秉承朱子义利观,将以义取利、以义制利和化利为义落实到经营和生活的诸多方面。徽商在经营中恪守朱子的诚信观,以契约理性来规范商业经营。在看待士商(儒贾)关系及其职业伦理价值时,明清徽州在充分肯定经商正当性的前提下,或持守朱子的士优于商的职业价值观,或对朱子的士商观进行转换,提出儒贾事道相通、士商异术而同志,亦有突破朱子职业价值观的右贾左儒论。
    那么,在明清徽州建构的商业伦理中,被程朱理学、特别是朱子所发展的儒家伦理和被陆王心学、尤其是王阳明所发展的儒家伦理分别产生了什么作用呢?目前学术界对明清徽州新商业伦理的研究观点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徽商在经济伦理上以王阳明为代表的新儒学为本,在政治伦理上却以程朱理学为依归。王学重商思想和程朱理学的以家族为本的宗族理念从两个方面驱策了徽人的营商热情。”(135)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徽州商业伦理是程朱理学和阳明心学共同建构起来的,但是,对两者在徽州商业伦理建构中的具体作用的认识既失于简单化,也不尽其然。通过本文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朱子伦理对徽州商业伦理的影响是全方位和多层面的,对徽州商业经营也具有直接影响。有些观点则对阳明心学对明清徽州商业伦理转换认识不够。有学者在考察了明清徽商职业观与宗族伦理关系时说:“我们在商人身上看到一般儒家伦理和传统家族伦理的矛盾与妥协。简言之,儒家伦理并不鼓励人们经商致富,但为了实现儒家伦理的价值观——即学文读圣书以举仕,经商致富又是一项最有效的手段,类似‘光宗耀祖’的家族伦理是促使某些人经商致富的原动力,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最后却又非放弃经商致富的手段不可。”其结论是:“从家族伦理到商人企业精神,再到儒家伦理,三者似乎可以形成一个循环关系”(136)。有的观点认为,利用阳明心学对以朱子学为代表的四民职业观的转换和改造并未完全摆脱传统思想的藩篱,却又说:“新的价值观念已替代传统的价值观念成为徽州人行为方式的指南。新的商业价值观的宣传和接受,减轻了徽人从商的心理压力,这是明清徽州商业社会形成的思想基础。”(137)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商榷余地。明清徽州所建构的新商业伦理主要是以朱子的伦理观为本位和旨归,同时充分吸收了阳明心学等明清思想家重视个人主体性、治生伦理及“新四民观”等思想。但是,其伦理价值追求基本没有突破宋明以来以朱子学为代表的儒学大传统。况且,朱子学与阳明心学的儒家核心价值理念是一致的,即,“天理人欲四字,是朱、王印合处”(138)。
    在明清徽州所构建的诸多层面的商业伦理体系中,服膺天理是根本,集体利益(公)、特别是家族或宗族利益是出发点和归宿点,践行仁义、诚信等是其经营理念和职业价值准则,实现儒家的道德理想和人生价值是其终极目标。这其中,既有生存和世俗伦理的考量,也有超越性的价值关怀与追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指出,人必须通过“自我实现”来满足多层次的需要,进而达到高峰体验,实现完美人格。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是由不同性质和层次的需要组成的,由高到低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每一层次的需求与满足将决定个体人格发展的境界或程度。在高层次需要充分出现前,低层次的需要必须得到适当满足(139)。马斯洛的生存需要层次未必能与明清徽商的伦理需求层次一致,但明清徽人经商必定有其不同层面的心理需要,特别尊重需求、自我实现这类超越性的高层次需求作为职业和人生发展的动力。一些明清徽人认为经商不仅能够治生事亲,实现个人富贵、家族荣耀和遗福子孙的世俗伦理,还具有更远大功业追求和伦理目标。如,歙商许秩说:“男子生而桑弧蓬矢以射四方,明远志也。吾虽贾人,岂无端木所至国君分庭抗礼志哉?”(140)有的徽州士人甚至认为当时业贾成功者的事业可比帝王之业。明末休宁程廷周,贾居江西武宁乡镇,带着兄和弟三人素手创业,“遂致殷裕,为建昌当,为南昌盐,创业垂统,和乐一堂。”(141)对此,余英时评论说:“此处所用‘创业垂统’四字实在非同小可。这四个字从来是开国帝王的专利品,现在竟用来形容商人的事业了。”(142)商人的贾业竟能与帝王之业相提并论,真可谓“良贾何负宏儒”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朱子等宋明理学倡导的“修齐治平”的人生理想被许多徽商及徽州世家大族认同,但这只是一种主流价值追求和理想价值追求,在现实中存在诸多与此职业价值观相悖的言行与现象。许多徽人经商只是为了个人和家族的世俗名利,穷欲违理、崇奢黜俭、私而忘公、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不守诚信者并不少见,明清小说和文人笔记对此多有记载。徽商助饷也非纯然出于报国之心,往往是为了结交官府乃至天子,给经商谋取政治资本。不过,正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型”研究一样(143),拙文的研究也可视为舍弃杂多而抽取本质的“理想型”研究,因为,在明清徽州不仅出现了“左儒右贾”这种明显反传统的职业伦理观,而且在不断变化的明清徽州社会中,定然也能找出其他各种与朱子伦理思想不尽相符的商业伦理思想和行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