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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为与梁漱溟:辛亥革命后十年间儒学价值观重建的两条路向(3)


    康有为清醒地意识到,经过辛亥革命,中国的国家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要实现儒学宗教化,还需要调整孔教与国家的关系。于是,他争取孔教的政治参与性,力图使孔教在新的制度合法性建构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在这方面做了多重努力。 
    首先,提出“虚君共和”的政治设想,将孔子的教主地位提升至国家高度,建立起孔教基础上的国家认同。所谓“虚君”,一方面指政治形式上的象征性存在,一方面指独立并超越于政治体制之外的神圣性存在。康有为指出:“夫虚君无事无权,不须才也,惟须有超绝四万万人之资格地位,无一人可与比者,然后有定分而不争焉。则举国之中,只有二人,以仍旧贯言之,至顺而无事,一和而即安,则听旧朝旧君之仍拥虚位也。以超绝四万万人之地位,而民族同服者言之,则只有先圣之后,孔氏之世袭衍圣公也。”(18)显然,这是他在辛亥革命之后,试图将其政治意图和文化改造重新粘合起来的产物。正如陈旭麓所说:“在二千多年的历史里,孔学因与皇权结合而政治化,皇权因与孔学结合而伦理化。在这个过程中,贬抑皇权者代有人出,正面非孔者绝少;皇权虽不断更迭,而孔子的权威却日益稳固,从未动摇过。”(19)康有为的构想,正是把孔教恢复到权威的地位,在总统之上设一尊神,起到统一思想和凝固人心的作用。 
    其次,组织发起立孔教为国教运动,借助国家权力立孔教为国教,使尊孔获得政治支持。康有为指出:“顷晚清以来,学官改法,谬不读经,至于共和,丁祭不祀,乃至天坛经年旷祭,而有司日待议院议之。议院者,经半年不成会,五十四案未决议矣,其可待之,俟河之清。礼坏乐崩久矣!且凡新国未制礼,必沿用前王之礼,乃天下之公理也。”(20)在他看来,由制度所带来的礼坏乐崩的局面,非以立孔教为国教不能解决。儒学价值的地位不再是通过皇权的权威,而是国家强制性来维护,反映了新旧制度更替之际儒学依靠对象的变化。 
    再次,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拟定中,从传统公私观念的角度,指出孔教从宪法功能和立宪次序上为共和制宪法提供了思想资源。康有为强调,宪法的功能在于限制当权者的权力,去私而立公,这在《春秋》中早已有说明。他指出:“昔吾春秋前,天子、诸侯、大夫专制其天下国家而私有之,暴虐其民。孔子乃作为《春秋》,定天子、诸侯、大夫、士、民之名分,各尽其职,小大有分,无相侵虞,而中国数千年以治安焉。所谓拨乱世反之正,尽出专制以立宪法。令天下人人皆在宪法之下,故曰:《春秋》以定名分。名分者,小之则今文谓之权限,大之即希腊文所谓宪法(Constitution)。”(21)在立宪次序上,他认为从小康到大同的政治理想本身就是按照公私程度而划分的:“孔子所别为乱世、平世、小康、大同者,盖即公有、私有之异也。故于小康曰‘以正君臣而宪章文武’也,于大同曰‘天下为公、祖述尧舜’也;而于小康也,谓武深致未尽善之词,于大同也,于尧舜乃致未逮之叹,崇公恶私之别也。然世之升平、太平虽异,总号为平,而别异于乱;大道之群龙无首、选贤与能虽异,而总之为公同,以别异于小康,此先圣之大义、天下之公理也……夫不明析公有、私有之大辨,而徒言专制、立宪、共和之等差,则于事理未明辨也。”(22) 
    这些都表明,康有为在辛亥革命后清醒地意识到,当能够承载儒学价值的制度被废除,原来的仪式、象征性活动就不再具有凝聚功能,儒学权威的重新树立必定要寻求新制度的接纳空间。但他围绕儒学宗教化而展开的思想建构和孔教实践活动,一直处于政治现实的挟裹中。他将孔教与政治意识形态相捆绑的意图,随着民初袁世凯和张勋两次复辟活动的失败而很快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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