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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坊制及相关问题研究(4)


    (四)唐代的里坊
    关于唐代里坊的情况,下文基于周绍良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32)和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33)所收录的出土墓志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这些墓志中出现的一些术语:“里”、“坊”自不待言,此外出现的术语还有“里第”(里舍)、“坊所”(坊第)等。“里第”(里舍),可以解释为“里”加上代表住宅的“第”,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常用的代表住所的词汇。本人倾向于后一种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某某里第”并不能代表“某某里”,而是代表位于“某某(里坊)”中的住宅。不过作为专用词汇,“里第”的来源应当与里有很大关系,毕竟自秦汉以来人们基本上都居住在里中。比较而言,“坊所”(坊第)出现的情况极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人们头脑中“里”的影响力要远远大于“坊”。
    其次,唐代初期的情况与隋代差异不大,通过现在发现的墓志可以看出大约永徽之前,墓志中记载去世地点时基本不使用“坊”(34)(只有7例)。自永徽四年(653)开始,在记载去世地点时使用坊的数量稍有增加,但主要使用的依然是里。显庆四年(659)之后,使用坊的情况大量增加,其数量与里几乎不相上下,至咸亨五年(674)之后数量开始减少。此后分别在开耀(681)和天授(690-691)前后,坊使用的频率再次增多,但持续时间很短,至神功元年(697)之后基本维持在20%至30%之间。具体可以参见表1“唐代前中期墓志铭中坊里使用频度对比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记载籍贯只用里,因此表中只对去世地点和居住地点进行了统计)。此后,使用坊的情况虽然并不罕见,但主要使用的依然是里。高宗、武周时期在墓志中大量使用坊的原因并不清楚,但如此高的密度,应当不是偶然因素造成的。这点有待于今后的分析。
    第三,在唐代的墓志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证圣元年(695)《齐君墓志》中记其去世于“南市之第”、神龙二年(706)《陈君墓志》记其去世于“南市旗亭里第”、开元十九年(731)《朱氏夫人志铭》记其去世于“(洛阳)北市丰财坊”。通过这三方墓志可以看出,当时的市中不仅有人居住,而且还设有里进行管理。设置有里,说明其中的人口应当不少,甚至是一些具有固定户籍的人口。但是“坊”就不太好理解了,因为坊是一种地域名称,而市本身已经具有了地域概念,从这一角度讲,市中设坊似乎是一种重复。“丰财里”是洛阳北市东北隔了一个坊的里名。可能北市的户籍等行政事务是由丰财里来进行管理的,由此按照里坊对应的方式,也可以称之为“丰财坊”。但问题在于,如果丰财里管辖北市的话,那么在空间上与丰财坊就存在了差异,同时北市已经具有空间概念,因此在这里使用“丰财坊”似乎并不合适。
    不过,《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将管理市场的市令的职责记载为:“两京都市署:(京师有东西两市,东都有南北两市)……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在该卷末尾又阐述了地方上市令的职责是“掌市廛交易禁斥非违之事”,《新唐书》的记载也与此类似。由此来看,市令主要是掌管与交易有关的事务,因此确实可以在市中设置管理户籍、赋役等职能的里,以及管理市门开闭和一些治安问题的坊。
    再考虑“南市旗亭里第”。南市附近并不存在以“旗亭”命名的里坊。在其他墓志中也存在“旗亭里”的记载,如久视元年(700)的《段夫人墓志铭》。而“旗亭”自古也是市场中的建筑,因此“旗亭里”很有可能是设置于南市中的里。不过,在目前发现的墓志中没有“旗亭坊”,但这并不能否定上述推测,因为毕竟唐代墓志整体上很少使用坊,而“旗亭”本身也只出现了2次。
    总体而言,唐代长安、洛阳的市场中很可能设有专门的里坊,或由相近的里坊来进行管理。
    第四,嗣圣元年(684)的《王府君墓志铭》中记“洛阳县上东乡毓财里”,毓财里(坊)是洛阳城中的里坊名称,在唐代的墓志中大量出现。但在这一墓志中是“上东乡毓财里”,也就是说在洛阳城中的里之上也设有乡。而且这并不是孤证,如龙朔三年(663)《张夫人墓志铭》的“洛州河南县永口乡宣风里”;显庆四年(659)《戴氏墓志铭》“长安县弘安乡嘉会坊”;麟德二年(665)《房君墓志》“洛州河南县永泰乡行修里”,这些都是位于长安、洛阳城中的里。如果上述情况成立的话,那么长安、洛阳的所有里之上都应该设有乡,当然这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不过这使得我们判断“乡+里”位于城内城外更为困难。
    第五,开元十一年(723)《曹氏谯郡君夫人墓志铭》中记其去世地为“居德里”,葬地为“金光坊龙首原”。从“居德里”和“龙首原”可以判断指的是长安,长安城中应当不存在墓地,因此金光坊当在城外。这并不是孤证,后文分析的扬州城外也存在一些作为墓地的坊。对此有三种解释,一是坊并不局限于城内,当然这与当时志书中的记载相矛盾;二是当时的“城”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城墙之内;三是这种坊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坊,有可能使用的是坊早期的涵义。
    第六,目前发现的墓志中记载的地方城市中的坊,时间最早的可能是万岁登封元年(696)《田君志铭》的“奉礼坊”,可能是潞州,此后出现的地方城市中的坊也不是很多。从后文对扬州和襄州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墓志中关于这两座城市坊的记载基本上是唐代中后期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唐前期地方城市中坊是否普遍设立。虽然唐代的一些志书中存在一些关于坊正的规定,但并不能证明全国都普遍设有坊正,因为可能其中的规定针对的是那些设有坊正的城市,而且现存的这些志书大部分都成书于唐代中后期。因此,坊在地方城市中的普遍设立可能要晚至唐代中期之后,甚至可以认为就制度而言,坊可能一直未曾在地方城市中全面推行,而只是根据需要进行设立,毕竟我们现在也找不到在地方城市中普遍设立坊的直接文献依据。《唐律疏议》中对于翻越坊墙的惩处措施也可以理解为是针对那些设立了坊并修建了坊墙的地方城市,而不能用来证明所有地方城市都设立了坊。而这种解释似乎也能勉强解释为什么在设有里正的情况下,还设置了坊正,因为毕竟设坊的城市不多。
    关于这一时期地方城市中坊的形态,可能已经不再需要如最初“坊”产生时期那样规整,因为此时“坊”已经脱离了最初方正带有围墙的院落的概念,而形成了一种抽象的居住区的概念。地方城市中坊的形态,既可能是方正的,也可能是不规整的,但只要形成封闭即可,此可参见《“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再思考》(35)以及近年来关于交河、高昌的考古材料。
    
    
    不同时期使用“坊”的墓志数量所占百分比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