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乩的制度化与民国新兴宗教的成长(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1:11:40 《历史研究》 陈明华 参加讨论
第二,控制扶乩手的培养和资格认证。地方道院私自招募的扶乩手最难控制,而母院培养的扶乩手素质相对较高,“作意外谋者甚少”。[88]1932年立道大会上,道院各方重申了由母院负责扶乩手培训和认证。考虑到各院经费压力,与会者提出按各院的经济能力分担扶乩手的一切费用,从而保证扶乩手有充足的经费来源。同时母院也要求在立道大会以后,省、主、埠、特各院分区对扶乩手进行甄别,“如有未曾正式习乩及未至母总受灵授籍之纂方,或令补习或令去职,视其品学如何酌定办法,详报母总分别整顿”。[89] 第三,每年对扶乩手进行考核,根据成绩给予奖惩。“各纂掌、附、襄有勤于道务,洁身自束,不为惑所惑”的,由“统纂掌籍、副掌籍会同母、总两院统掌、副统掌及院监纂监呈判给奖”;“其各纂掌、附、襄有背道行为及溺弃职务,或为惑所惑”的,则“由统纂掌籍、副掌籍会同统掌等呈请分别惩处”。为此道院设立纂监,对扶乩手(纂正、纂附和纂襄)进行监察,各纂掌、附、襄有问题时,“得由纂监知照母、总两院统掌,及统纂掌籍、副掌籍,以重监察之责”;如果“纂监有不按监责、私徇情意者,得由母、总两院统掌呈请处分”。[90]此外,道院还实行纂掌、纂监与纂方的连坐法,“掌、监负有监督之权,实行监视,纂有功则实行奖励,纂有过亦实行处罚”。[91] 第四,对于训文进行严格审查,如有不符合道院规定者则进行修改。设有常纂的地方院会需每月将训文汇总抄送母院,通过母院审查。审查由纂监负完全责任。训文判示如有离奇错谬当随时由纂监改正,并函复相关道院。如经纂监审正函示后,该院纂方所出乩训仍被认为错乱荒谬,当由该院掌、监函请母院将该纂方罢职,或由各院掌、监具保赴母院补习受灵。[92]1932年,上海东南代主会总办事处的张兰坪(道号乾妙,上海人)要求“掌、监等对于坛训务须细加研究,凡不合于理情或有碍事实者未可盲从”。这就破除了“是训必遵”的扶乩权威,从而使扶乩手权力大大减弱。 第五,总院和母院还加强对扶乩手的人身控制,减少与世俗世界的瓜葛。为防止扶乩手以拉拢各方关系、培植私人亲信的手段扩展权势,《纂约》规定纂正(正扶乩手)不能直接与各院通信、交流道务、兼任院内其他职务。纂正须有五省院监或统掌之保证证书,以确保“不反道为教,或法及一切魔术误人以入迷途,及破除天地世界人善根”。此外,纂正在服务期间,“不得与各界联络感情,及私置一产一业与开设商店,或在未满定务年内就位他去”。[93]院方希望将扶乩手从社会关系网络中抽离出来,以防止他们结党营私,谋求私利。 实际上这些规范多数在1922年后就已经陆续提出,之所以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没有足够的监察力度和缺少对扶乩手利益的保证。此次立道大会在两方面都有所推进,对利益和责任作了重新分配。 一方面,立道大会的议案提高了掌、监对于扶乩手的权力,将乩训的审查权完全归于纂监,同时也提出了掌、监所负责任,议案规定“嗣后无论何院坛训公布,经有数院(五院以上)之掌、监校阅,认为违悖道旨或越出常规者,即由各院掌、监负责将该训抄寄母院呈坛判正,指为违悖或不合道旨者,即以出训之院掌、监是问”。如果各院掌、监有因循不负责任的,“是甘为败道,经母院查明当从严究正之”。立道大会结束后,东南地区就开始派纂掌、纂监对各地扶乩手进行考核。东南各会决定“由东南主会推举纂监数人,呈请判准,分往各院考核,随时考核,随时纠正。其有未赴母院习纂。以及前已奉训通知母院给有藉证者,均应查照纂则,由各院掌、监具报,令其赴母习授灵,否则不得侍坛,以重统系而资整饬”。[94]在东南主院和代主院的主导下,东南各会联合推举出陶道开、张道一、叶能静、周根净、黄急慈、郭春谿6位纂监,对东南各院扶乩手进行整顿。[95]其后东南主院还联合派专员对各地道务进行调查,将扶乩手的基本情况,诸如品格优劣,是否到母院培训,是否尽职和遵守纂纪等等内容,都一一记录在案。[96] 在此种监督方式下,母院对地方各院中的扶乩手取得了一定控制。扶乩手的培训权基本被母院掌握。各地资金充裕的道院可选派人才参加母院的纂识学社,扶乩手学成后回该院服务。绝大多数的地方道院在1933年以后都能遵守此规定,一改以前私自习乩的陋习。现存的《苏北各会联合办事处纂方调查表》中对19位扶乩手习乩地点的调查,就清晰地反映了此一变化趋势。除去1位习乩时间不明,1933年以前习乩的扶乩手有5位,仅1位在母院习乩。1933年以后习乩的共14位,有10位在母院习乩。[97]没有扶乩手的道院需要扶乩时,可以向上级道院申请扶乩手,由该院负责扶乩手往来费用及津贴。[98]烟台、常阴沙和黑山等地道院都没有扶乩手,开沙的时候由母院或其他上级道院派扶乩手主持,有时还派纂监同行,监督整个扶乩过程。[99] 为保持扶乩手纂灵的清纯,母院要求各地乩手定期赴母院合灵。而各级道院也对下属道院层层监督,如发现扶乩手有严重违反纂约的行为,则立即纠正,并向上级道院呈报。1941年,江苏如皋道院的马塘办事处未经上级道院允许开沙扶乩,其上级组织黄桥特院闻讯后,立即进行调查,认为虽然该院恢复扶乩是为了慈善事务,但是违背《纂纪》,而且考虑到“年来暗潮起伏,任意开坛尤恐贻人口实”,因而要求如皋院立即停止。同时也支会发文母院,请其裁夺。[100] 另一方面,道院充分重视扶乩手正常的利益诉求,保证其相对优越的收入。很多地方道院扶乩手不能达到“灵文清正”的良好扶乩状态,甚至借用扶乩谋取私利,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以山东地区最著名的扶乩手、被道院称为扶乩手之典范的洪士陶为例,他家境贫寒,不得已才去济南谋生,成为道院的著名乩手后,负担了家庭主要开支,家中老母、兄弟、妻女“以其为中流砥柱”,但他过世以后,“一门数口困难万状”。其他扶乩手出身亦多类似,因此不少人仅仅将扶乩当作谋生之计,忙于为生计奔波,没有心境去学习那些大道真旨,因此所出的乩训也难免错乱颠倒,文理不清。对类似洪士陶“一门数口困难万状”的身后窘境的忧虑,催生了他们借扶乩谋利的冲动。有鉴于此,济南母院代表在立道大会上提出了《拟请优待纂方切实考察以肃纂纪案》,要求在物质上优待扶乩手,如果单个道院经费紧张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就“联合数院共用一纂”,不但要保证扶乩手在任职期间能有足够的收入,就是在休灵之后,也有“养生之资”,这样才能保证扶乩手扶乩时心无杂念、纂灵清明。[101] 东南地区的各道院于立道大会前已提出对扶乩手“从优待遇”,会后更是纷纷给扶乩手增加薪金补贴,并负责日后相关费用。不但规定在原有津贴基础上薪金每90元增加10元,而且规定如果扶乩手服务情况良好,薪水还可酌量增加。反之,院方则以“减薪示警,或另行更换”。[102]在1940年代,因物价飞涨,院方还适当增加津贴比例,维持扶乩手个人及其家人生活所需。1942年4月,母院要求各地“有纂各院于原贴以外再加五成,最少亦须三成”,扶乩手“生活既能维持”后,才“可责其灵化之所修业”。1943年母院命令各地女道德社,扶乩手“支贴者一律加五成,无贴者月支二十元,襄(纂襄)支十元少减其苦而助其灵”。1944年3月母院又因物价飞涨知会上海道院,以老祖名义命令“各院以后流通纂例一律,襄、宣、录支六十,纂掌支一百以示优遇”。[103]而杭州道院于1946年筹集30万元,设立“保纂基金”,保障扶乩手生活,免除其后顾之忧。[104]原先扶乩手利用手中特殊的权力谋取利益,现在新的规约试图让他们从道院的实际权力舞台中退出,“不得兼任院会职务,并外坛乩手以及道外营谋”,同时,“纂方不得自判薪贴、奖金,以免物议”。[105]院方将这些原本不合法的收入制度化,希望扶乩手放弃对行政的干涉,专心提供宗教仪式的服务。 虽然因为种种原因,道院对于扶乩手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监控,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随着时间的推延,道院内的扶乩日渐规范。道内人士华悟曾在一封给道院内部重要人物袁善净的信中夸道,扶乩时神灵“必须经人灵间接下达,既落人灵,则不论扶手之性行如何,必有识神在中间阻隔矫假,此事惟吾道院为绝无流弊”。[106]此信是道内人士私人间的交流,可信程度相对较高。从信中内容可以看出,在1940年代的非常时期,该套制度基本能保证扶乩手不营私舞弊,道院也未因乩训错乱而蒙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这套制度还是相对有效。 五、结 论扶乩是中国民间一种古老的占卜术,明清时期在读书人中间日益风行,同时也为不少民间宗教所吸收,成为重要的宗教仪式。民国初年,不少以扶乩为主要宗教仪式的新兴宗教团体取得政府立案,得以公开活动,同善社、悟善社和道院等都是其中影响较大的团体。 在此类新兴宗教中,成员参与宗教活动主要围绕扶乩而展开,神意的展现、教义的宣化以及其他事务的行止都离不开乩训的指示。扶乩所展现出来的灵异现象往往能够为成员提供对超自然存在的体验,增加此类宗教团体的吸引力。道院、悟善社和同善社等类似团体早期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即得益于扶乩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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