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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熙丰变礼”及其思想史意义(4)


     三、以义正礼:熙丰礼书修撰的时代特色
     在宋代礼制的研究中,熙丰时期的礼制建设,特别是《南郊式》《明堂祫享式》和《郊庙奉祀礼文》这样介于法令、奏议与礼书之间的文献,并未受到多少关注。一方面,因为原文散佚,从现有史料很难窥见其全貌;另一方面,它也很容易被当作宋代礼官编修的各种郊祀仪轨中的一部而忽略。然而,如果我们将其放在更大的背景下加以审视,则可以从若干个不同的角度看到其意义。
     自唐代《开元礼》而下,国家礼典可谓有因革而无制作,《开宝通礼》作为北宋礼典的标准,基本是对《开元礼》内容的沿袭,后世之礼书如《礼阁新编》《太常因革礼》等,仅能记录其“变礼”以讨溯沿革,而不是另立“一王之制”而取代《通礼》。(39)这种编纂方法从北宋延续到南宋的《中兴礼书》,可以说是两宋时期最重要的礼典编纂方式,后来的王朝礼书中亦不乏承袭者。(40)
     然而,这种“保存故事”的礼书编纂传统在宋神宗朝有所变化,这与当时编修“敕令格式”与诸司条例的背景有关。北宋编敕繁多,唐代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逐渐向“敕令格式”过渡(41),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42),并对四者的内涵和关系作了非常重要的区分和阐释(43)。北宋前期设立的临时机构详定编敕所(44),在神宗朝成为重要的常设机构(45),熙宁九年(1076年)又设编修令式所,熙宁十年设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和重修编敕所(46)。通过编修法典,使国家政事制度化,这是熙宁政治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编修南郊、明堂、籍田、祫享、恭谢等式(47),以法令的形式将礼仪的过程标准化、规范化,其意义在于:礼书不仅需要记录“已然”,还需要规定“应然”,为现实中的操作提供明确依据。
     对于郊祀大典来说,不仅需要制定实用的规范,更需要这个规范过程本身合于“先王之礼”,而在礼文残缺的情况下,就需要以经学为基本,以义起礼,使情文相称。(48)这也正是元丰《郊庙奉祀礼文》的目的,即“讨论历代沿革,以考得失”(49),从而使礼书的编纂检讨从法令层面向经学层面拓展,用“经典”赋予“法典”更坚实的义理根基。
     从内容上看,元丰《郊庙奉祀礼文》以礼经为旨归,参酌历代沿革,对整个郊祀礼仪的体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检讨,提出了很多或宏大或细致的改革方案,将原有礼仪中的不经之处一一剔除,而对于经典中叙述模糊或者存在解释争议的细节,则以“义理裁之”,设计出符合情理且可以实用的流程。作为一篇以奏议对话为基本形式的礼学文献,元丰礼文有如下特色。
     首先,其核心理念是以礼经特别是《周礼》为依据,扬弃汉唐旧制,追法“先王之礼”的规模气象,奏议中所援引的经典依据不是前代的《大唐开元礼》或本朝的《开宝礼》,而是“三礼”特别是《周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效法”并非模仿照搬,而是融汇经典义理和现实需求,是“法其意”而非“法其迹”,如元丰元年九月,详定礼文所关于庙制的建议:
     详定礼文所言:“周制,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祖祢异庙,所以致恭而不渎也。……后汉光武俭不中礼,合高祖以下至平帝为一庙,异室同堂,屈万乘之尊,而俯同周之下士,历代因循不革。臣等以《仪礼》求其迹,以《尔雅》辩其名(50),以《考工记》约其广深,谨图上八庙异宫,以始祖居中,昭穆为左右以进(51)。”诏送陈襄等详定本朝可行典礼以闻,然卒未果行也。(52)
     在还原宗庙制度时,“以《仪礼》求其迹,以《尔雅》辩其名,以《考工记》约其广深”,这种思路既可以看作是在学术的层面还原经典中的名物,同时也是用经典指导礼文的具体实践——通过面向实践的综合考量,将经典中相关内容进行关联融合,形成可行的方案。这一思路几乎可见于礼文所大部分的奏议中,在此不一一列举。
     其次,礼文所提出“以义起礼”的思路,即引用礼经时,并不机械照搬其中的记载,而着意于提炼发明其中蕴涵的义理,以之指导礼文的因革。这是更深层次的“法其意”,即于先王之礼无规定处,推量体会礼义,草创发明新规。黄履云:“礼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犹可以义起,况因其有而正之乎?”(53)
     元丰元年九月,在讨论祭祀昊天上帝、皇地祇和太祖皇帝所设牲俎时,礼文所引用《礼记》“郊特牲而社稷太牢”“祭天地之牛角茧栗”之说,认为祭祀天地时,因为天地“覆载之功,无物可称,故用茧栗”,“犊取其诚悫,以小为贵也,特牲而已,不及羊豕,以少为贵也”,而配天的祖宗,则因为“祖远而尊,以天道事之,故亦特牲”。只有在祭祀明堂的时候,因为所配的是严父,“以其祢近而亲,故以人道事之。诗曰‘我将我享,惟羊惟牛’是也”。因此,礼文所认为,本朝仪注在祭天中误用羊豕,有违“尚质贵诚之义”,请“改亲祠圜丘、方泽正配位皆用犊,不设羊豕俎及鼎匕,有司摄事准此”,诏从之。(54)
     又元丰四年(1081年)九月,礼文所依据《周礼》《礼记》中“冬日至,作乐于地上之圜丘,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祭天,扫地而祭焉,于其质而已矣”,有“以下为贵者,至敬不坛,扫地而祭”等语,引崔灵恩、马昭、高堂隆之说,认为祀天的时候,圜丘的作用是奏乐、升烟,请神祇下降,而祭祀的礼仪则应当在平地上设馔享神,取的是“以下为贵”“祭祀尚质”的义理。根据这一理念,则“后世筑坛八陛,祀天其上,奏乐其下,非礼之正”,请求今后祭天时,“更今之坛以为圜丘,奏乐其上,而于丘南设馔于地,以行正祭,庶合礼经有以下为贵者,且明尚质之义”。虽然提议并未得到采纳(55),但其理念却值得注意。
     最后,礼文所的创议也非常重视历代沿革与现实可操作性,注重在“先王之礼”和“历代之制”中寻求平衡,力求“情”与“文”相称。在置局之后的第一篇奏议中,他们就提出:
     有事于南郊、荐飨景灵宫、朝飨太庙,大率皆踵唐礼,至于坛壝、神位、大驾、舆辇、仗卫、仪物,亦兼用历代之制。若概以先王之礼,固已不同,必兼用历代之制(56),则其间情文讹舛甚众。盖有规摹苟略,而因循已久,重于更制者,有事出一时之仪,而不足以为法者。谨先具一二奏陈,恭俟训敕,以为体式。(57)
     在后来的讨论过程中,礼文所的奏议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格式,即:首先言某事之前如何进行(此项在多数情况下可省略);次引礼经,说明据经义应当如何;再述汉唐以下的历代源流变化;最后提出一个以经典为基本依据,折衷现实的解决方案,供皇帝参详。如:
     (元丰三年七月丁丑)详定礼文所言:“明堂仪注,设御位于中阶下之东南,西向。臣等谨案,古者人君临祭,立于阼。其临祭就位于阼阶下,大夫士礼也。自曹魏以来,有司失之。伏请设皇帝版位于阼阶之上,西向。太庙、景灵宫亦如之。”(58)
     王应麟《玉海》引《中兴书目》论及元丰《郊庙奉祀礼文》的内容时,指出其体例为“每篇先叙历代沿革,次以议奏,以见其施行与否”(59)。
     在统合“先王之礼”和“当时之宜”时,可能遇到的一个困难就是古制与今制之间的差距,特别是涉及职官、品阶与地位秩序时,如何弥合就成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如元丰三年七月,礼文所讨论百官奉引车旗,认为当时所行“第一开封令,乘轺车;次开封牧,乘革车,隼旗;次太常卿,乘革车,凤族;次司徒,乘革车,瑞马旗;次御史大夫,乘革车,獬豸旗;次兵部尚书,乘革车,虎旗”的做法于礼非是,依照《周礼》,“巾车职曰:‘孤乘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司常职曰:‘孤、卿建旃,大夫建物。’”而《仪礼·觐礼》亦曰:“侯氏乘墨车,载龙旗。”如果用今官比照古官,则“(开封)令五品,秩比大夫,当乘墨车而建物;(开封)牧比诸侯,当乘墨车而建旗;太常卿,古春官卿,当乘夏缦而建旃;司徒,今三公,当乘夏篆而建旃;御史大夫,三品,秩比卿;兵部尚书,各夏官卿,皆当乘夏缦而建旃”。因此,礼文所请依据古礼,修改当今的奉引仪物,“所以参备《周礼》九旗之制”。(60)
     这种古今比拟虽显得有些迂阔,但在元丰礼文中并没有十分夸张,整体而言,还是以复古的形式彰显出典礼的气象和规模。但这种复古的理念如果更进一步发展,也有可能会被夸张强调,而产生于情理不合的结果,如宋徽宗朝编纂的《政和五礼新仪》中对宾礼内容的修改。有别于《开元礼》《开宝礼》只将藩国进觐纳入宾礼,《政和五礼新仪》将百官朝会、常参的礼仪也纳入到宾礼的范畴中,对于这一点,宋徽宗认为:
     《鹿鸣》之诗以燕群臣,而其诗曰:“以燕乐嘉宾之心”,盖方其燕乐,则群臣亦谓之宾,非特诸侯也。王尊,宾卑,君为主而尊,臣为宾而卑,此宾主尊卑之义辨矣。今虽不封建诸侯,宾礼岂可废缺?自罢侯置守,守臣亦古诸侯也,其赴阙来朝被召奏事之类,则朝觐会遇之礼岂可废乎?唐不知此而移于嘉礼,非先王制礼之意,可依《周礼》参详去取修立。(61)
     这是取《小雅·鹿鸣》之义,将群臣比拟于诸侯,因而皇帝宴饮群臣也可类比于“燕乐嘉宾”。宋徽宗将这一思路推至守臣赴阙奏事,以朝觐会遇皆为宾主相待,故百官朝会、常参的礼仪也应该纳入宾礼。
     从循名责实的角度看,这样的类比太过于追求形式上的复古,而忽略了实情,因为唐宋时的官员不具备诸侯的意义。更何况五礼系统中的宾礼已经发展为天子接见番邦外国的外交礼仪,将百官纳入“宾”的范畴,朝会、常参皆寓宾主相待之意,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观念与实践上的混乱。
     总之,对于先王制礼之意的理解和把握,其平衡并不容易掌握,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经过仔细的体量检讨,务求名实相称,否则很容易流于过度形式化,反而损害礼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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