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旅游业的发展,更使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成为发展旅游业的重要关键之一。复旦大学历史系、复旦学报编辑部、复旦发展研究院、复旦大学出版社联合举办的97年第二次学术沙龙,就是以“历史研究与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主题,展开讨论的。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制止破坏,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迫切性;以“可持续发展观”指导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历史研究与历史文化资源的新认知等。现发表部分学者的发言于下,以飨读者。 文物的开发利用 文化资源是个宽泛的概念,文化遗产是其中一部分;文化遗产包含的对象也很多,文物是其中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文化遗存”。文化资源有无形与有形之别。文物是有形的,它是特殊的文化信息的载体,或者说是人类文明的见证物。 开发利用是可以从多角度多层次来说的,开发的对象不同、利用的目标不同,使得开发利用往往成为一个具体的课题。 文物的开发利用是有前提的。首先,文物本身的价值必须得到绝对的尊重。文物之区别于一般的物,是因为其具备了特殊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往往是多方面的,如艺术的、科学的、历史文化的、使用的等等,如果开发利用诋毁了这些基本价值,那就不能称之为开发利用了。其次,开发利用不能违反国家的《文物保护法》。这点是文物的开发利用区别于其它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所在。在《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行为作了很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开发利用不仅要有内容上的合理性,还要有操作上的合法性。从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来看,不乏违反这两点前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仍然是个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利用更应慎之又慎。 文物的开发利用还应被理解为保护工作的一部分,是大有可为的。以往我们提到文物保护,往往局限于“物的保护”这个层次,这是一种消极的保护观,也是偏面的文物观。文物与其他文化遗产、资源一样,既具有历史文化的沉淀,又具有时代性。有些文物,在它诞生之前,就注定了它的地位和价值足以成为“见证物”,因为人们对它的创造付注了超乎寻常的努力,宫廷文物就具有这种特点。还有一些文化遗存,其“出生”十分普通,但在它的沿用过程中附上了不同寻常的意义,所以成为文物。许多名人故居,纪念地就属于这种情况。可见,文物价值的形成有不同的特点,但一旦它们成为文物,便具有共同的社会文化功能,它们一般都脱离了原有的使用状况,脱离了原来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同时,它们成了参观物、研究对象,甚至是保值财产,这意味着它们具备了一种新的价值,一种具有时代性的价值。随着时代的变化,文物或非文物的划定会有变化,文物的价值大小也会发生变化,所以,对文物的看法不能绝对,不能不考虑时代精神对文物的准确反应。文物的开发利用,实质上就是我们在继续谱写文物的历史,在发挥文物的生命力。同时,也是在向后人展示我们对文化资源、遗产的认识水平。假如我们像仓库保管员似地一味关心文物之存亡,说明我们至少是缺乏激情和创造力,假如我们不顾文物的“健康”,歪曲文物的精神,说明我们至少是缺乏理智。 文物的开发利用还是个资产经营问题,看不到或不愿正视这个问题,开发利用就难以操作。文物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或个人所有等不同的财产属性。开发必然涉及到投入,投入又有不同渠道,并且不可能不讲究回报。不同的所有权与不同的开发者之间的不同组合,不能不寻找不同的开发机制。目前,政府为国家所有的文物的保护已经投入很多,但还不能满足保护所需的投资,所以,要开发投入恐怕一时有很大困难,这就要求社会共同来保护和开发。这就首先要解决所有权、使用权的相关利益的关系。而且,一般来说,文物的开发难度大,投资回报比较有风险,不能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相并论。在看到文物的开发价值的同时,还应客观地估计到这种资源的开发所带来的不利因素,也就是它的不可开发性。这种不可开发性因素如果得不到其它可靠补偿,投资行为就缺乏经济上的可行性。事实证明,开发活动不能简单地以赞助义举来对待,这解决不了文物生命的机制问题,也解决不了文物管理的体制问题。这样说来,开发以后的利用问题是个关键,文化价值需要利用,经济效益也需要利用,两者不能偏废。利用资金开发文化价值,这是文物部门的动机;利用文化价值及其带来的有形资源来开发经济效益,这是投资部门的动机,无论文物所有者和开发者是谁,两方面的动机都必须正视。应该说,我们对这个环节的研究还不够,但局部的开发经济已经预示着,文化和经济的互利开发是有可行性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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