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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熙丰变礼”及其思想史意义(7)


     注释:
     ①脱脱等撰:《宋史》,第98卷,中华书局,1977年,第2423-2424页。
     ②如王美华:《唐宋礼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2年;朱溢:《唐至北宋时期的太庙禘祫礼仪》,《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75-84页。
     ③雷博:《北宋神宗朝熙宁时期的礼文建设考论》,《青岛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05-109页。
     ④脱脱等撰:《宋史》,第204卷,第5133页。
     ⑤沈括:《进南郊式表》,沈括:《长兴集》,第13卷,《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明翻宋刻本。
     ⑥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六,中华书局,1997年,第2465页。
     ⑦章如愚:《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后集第63卷,《财用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熙宁四年十月丁丑条:“丁丑,提举诸司库务勾当公事、右赞善大夫吕嘉问权发遣户部判官,编修删定《南郊式》,详定库务利害。”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第227卷,中华书局,2004年,第5533-5534页。
     ⑨脱脱等撰:《宋史》,第331卷,第10653页。
     ⑩脱脱等撰:《宋史》,第331卷,第10653页。
     (11)元丰六年八月庚子条:“熙宁五年,沈括上南郊式,以为被遣官亦称‘臣’,不应礼,改之。至是复旧。”李焘;《长编》,第338卷,第8155页。
     (12)脱脱等撰:《宋史》,第331卷,第10653页。
     (13)熙宁七年十二月己巳条:“上批:‘李宪见寄昭宣使,所有南郊支赐,缘宪勾当御药院三,昼夜执事,最为勤劳,难依散官例。’枢密院言:‘《南郊式》,昭宣使以上当支赐银、绢各四十匹、两。’上曰:‘此系散官无职事人例。仍赐银、绢各七十五匹两。’”李焘:《长编》,第258卷,第6297页。
     (14)陈襄:《古灵集》,第9卷,《详定礼文》,宋刻本。
     (15)祖慧:《沈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8-60页。
     (16)“明堂之营窟”,典出《礼记·礼运》:“昔者先王未有宫室,冬则居营窟,夏则居橧巢。”参见孙希旦:《礼记集解》,第21卷,中华书局,1998年,第587页。
     (17)李焘:《长编》,第298卷,元丰二年六月辛酉条,第7259页。
     (18)李焘:《长编》,第254卷,熙宁七年七月乙巳条,第6221页。
     (19)胡道静:《沈括事迹年表》,吴洪泽、尹波主编:《宋人年谱丛刊》,第4册,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20页。
     (20)脱脱等撰:《宋史》,第98卷,第2422页。
     (21)张文昌认为,《熙宁祀仪》是延续《庆历祀仪》进行的编纂,本身没有太大的新意。参见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第170-175页。
     (22)李焘:《长编》,第286卷,熙宁十年十二月甲午条,第6999页。
     (23)李焘:《长编》,第287卷,元丰元年正月戊午条,第7012页。
     (24)黄履于元丰二年(1079年)十月因判国子监时不察属官取不合格卷子,及对制不实而罢除侍讲外全部差遣。参见李焘:《长编》,第300卷,元丰二年十月戊申条,第7311页。
     (25)李焘:《长编》,第287卷,元丰元年正月戊午条,第7012页。
     (26)李焘:《长编》,第296卷,元丰二年正月丙子条,第7195页。
     (27)李焘:《长编》,第302卷,元丰三年正月己丑条,第7349页。
     (28)《长编》中记载陈襄此段奏议,无“郊祀”二字,点校本于此处未点断,作“是以臣亲奉德音,俾正讹舛之礼,首宜正其大者”,语句不畅。《古灵集》载陈襄奏议作“郊祀之礼,首宜正其大者”,当是。参见陈襄:《古灵集》,第9卷,《详定礼文》。
     (29)李焘:《长编》,第304卷,元丰三年五月甲子条,第7397页。
     (30)李焘:《长编》,第304卷,元丰三年五月甲子条,第7395-7403页。
     (31)李焘:《长编》,第306卷,元丰三年七月丁亥条,第7447页。
     (32)李焘:《长编》,第318卷,元丰四年十月甲戌条,第7686-7688页。
     (33)陈襄:《古灵集》,第9卷,《详定礼文》。
     (34)陈襄:《古灵集》,第9卷,《详定礼文》。
     (35)陈襄:《古灵集》,第9卷,《详定礼文》。
     (36)李焘:《长编》,第309卷,元丰三年闰九月甲寅条,第7499页。
     (37)李焘:《长编》,第325卷,元丰五年四月壬戌条,第7819页。
     (38)王应麟:《玉海》,第93卷,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浙江书局本,1987年,第1710页。
     (39)参见楼劲:《关于〈开宝通礼〉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辑刊,2007年第8期,第411-437页。
     (40)如《明集礼》《大清通礼》等。
     (41)王捷:《从律令格式到敕令格式——以宋代立法机构编敕所的专门化为中心观察唐宋之际法典体系变革》,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42)脱脱等撰:《宋史》,第199卷,第4963页。
     (43)元丰二年六月辛酉条:“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李焘:《长编》,第298卷,第7259页。
     (44)王应麟:《玉海》,第66卷,《天圣删定咸平编敕》。
     (45)王应麟:《玉海》,第66卷,《宋朝敕局》;另见李焘:《长编》,第218卷,熙宁三年十二月庚辰条,第5308页。
     (46)上述材料参见王捷:《从律令格式到敕令格式——以宋代立法机构编敕所的专门化为中心观察唐宋之际法典体系变革》。
     (47)李焘:《长编》,第254卷,熙宁七年七月乙巳条,第6221页。
     (48)李焘:《长编》,第286卷,熙宁十年十二月甲午条,第6999页。
     (49)李焘:《长编》,第287卷,元丰元年正月戊午条,第7012页。
     (50)以“《尔雅》辩其名”,“辩”,《古灵集》作“辨”,当是。参见陈襄:《古灵集》,第9卷,《详定礼文》。
     (51)“昭穆为左右以进”,《古灵集》“昭穆”前有“分”字。参见陈襄:《古灵集》,第9卷,《详定礼文》。
     (52)李焘:《长编》,第292卷,元丰元年九月己丑条,第7138-7139页。
     (53)李焘:《长编》,第286卷,熙宁十年十二月甲午条,第6999页。
     (54)李焘:《长编》,第292卷,元丰元年九月乙酉条,第7134页。
     (55)李焘:《长编》,第316卷,元丰四年九月壬子条,第7654-7655页。
     (56)“固已不同,必兼用历代之制”,《古灵集》作“固已不必同兼用历代之制”,则断句亦当与此处不同。参见陈襄:《古灵集》,第9卷,《详定礼文》。
     (57)李焘:《长编》,第288卷,元丰元年二月庚戌条,第7042页。
     (58)李焘:《长编》,第306卷,元丰三年七月丁丑条,第7442页。
     (59)王应麟:《玉海》,第69卷,《礼仪·仪制下》,第1308页。
     (60)李焘:《长编》,第306卷,元丰三年七月乙亥条,第7440-7441页。
     (61)郑居中等编:《政和五礼新仪》,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6-67页。
     (62)参见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第57-59页。
     (63)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第467页。
     (64)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307页。
     (65)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第308页。
     (66)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第59卷,《王安石事迹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宛委别藏》本,2003年。
     (67)“明日,上谓安石曰:‘昨阅卿所奏书至数遍,可谓精画计,治道无以出此。所条众失,卿必已一一经画,试为朕详见设施之方。’对曰:‘遽数之不可尽,愿陛下以讲学为事。讲学既明,则设施之方,不言而自喻。’上曰:‘虽然,试为朕言之。’于是为上略陈设施之方。上大喜,曰:‘此皆朕所未尝闻,他人所学,固不及此。能与朕一一为书条奏否?’对曰:‘臣已尝论奏,陛下以讲学为事,则诸如此类。皆不言而自喻。若陛下择术未明,实未敢条奏。’”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第59卷,《王安石事迹上》。
     (68)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9页。
     (69)参见俞菁慧:《王安石之“经术政治”与熙宁变法——以〈周礼〉经世为中心》,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雷博:《北宋熙丰“经术政教”体系研究》,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70)参见金子修一:《中国古代皇帝祭祀的考察》,《史学杂志》,总87辑(2),1978年;小岛毅;《郊祀制度的变迁》,《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108册。
        (本文原载于《政治思想史》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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