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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熙丰变礼”及其思想史意义(3)


     二、考正大略:元丰礼文所与《郊庙奉祀礼文》
     尽管《南郊式》的规定详尽细密,但其目的在于节省靡费,未经过经学、礼学层面的检讨,在有识者看来依然十分不足。熙宁十年(1077年)正月,礼院整理庆历以后奉祀制度沿革,别定《祀仪》(20),不过也是因循故事(21),并没有从经义的角度对仪制进行检讨。因此当年南郊祭天之后,知谏院黄履即向宋神宗建议:
     “近因陪侍郊祭,窃观礼乐之用,以今准古,有未合者。盖自秦至于周,文章残缺,有不可考故也。然巨闻礼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犹可以义起,况因其有而正之乎?伏望命有司并群祀考正其大略,而归之情文相称。”诏履与礼院官讲求以闻。(22)
     于是次年即元丰元年(1078年)正月戊午,宋神宗手诏,令太常寺置局讲求郊庙奉祀礼文讹舛,“讨论历代沿革,以考得失”(23)。以陈襄、黄履(24)、李清臣、王存为详定官;杨完、何洵直、孙谔充检讨官(25)。之后元丰二年(1079年)正月,又以陆佃兼详定郊庙奉祀礼文(26);元丰三年(1080年)正月,命知制诰张璪详定郊庙奉祀礼文(27)。
     从元丰元年六月至元丰三年九月,礼文所以《南郊式》和《熙宁祀仪》为基准,针对郊祀礼文中存在的种种不经或不妥之处提出奏议,神宗皇帝亲自参与讨论裁决,合理可行者“从之”,迂缓难行者“不从”,有争议疑问者则“下礼院”深入讨论。其内容大致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郊祀之大体,也就是郊祀礼仪中的基本理念与核心内容。陈襄在元丰三年论南北郊应当分祀的时候指出:“郊祀(28)之礼,首宜正其大者。大者不正,而末节虽正,无益也。”(29)秉持这一宗旨,礼文所提出许多重要的变革意见:元丰三年罢合祭天地(30);元丰三年明堂祀昊天上帝,不从六天之说,以英宗配,罢从祀(31);元丰五年(1082年)废除禘祭(32)等。这些改革在礼学史上都有深远的影响。
     其次是对冕服、器用的考辨,即对郊祀中使用到的各类名物考订源流,以辨其当否。如冕服中的冕旒之制,祭服之裳,衣裳之章以及大裘的体制等;器物中的大圭之制、祭天用陶匏、太庙用蜃尊等;此外,还考订了帝籍、神仓的源流,明水明火的含义,郁鬯、五齐三酒的概念与制作方法,以及木尺和铜尺的标准与制法。(33)
     最后是对南郊祭祀行事中一些不合经义的仪轨进行矫正。在原有《祀仪》和《南郊式》的基础上,依据礼义考辨其当否,并提出可行的修改意见。如南郊之前,皇帝应先宿太庙、次宿北郊、次宿南郊,车驾出入宫门罢勘契,行礼的时候,唯人君得升阼行事,皇帝饮福受胙以专受祉,而亚献、终献及摄事之臣不宜饮福受胙,以及燔柴、瘗血等仪式在祭祀中的次序等。(34)
     除郊庙大礼之外,礼文所还讨论了荐新、告朔、祭朔望等礼仪的源流、意义及其中细节;删削了一些于礼不经的无谓铺张,如不设黄褥绯褥、不设黄道褥、罢拂翟等。(35)
     至元丰三年闰九月,上述讨论有了阶段性成果:“详定礼文所言:‘前后礼文,欲编类上进,副在有司,以备承用。’从之。”(36)到元丰五年四月,《郊庙奉祀礼文》全部编修完毕,由崇文院校书杨完编类以进,共20卷。(38)次年的南郊大礼,首次行用。《玉海》第93卷《元丰祀圜丘》记载:
     元丰六年十一月丙午,祀昊天上帝于圆丘,以太祖配。始罢合祭天地。帝服大裘,被衮冕以出。自元丰元年命陈襄等详定郊庙奉祀礼文,大正历代典礼之失,至是祀天之仪粲然一新,天下称庆。(38)
     通过从熙宁到元丰礼文建设层面的各项扎实准备,元丰六年(1083年)的南郊大典可以说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行礼”,即“礼经”“礼典”和“礼仪”三者的统一。由于经过了经学层面的检讨和仪文层面的打磨,并在争议处由皇帝决断,它具备了在当时所能有的最高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可以标榜“大正历代典礼之失”,从而垂范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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