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记载周初封建闻名的《大盂鼎》铭为例,其记周康王封赐给盂土地人民的情形说:“赐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赐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k1i102.jpg□迁自厥土。”铭文以“邦司四伯”与“夷司王臣”对举,实分别指孟原来领有之族邦与新征服的土著族邦的有司,其分别统率下的“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及“人鬲千又五十夫”,自然便是两类不同族属的人民。现在他们经由封建的仪式一并授给盂作为统治民,并被迁往盂的封地(铭文“k1i102.jpg□迁自厥土”),当即混居在一个共同体内。类似的金文材料还可以举出一些,文献如《左传·定公四年》谈到的鲁、卫、晋等国的分封亦是适例〔12〕。 何以周代能够出现这样的封建局面?王国维说,因为周人有了嫡庶制,继承王位的只能是嫡长子,余子不得继承,故以封建安置之。这里,王氏以商周继承关系的演变去说明封建制的产生,似未能抓住问题的本质。嫡长子继承制自周始确立固然不误,但施行嫡庶制为何就与周人的封建制挂上钩来?继承王位的嫡长子为何一定要将余子安置到被征服地区,并授予他们被征服的土地和人民?将其安插在王畿附近,使率其族人居住在王室周围不也是可以的吗?其实周人之所以实行封建,主要还应从周人的文化传统及商周之际的客观历史环境上去找原因。这个问题,上文已做了必要的交待。总的说来,西周封建乃是上古中国各部族在经济文化上相互影响,走向融合的必然趋势,是这种趋势已经发展到可以促使不同部族共同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的结果;夏商没有封建,则表明这种趋势尚未发展到如此地步。从主观上讲,西周封建乃是周人根据自己的民族特性创造的一种新的政治体制,是他们面对空前广阔的征服地域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新的统治方式。 这种新的政治体制的直接后果,或者说最显著的政治效应,便是促进了周人在国家形态上的跃进。西周初期,由周室分封的诸侯国与所谓夏商旧国相比较,在数量上并不占优势,但它们的发展却代表了历史前进的主流。它们的规模一般都大过同时期的夏商旧国,更非夏商时期那成百上千的撮尔小邦(方)可比。如考古发掘的齐、鲁故城,面积均在一千万平方米左右,直可赶上商周时期王都的规模。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封国将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织在一个共同体内,使原本互不相干的族氏有了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这就有利于打破各族氏间的血缘壁垒,并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地缘关系。从文献及金文资料看,我国最早的地域单位“里”,正是在西周以后出现的〔13〕。之后,随着西周宗法制的崩坏,各大诸侯国获得自己独立发展的机会,它们借助于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逐渐将周围其它小邦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甚或并入自已的版图之内,从而加速了各地以几个封建大国为中心的族邦的融合,也使它们自己朝向大规模的领土国家的方向发展。我们看夏商二代,直到周初封建之前,“天下万邦”的政治格局都没有什么变化。《淮南子·修务训》说:“(禹)治平水土,定千八百国”,《尚书大传》则说周开国之初,“天下诸侯之来进受命于周,退见文武之尸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是古人认为在这千余年间的邦国数也未见增减。殆至春秋时期,见于文献的诸侯国数目即已骤减至百十余国,可见古代各族邦的融合之势实主要出现在西周与春秋时期。这种形势当然是与西周封建的出现密切相关的。从这个角度看,西周封建国家的出现正是促使我国上古万邦林立的政治格局转向以后中央集权国家政治结构的中间环节。 (二)嫡庶制、宗法制的出现与“家天下”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家天下”是中国政治社会特有的组织形式。其自夏代以来,在中国一直延续了数千年。它的核心就是王者以“天下”作为自己的一家之私,由一家之姓世袭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对国家实行专制家长制的统治。 在过去几千年中,这种“家天下”的国家制度无疑也经历过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即是王位继承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这种继承制度一开始并不是像我们在以后社会中经常看到的那种嫡长子继承制,而是相当一部分王的直系近亲都拥有继承王位的权利。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古代的家族制度。王位既然是在家族内部作为私有财产被后世子孙所继承,它就不能不受到家族内部财产关系的制约。随着家族制度的发展,也随着古代政治社会的演进,王位继承制度也一步步改善。特别是人们看到由于前此以往的王位继承制度的不善曾经导致统治阶级内部的长期政争,并由此给社会政治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的动荡。在总结这些动荡带给社会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人们自然要对王位继承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 夏代的王位继承制度,由于史料的欠缺,目前尚不能说得很清楚。按《史记·夏本纪》和古本《竹书纪年》所列,包括大禹在内,共传14世17王,其中传子者14例,占了绝大部分。但是这个世系看来是不确切的。因为按古本《竹书纪年》给出的夏、商、周三代的积年计算,夏代每个王世的平均历年明显地偏长〔14〕,这其中肯定有失其代数的情况,很可能是没有将许多非直系先王记入世系之内,如史籍所载商人与周人的先公一样。有学者据《史记》上述记载简单地断言夏代主要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此结论看来是下得草率了一点。 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由于有了甲骨卜辞与《史记·殷本纪》及《三代世表》相互对勘,已经能够做出较好的说明。然综观目前学者依据卜辞修订而后列出的商王世系表,却并不见得完全一致。在比较诸说之后,我们觉得,倒是日本学者岛邦男依据卜辞祀次所得的商王世系更为符合实际一些,今稍作修正〔15〕,转录于下: 除各家共同对《史记》作出的修正外,此表与我国部分甲骨学者的歧异点主要有二〔16〕:一是第4位国王外丙(卜辞作卜丙),部分甲骨学者据《殷本纪》以之为大丁之弟、大甲之叔,但殷墟卜辞周祭先王的祀谱却把他排在大甲之后,这说明他不当是大甲之叔,而当是大甲之弟,因为卜辞祀谱尚无叔父排在侄儿之后的例子。再则是第6位国王小甲,《殷本纪》以之为大庚之子,但在《三代世表》中他却是大庚之弟。考虑到他在商的先王属中属于旁系,且在祀谱中排在大庚之后,故应改从《三代世表》所记。这两点,都以岛邦男所列为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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