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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史分期三家说平议(3)

说到这里,人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精明如郭老竟会拒绝承认古代中国存在着村社这一人所共知的事实原因之所在了。对此,战国说后劲田昌五先生虽曾不无惋惜地言道:农村公社“这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郭沫若不谈这个问题,自然就留下了理论的漏洞。”〔31〕但在郭老本人,似乎更明白个中得失,他曾毫不掩饰地说:“如果太强调了‘公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32〕反过来说,既坚持中国有奴隶社会,就得抹煞村社。不过,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村社固可抹煞,春秋前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却抹煞不得。下面,我们就来考察一下郭老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巧为之说的。
    (二)存在于商周的井田制是否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其下的主要生产工作者“众”、“庶人”是否奴隶
    井田制作为中国古代田制史上的一大悬案,历来争讼不已。当今学者多倾向于承认它的存在,但对其内容、性质的认识上,仍多分歧。早先,郭老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是否认井田制的存在的,认为,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的办法要付诸实际是不可能的,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实施。后来,郭老虽承认了井田制的存在,但却另作一番解释。他在《奴隶制时代》一文中说:“井田制的用意是怎样呢?这并不是如像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那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那些方田不是给予老百姓,而是给予诸侯和百官的。”〔33〕郭老进而解释道:“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这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公家把土地划成方块授予臣工,同时更分予些‘说话的工具’为他们耕种。臣工们有了这样的便宜,便尽量榨取奴隶们的剩余劳动以开辟方田外的荒地。畿外的诸侯在采取这种步骤上是有更多的自由的。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公田有一定的规格,私田自可以因任地形而自由摆布。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的,私田在初却完全无税。”〔34〕田昌五先生则进一步推演说:“井田制只是一种田亩制度,并不是什么土地所有制。”〔35〕
    诚然,战国时代的孟子对于“井田制”这种业已消失了的古代土地制度的描述不免失之于理想化、图式化,诸如一井八家、九百亩之类的规整成数等,但古代确曾存在过这种土地制度应是没有问题的。正如不少学者所指出的,孟子井田论中的“公田”、“私田”划分,同农村公社的土地区分为“共有地”和村社成员的“份地”这一人所共知的事实是相吻合的,“井田制”实在就是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郭老先是对井田制持否定态度,后虽承认,却又完全抛开孟子等别作新解,其实质,仍在于回避对村社的承认,因为,一旦承认了井田制乃是村社的田制,商周奴隶社会说便会失去存在的前提。而为了证成商周之为奴隶社会,便不惜指斥孟子为“乌托邦”,把井田制率意解释为什么“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但是,话尽可由人们去说,历史的真实却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
    至于说到井田制下的劳动者,郭老等更是基于自己学说的需求,毫不含胡地把他们一概打成了奴隶。在郭老看来,那时遍布各地的所谓“邑,很像是劳动集中营。里胥、邻长就跟哼哈二将一样,坐在居邑门口,监视着‘民’之出入。”〔36〕“殷周两代的农民,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37〕且看,这是何等一个吓人的、纯之又纯的奴隶社会情景啊!一如日知先生所论:“在郭老的体系里,……是没有自由农民的,殷周时代的一切农业生产者都被奴隶化了;……根据郭先生的体系,在这些占有黄河流域乃至长江流域广大农业地区的殷周国度里,在许许多多世纪中,一个自由农民也看不见了。”〔38〕事情果真像郭老所说的那样,古代中国倒真可以一跃而为连希腊罗马也望尘莫及的“超级奴隶社会”了。遗憾的是,这样的社会是无论怎样了无法在历史上找到的。别再发诗人的浪漫了,还是让我们回到历史事实的严肃考察中去。前已言之,在井田制下,剥削方式采用所谓“助”法。孟子云:“助者,藉也。”赵歧注《孟子·公孙丑上》亦谓:“助者,井田什一,助佐公家治公田,不横赋税若履亩之类。”足见,“助”即助耕公田。对此,范老析说至明:“助法,显然已经是力役地租。”〔39〕果真要言不烦,一语中的。
    如所周知,在奴隶制下,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奴隶一无所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奴隶主手中,奴隶主直接干预着生产过程,奴隶作为生产条件之一和牛马一样完全为奴隶主支配,他们没有任何权力和人身自由,他们是物而不是人;劳动所获,亦一并为奴隶主占有。一句话,奴隶制下的奴隶是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和自己的经济可言的。而在使用“助”法,使用“力役地租”剥削方式的情况下,劳动者则拥有自己简陋的工具、室居;生产过程也大都独立进行(“公田”上的劳动除外);劳动所得除按规定向主人交纳一部分外,尚可保有一部分供自己支配、享用。在这种场合,劳动者已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和自己的经济。这样的劳动者,自然不应算作奴隶,而只能把他们归属到封建制剥削下的劳动者的行列中去。郭老等目村社田制“井田制”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目村社成员--殷周社会主要生产担当者为奴隶的作法,是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缺乏说服力的。
    (三)商鞅变法是否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重要标志
    战国时期,各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改革,秦商鞅变法则是这一时期各国变法运动的代表,是其高潮和总结。对商鞅变法,战国派坚持认为,它是一场使社会发生质变的革命,是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重要标志。郭老说:“秦孝公用商鞅实行变法后,秦国的社会就起了根本的变化。”废井田,开阡陌,“真正改变了制度”,〔40〕“商君时的秦国社会是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的过渡阶段,由于土地制的变革表示得非常明瞭。”〔41〕战国派抓住战国变法运动中的“主角”商鞅变法,大谈变革固然不错,但执意要把一个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奴隶制发展的商鞅变法说成是敲响了奴隶制的丧钟,说成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重要标志,则令人难以信服。
    关于商鞅变法的内容,据《史记·商君列传》,略有如下诸端:
    1.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2.大小僇立本业,耕织致帛粟多者复其身。
    3.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4.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5.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6.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先说第一条材料。法令明文规定,人们可以按照爵位等级占有不同数量的奴隶(臣妾)。即是说,变法令不仅没有强令废止奴隶制,反而维护了奴隶制度。
    次看第二、三条材料。第二条是奖励努力于耕织本业的。第三条则是处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的,如何处罚?“举以为收孥”,即罚做奴婢。这些被罚作奴婢的所谓“怠而贫者”,实乃破产的村社成员。足见,商鞅变法,不仅没有释放原有的奴隶,还在不断制造新的奴隶呢!
    再看四、五、六条材料。这是利用经济和行政、立法手段,强制父子兄弟分家,以增加生产,增殖人口。这实际是从法律上确认了村社共同体、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崩坏,推动土地私有化进程。分家后,各家可根据其实际能力去开垦弃地荒地之类的阡陌封疆,从而培植刚刚脱离了村社羁绊的个体家庭的经济实力,并进而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
    综观变法条文,实在看不出其间有一丝毫的废除奴隶制的信息。诚如《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一书的作者所言:“从各国变法的具体措施来看,是看不出有直接打击奴隶制关系的作用的。”〔42〕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春秋战国之际当然是发生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的,但这场变革的性质,决不是如战国封建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一次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变革,而是封建社会内部由建立在村社基础上的村社封建制到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地主租佃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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