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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国“作人”问题再论(5)


     
    “作人”身份“两重性”特征的另一个表现是作为依附人口的他们要承担国家的一部分徭役。 
    关于“作人”承担徭役的问题,涉及阿斯塔那78号墓所出的《高昌将显守等田亩得银钱帐》(48)(以下简称《显守帐》)。《显守帐》中出现了三个“作人”即“作人憙相”(第19行)、“作人寅柰”(第25行)、“作人众儿”(第25行),三人涉及的田亩数都应为陆拾步。值得注意的是此处三人出现时都没有标出他们的主人,可以认为至少在这件银钱帐中“作人”与主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没有被强调。《显守帐》被早期的研究者误认为是高昌国“计田输银钱”的证据,關尾史郎则指出其中的田亩面积应当是耕作的土地面积,而土地的性质是官府所有的屯田或官田,作为对该土地具有耕作义务的民户、官员、僧侣、寺院和官府所缴纳的银钱是对此种耕作义务的免役钱(49)。如果《显守帐》征收的确实是屯田或官田的代役钱,那么“作人”计田输银钱的证据就不复存在。但即便如此,“作人”缴纳了此种代役钱性质的银钱,实际上是以“作人”具有在国家所有的官田或屯田上耕作的义务为前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人”即便不是承担了所有种类的赋役,但至少也承担了某些类型的徭役。并且需要说明的就是,在此件帐簿中“作人”以“脱离”了主人的“独立”身份而出现,显然此种徭役的承担与“作人”的主人并无关系,这体现了“作人”身份“独立性”的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高昌国对国内人口掌控的力度,即使是“作人”这样的依附人口也必须承担徭役,如關尾史郎对《田亩作人文书》的研究所指出的,即使是隶属于主人的“作人”也有被分配从事屯田和官田等国有土地上的耕作的义务。《显守帐》从其包含民户、官员、僧侣、寺院等各种身份类型来看,应当是一种普遍性的代役钱征收;作为“作人”主人的官员和民户应当也需要缴纳。《田亩作人文书》中涉及的作人实际上承担了与《显守帐》中的涉及人员相似的徭役,区别只在于《显守帐》中的主体纳钱代役,而《田亩作人文书》中的“作人”则是现役。《显守帐》中没有出现“作人”主人的名字,而《田亩作人文书》中则没有出现“作人”的名字,因为两种徭役中,前者是直接针对“作人”本身,而后者则反映的是“作人”所有者对国家承担的义务。这反映出“作人”身份的两重性,一方面对主人有依附性,另一方面又为国家所掌控,承担部分赋税徭役。而如上文的分析,“作人”承担的徭役还应包括“堛作”。 
    關尾史郎对《显守帐》的研究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主要理由是帐目中显示的官吏、僧侣、寺院的面积较俗人、作人为多,如果是派耕官田,前者的负担反而比后者重,似乎不合情理(50)。杨际平根据《显守帐》中的平均面积约83.6步(0.35亩),认为不应当是粮田或葡萄园,因而推测可能是菜园,所收银钱即为菜园课税,亩收4文半银钱(51)。 
    关于《显守帐》,目前的两种观点虽然差异较大,因为文书本身提供的信息有限,两种观点还有待将来新资料的检证。对就本文此处的论证而言,两种观点都可以支持笔者的论证。如果如關尾史郎的理解,那么证明“作人”也需要承担屯田或官田的耕作义务;如果如杨际平所论,那么“作人”也拥有菜园,并且要和官员、僧俗人众一起缴纳课税。 
    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承担徭役,这与同一时期南北朝其他地区的奴婢、部曲、私客等的情形应当说是有很大差别的(52)。 
    麹氏高昌国时期的寺院中还有一种依附人口,即“使人”(53)。町田隆吉通过对《某寺月用斛斗帐历》、《高昌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54)、《高昌崇保等传寺院使人供奉客使文书》(55)(以下简称《供奉客使文书》)等资料的研究指出,“使人”应当通常是在寺院内部或僧人身边从事杂役,即家内劳动;根据“使人”的食量远较“作人”为少,推测其从事的是杂役或者“使人”都为年少者;町田隆吉还注意到《供奉客使文书》中出现的“使人”无一例外地都没有记其名字,而“使人”的主人,寺院或者僧人的名字则必然出现,因而推测《供奉客使文书》中涉及的“供奉客使”其实是针对寺院或僧尼的一种徭役;作为寺院或者僧尼所有的“使人”代替主人承担徭役,这与“作人”要承担针对“作人”本人的徭役性质是不同的;因此,自身应当并无财力的“使人”对于寺院或者僧尼的隶属性比“作人”应该更高,或者“使人”应当被看做是近似于“家内奴隶”的一种身份。客使的供应和接待是一种临时性差役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必须能够迅速应对,作为国家征发寺院或者僧尼所有的“使人”的前提,推测国家也掌握着“使人”的情况(56)。 
    《供奉客使文书》由两件残片组成,笔迹似不同。两片文书所记都为寺院或僧人的“使人”应传供奉客使的记录。第一残片所记“使人”多为寺院所有,仅见僧尼一人“□信”;第二片所记可以确认者有两例,应当都非寺院,而是僧尼所有之“使人”。谢重光根据此文书研究高昌的“道役”,认为“道役”的特点是僧尼本身并不应役,而是派寺院所有的“使人”、“作人”等服役(57)。就《供奉客使文书》文书而言,并未出现“作人”服役的情况。町田隆吉推测《供奉客使文书》中涉及的“供奉客使”其实是针对寺院或僧尼的一种徭役,而由“使人”代替主人应役。其实就《供奉客使文书》格式来看,官府都不是向寺院或僧人派役,再由其“使人”承役,而是在传令之初,就直接指派寺院或僧人的“使人”承役。可以说这种差役本身就是针对“使人”征派的,应当与所谓的“道役”无关。高昌国应当并非所有寺院、全部僧尼都有“使人”(58),那么没有“使人”的寺院或者僧尼应当无需承担这种供奉客使的徭役。 
    虽然如町田隆吉所指出的,“使人”比“作人”对主人的隶属程度更高,但高昌国依然将其纳入了国家徭役征派对象的行列,这一点是值得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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