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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保甲与清代基层社会控制以清代门牌原件为中心的考察(3)

第三,有的门牌后还附有“民间易犯严例”等法令条文。这些法令条文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内容,除了与宋朝以来流行的乡约有着类似的教化功能外,还具有进一步的警诫意味。通过“张大舍烟户门牌”等文本内容,可以探讨不同时期政府在社会控制中的规定和措施。
    此外,配合门牌使用的两种工具也需要加以说明。
    梨木板。在《福惠全书》卷二十一所列“烟户门牌”样式的旁边,黄六鸿注明:“用梨木板将前示谕,并后年月、一行保长等一定字样刊刻端楷,用坚白棉纸印刷明白,照格将本户同居丁口,填注整齐,该甲保查对无差,汇送印发。”(27)又叶佩荪《保甲事宜稿》中提到,“令甲长以门牌交牌长发各户,用木板悬挂。”(28)叶世倬《清查保甲说》提到,“凡门牌须用板实贴悬挂门首,不过欲使一户中同食同处之人可以一目了然。”(29)王凤生也提到,“甲长将门牌率同牌长分给各户,用木板裱糊,悬挂门首。”(30)可见当时一般人户按规定需要将门牌填写明确后用木牌裱糊悬挂于门首。但是,据瞿同祖推论,“这些门牌常常只能在州县官衙所在治城住户门上才能看到”(31)。依此说法,当时的政府法令规定与现实运作还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
    木戳。在《越中从政录·保甲事宜》中“门牌”样式之后,王凤生注明“另刻一木戳,写‘保甲一切牌册纸张俱系本县捐给,倘有书役、地保借端需索分文,立挐重究’字样,用红色印盖于首二行之下。其零户用木戳刻‘双身零户’四大字,另户用木戳刻‘另户’二大字,俱用红印色盖于该户门牌之首以示区别。”所谓“零户”是指畸零之户,而“另户”则主要指官府为区别贱民、曾经犯罪的人户(还包括寄居、鳏寡的“只身另户”)与普通人户而专设的特殊人户。(32)但在现存的门牌原件中,并未发现此类木戳的印记,可能是此种规定是地方施行的法令。
    3.从门牌原件看清代的基层社会控制理念
    《田藏契约文书粹编》收录了多件清代门牌原件的图片,其中最为详细的是“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张大舍烟户门牌”(33)。这份门牌不仅具备了清代门牌所共有的基本内容,而且附带的一份“民间易犯严例”,有15条详细规定。结合这份门牌原件文本进行分析,可以了解清代门牌在基层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通过悬挂门牌,社会各阶层对于所属群体的不同地位有了认知。
    悬挂门牌可能是清代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情,但从社会控制层面看,门牌的具体规定体现着政府对不同人群的定义。例如:门牌中需要填写的“生理”一项,就是政府考察人户所属阶层的重要依据。这种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区别,也对不同的人群产生社会暗示,进而影响着他们对自我形象的认知。(34)
    一方面,地方士绅阶层在悬挂门牌方面拥有特权,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群体认同。在清代的门牌保甲制度中,乡绅阶层的特权是值得重视的。(35)在《福惠全书》中,黄六鸿提到了地方士绅的两点特权:一、“凡十家长、保正长俱选之庶民,不及青衿、衙役,以青衿有妨肄业,衙役善作奸也。”(36)即因为举业的关系,免除了地方士子应服差役;二、“其乡绅、举贡监、文武生员在本甲居住者,不必编入十家之内,以不便悬门牌。令十甲长稽查,惟将一户系其乡绅某举贡监衿,开明姓讳、籍贯、官职,附编本甲十家之后,城乡俱同。”(37)此项规定表明,虽然政府有“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38)的法令,但是有些地方还是免除了地方士绅悬挂门牌的义务,以明确其与普通人户的区别。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地方士绅的身份介于政府管理者与普通民众之间。以方大湜等清代官吏的文献记载,(39)结合萧一山、张哲郎对乡约制度的发展以及地方士绅参与城乡自治的研究,可以进一步考察地方士绅阶层对于自我形象的认知。
    另一方面,门牌制度的规定中也反映出普通民众与特殊人户的区别和隔阂。在《福惠全书》、《保甲书》等政书中,不仅有关于地方士绅特权的记载,还有很多关于贱户、另户及流丐的记载。如王凤生记载:“至于该坊之贼盗、窝家、娼赌、匪徒等户,则令甲邻自相排挤,剔为另户。各坊另立一册,交地保收管,季终随同乡耆赴县倒换。”又云:“查验土著乞丐,酌令数坊设一丐头,将所管乞丐造册存查,各在各坊乞讨,勿许越境。其外邑新来之丐,饬令丐头随时举报,官给口粮,即行遞籍。凡此皆不列入保甲之内。”(40)上文所提到的用以区别“另户”的木戳,也有与此相同的用意。由此可见,在清代地方行政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仅通过不同的保甲册区别人户类型,也通过“令甲邻自相排挤”及“饬令(土著)丐头随时举报(流丐)”等种种方式,试图人为地强化不同社会群体的自我认同意识,并借此来控制社会流动,剔除城乡中不稳定的因素,维持社会正常的秩序。
    其次,门牌与基层社会控制的实际推行密切相关。
    作为清代保甲体系的基础,门牌本身所包含的意义更多地指向了社会控制。但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门牌的内容逐渐增多,其负载的社会功能也越来越复杂。其中,除了保甲本身“相保相救”的宗旨之外,教化与申诫也是门牌重要的社会功能。
    一方面,门牌分担了乡约的一部分教化功能。乡约制度始盛于宋,其立意可归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后来,南宋朱熹、明代方孝孺、王守仁、吕坤等对乡约制度都有过修改和补充。(41)特别是王守仁在平定叛乱和抚治江西时,不仅大力推广乡约制,而且尝试推行“十家牌法”与之配合。乡约制度本为团结和约束地方民众,实际上是一种追求以士绅为首的地方自治的努力。其中“德业相劝”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化,而“过失相规”则不仅有教化督导的意味,还隐含着申诫的深层含义。通过“张大舍烟户门牌”中“窝赌窝娼”、“聚众不法”等条目对邻右行为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清代门牌实际分担了乡约一部分的教化功能。
    另一方面,门牌中附加的内容反映了不同时期基层政府社会控制的指向。“张大舍烟户门牌”上附有详细的“民间易犯严例”,按类型包括:窝藏类、造假私铸类、妖言邪教类、闹事扰民类、犯奸类、教唆类、私藏禁书类以及私宰耕牛罪等。比对不同时期门牌附加信息的区别,研究者可以进一步了解清代不同时期基层社会控制的重点。例如:由其中“妄立教民,□□吃素、夜聚晓散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者充军,里长人等一并治罪,被惑被骗之人,亦分别杖徒”一条,可知在嘉庆二十二年左右,被目为“吃菜事魔”的白莲教叛乱虽然已被镇压下去,但在广阔的基层社会中,民间秘密宗教、结社仍然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政府需要时刻防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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