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帆:新形势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地位的重大意义(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8:11:44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徐帆 参加讨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解决新形势下民族问题的大背景和根本依据 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性质的理论原理出发,我们就要始终将我国民族问题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视野下来考虑,不能抽象地谈论民族问题,而是要具体地分析民族问题背后的历史条件和基本国情,只有这样才能对民族问题有一个科学的判断。由此就不难发现,当下民族关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本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所必然面临的难题之一,解决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不仅要着眼于民族问题本身,更要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诸如民族关系领域出现的发展差距问题、摩擦纠纷问题以及维稳问题等,都不仅仅是民族关系领域本身的问题,而是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面临的挑战息息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无古人的伟大探索,必然面临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到民族关系领域就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光靠原有的理论是无法提供现成答案的,它们只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探索才能获得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因此,那种认为民族关系领域出现新问题新矛盾就是原有的理论政策出现问题的看法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观点。这种观点没有很好地理解民族问题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间的内在关系,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深入认识,缺乏对新形势下民族问题阶段性特征和特殊性、复杂性的全面认识,这样也就难以真正把握新形势下民族问题的实质,也就必然会提出脱离中国实际的主张和方案。因此,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首要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理解和解决新形势下民族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内在统一是解决新形势下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理出发,我们就要具体地考察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历史条件及具体国情,只有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分析清楚了,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有利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基本民族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其实质即是在确保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这一民族政策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内在结合,既从制度上确保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又充分照顾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自由,体现了民族平等的精神。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从政策设计上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关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内在统一的原理。但是在新形势下,有些学者却提出民族政策“去政治化”、实施“第二代民族政策”等观点,其实质即是对新形势下民族团结有效性的质疑,认为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能有效地保障民族团结,进而对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因此,他们提出要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改行有利于确保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融合的政策,认为如果民族逐步融合了,那么民族分裂的威胁也就自然消失了。 应当说,这种观点比较正确地预见了新形势下民族问题可能面临的严峻风险,提出了相关警示,并在此基础上,强调民族团结、民族融合对国家统一、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正是从这个角度说,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在进行比较正确的形势判断、提出政策目标之后却提出了错误的政策主张。民族政策“去政治化”、实施“第二代民族政策”等一系列具体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在强调民族团结重要性的同时却不自觉地忽视了民族平等的重要性,将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内在统一割裂开来。他们没有意识到。民族身份、民族差别,尤其是部分边疆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民族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改变现有的民族政策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取消这种差别,因为民族融合、民族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化过程。因此,如果由于强调民族团结、民族融合的重要性,强调国族建构的必要性而不自觉地牺牲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这不仅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理,而且也与现代世界发展潮流不相符。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团结是以民族平等为前提的,如果丧失了民族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族团结进而实现民族融合。而对少数民族来说,平等不能仅仅体现在权利的平等上,更要体现在事实的平等上。列宁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压迫民族或所谓‘伟大’民族……的国际主义,应当不仅表现在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表现在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抵偿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8](pp.352-353)也就是说,民族平等的政策不能仅仅满足于权利上的平等,除了权利平等,还需要事实上的平等,但要促进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就必须像列宁所说的给予少数民族必要的优惠政策或者说补偿政策以抵偿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如果像民族政策“去政治化”、实施“第二代民族政策”等观点所强调的那样,为了促进民族的融合,仅仅在各民族间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甚至取消各民族的民族身份,表面上看似乎并不违背民族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但在客观上却会起到损害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作用,强化少数民族在事实上不平等的现实。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其结果只能是一种既不能促进民族真正融合,还会有损于原有民族平等的事与愿违的空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