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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史分期三家说平议(2)

二、战国封建说平议
    主张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开端的史学家有郭沫若、杨宽、田昌五先生等。
    众所周知,春秋战国之交是古代中国变动异常剧烈的时期。战国派紧紧抓住这个历史巨变分期断限,立论持说,自不免使自己的理论、观点平增几分力度,平添几分说服力,确乎明智。但战国派对春秋战国之交社会变化性质的分析、认定,却是令人难以同意的。因为,变化是变化,它有许多种,不一定就是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变化。所以,当战国派凭借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巨变这个立论优势去论证本不存在的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便不免在理论上、史实上碰到诸多不可克服的困难,露出种种破绽。我们认为,以郭老为代表的战国封建说,至少在如下三个问题上,难圆其说。
    (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否意味着封建制的确立
    在谈到奴隶制如何向封建制转化这一问题时,郭老认为:初税亩是“一项在社会史上极其重要的记录”,“公室为挽救自己的式微,便……把传统的公田制打破”,“正式地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对于私田一律课税。这样便是社会制度的改革”。〔24〕田昌五先生说得似更明确些:“中国古代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基本原因,就在于井田制为基础的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让位于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土地所有制。”〔25〕一句话,似乎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就意味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这是有违于基本的历史史实的,也是没多少道理可讲的。实际上,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既不意味着奴隶制的崩溃,也不是封建社会开端的必备条件,自然也无从标志着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那种把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与封建制度的确立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如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孕育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渐次发展,至于土地私有制的法律观念则更为晚出。在原始社会末期以至阶级社会早期的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人类社会经历了若干世纪的农村公社阶段,即公有制、私有制并存的一个两重性结构阶级。当时,“虽然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生产得来的产品留为己有”。〔26〕如此,村社既存在土地公有,又有产品的私有,“农业公社天生的二重性,使得它只可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公有原则战胜私有原则--引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27〕不言而喻,马克思在此实际上指出了村社发展的两种前途,即:其一,当村社中“私有原则”战胜“集体原则”时,村社便会失去存在的依据,走向解体。这种结局,正是阶级社会生成中的“古典道路”,即奴隶社会的道路;其二,由于“历史环境”的不同,村社发展的结局也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后者战胜前者”,公有原则暂时地、实际上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战胜私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村社不但不会迅速消亡,反而会长期存在下去,并构成为早期阶级社会存在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里,私有关系的发展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发展缓慢。这种结局,是阶级社会生成中的另一种更为广泛的结局,即封建主义的结局、道路。出现这种结局的地方,正是由于村社的顽强存在,才一方面有力地抑制了私有制、奴隶制的发展,而在另一方面,却又为封建剥削方式提供了现成的、便当的形式。可以毫不夸大地说:村社,乃是了解、把握古代中国、乃至整个除古典世界以外的更为广大地区的社会究属何种性质症结之所在。
    所以,从世界历史发展的大视角看,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确立,不惟不是早期封建社会赖以生成的温床,相反它倒是奴隶制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对此,恩格斯有谓“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制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人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28〕“至于说到村社,那么只要它的各个成员间的财产差别不大,它就可能存在。这种差别一变大,它的某些成员一成为其他较富有的成员的债务奴隶,它就不能再存在下去了。”〔29〕马克思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土地公社所有制随着社会的进步,……让位给私有制,……是以欧洲的经验为根据的。至于譬如说东印度……那里的土地公社所有制是由于英国的野蛮行为才消灭的”。〔30〕战国派把土地私有制的确立目为奴隶制的终结和封建制的生成点,未免离谱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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