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载,王守仁巡抚江西时,“行十家牌法,曰:‘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考。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指诸掌。’”(11)史料中还保留着当时他推行门牌保甲的详细规定,包括户主从事的职业、户内的男丁和妇女的人数、屋面的间数以及留住客人的情况,都需要在悬挂的门牌中写明。(12) 王守仁推行的“十家牌法”详细规定了人户门牌的内容以及十家牌的使用方式,正是清代所推行的“牌甲法”的雏形。此后,门牌上附加的信息越来越多,不仅仅作为区分人户的标志,更多地承担了治安、教化的作用。 2.清前期门牌保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行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推行保甲制度最为有力的朝代。清代前期,政府对于门牌保甲制度的推行与完善,体现出了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高度重视。 清朝保甲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自顺治元年至康熙四十六年,为保甲法之草创;自康熙四十七年至乾隆二十二年,为保甲法之确立;自乾隆三十七年以后,保甲法逐渐废弛。(13) 入关以后,清朝继承了明朝的里甲制度,作为征收赋役的行政基础。后来,又逐渐采用了宋朝的保甲法和乡约制度,以加强社会控制。(14)顺治初年初行保甲,各省对于牌、甲、里、保等名称建置不一,常常混淆。(15)总体上看,当时主要推行的制度还是属于里甲制的范围,以赋役册和户籍的编审为主。作为清代保甲制度初期形式的总甲法,仅仅是防范汉人复明运动的应急措施。可以说,这一时段里甲制度与保甲制度同时并行,保甲制度仅仅作为里甲制度的一种辅助和补充。(16) 到了康熙四十七年,朝廷申行保甲法,从此以后清朝保甲制度开始走上正轨。历经雍正、乾隆两朝的整顿,以门牌制度作为基础的保甲体系有了全面的推行。值得注意的是,在雍正时期,由于丁银摊入地亩,赋役册的制定和编审逐渐废弛,“从此以还,言户口者,惟保甲之是赖”(17)。这表明清朝继承明制而采用的里甲制度基本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其编审户籍、核定赋役的社会功能,逐渐被并入保甲制度中。此后,保甲制度成为了清朝全力推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乾隆二十二年,颁布上谕,详细规定了保甲的推行方法和悬挂门牌的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18)这标志着门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清代门牌保甲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基层社会控制理念 在清代的保甲体系中,保甲登记的户册称为“保甲册”,而“保甲册之基本,在于门牌”(19)。由此可见当时门牌对于保甲制度和户籍管理的重要作用。而门牌制度代替了以往的五年(或十年)编审户籍的制度,也是清代保甲制度的新变化。本部分讨论的正是在乾隆二十二年之后逐步完善、并系统推行的门牌保甲及其反映出的基层社会控制理念。 1.清代政府推行门牌制度的相关规定 通过乾隆二十二年颁布的上谕(与《户部则例》条目基本相同)以及当时官吏所作政书的记载,可以大致了解清代保甲制度着力推行时期的基本规定。 当时在全国各省州县中,以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及直省各州县城市乡村规定最为详细。按规定,“每户由该地方官岁给门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出注所住,入稽所来,有不遵照编挂者治罪。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限年更代,以均劳逸。”(20)这是推行门牌制度的官方法令。 关于门牌与循环册如何使用,在《钦定大清会典》等官方文书中记载并不详细。但清人叶佩荪在《保甲事宜稿》中对配合门牌保甲使用的循环册进行了十分详细的介绍。其“缮造之法”为:“期于某日,里长同所举甲长至县,该县当堂发给空白循环册二百页,空白门牌一百张,俱交甲长收领,谕令持归各里。按一甲百户中分作每十家一牌,各举晓事牌长一人,每牌长交与空白册二十页,门牌十张,令其将本牌人户姓名、丁口、年岁等项于空白册牌内详悉填注。倘有隐匿遗漏,惟甲牌长是问。”填好各项内容后,牌长将册牌汇交甲长,甲长合十牌之册挨次分订循环二本,再由里长携带这些牌册至县衙交给知县,知县则将循册存署,环册及门牌星夜用印毕。“次日,合集里长,当堂将环册及门牌交里长带回分交甲长,令甲长以门牌交牌长发各户,用木板悬挂。环册存于甲长处,以便改注倒换。”(21)当时地方政府对门牌与循环册施行的具体规定,由此可窥一斑。 关于牌长(头)所管理的事务。清人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讨论了保甲稽查的方式,按规定每十家长每日准备好稽查簿册,日暮执册挨户清点人数,询问家内情况,如:户主有无外出、有无外人留宿等。“若连宿不去,或常有人往来,语音不对、面生可疑,即细加盘诘,并讯邻佑,不能明晰,则拘留其人,报知保正。”(22)而《刑部条例》则规定:“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应轻律,笞四十。甲长、保正递减科罪。”(23)由此类记载,即可知当时法律规定对于牌长等地方管理人员要求相当严格。 2.清代门牌的基本形制 门牌的基本形制在清人黄六鸿所著的《福惠全书》中有详细的记载,除此以外,清人王凤生《越中从政录·保甲事宜》(24)和《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还收录了当时通行的门牌样式。通过这些记载,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清朝门牌制度的基本情况: 首先,印发的门牌名称基本上使用“烟户门牌”或“某(州)县门牌”的字样。由于烟户(25)是清代各类人户的统称,所以“烟户门牌”也成为最主要的门牌名称。 其次,门牌上都需要写明人户的情况,特别强调户主的个人情况及人口数量。门牌上需要写明户主所处地区、所属保甲(如《田藏契约文书粹编》所收录“张大舍烟户门牌”中所记录的“江苏苏州府昭文县东二场廿七都廿二啚”)、户主年龄以及所从事的职业(所营生理),还要写明本户内不同年龄的人口(分为男丁、妇女、幼童、幼女等)、亲戚,有的门牌还需要详细写明户主的相貌(如“身”、“面”、“鬚”等待填项)。与以往里甲制中的赋役册不同,门牌所登记的内容不再以“家”或“户”作为统计对象,而是以“人”作为统计对象(26)。这与保甲、里甲制度的发展及摊丁入亩的情况有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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