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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4)

从这个新认定的商王世系表可以看出,商代29王中,由父传子的共计10位(包括大丁),由兄传弟(包括传与叔伯兄弟)的共计12位,此外尚有将王位传与兄之子(包括堂兄之子)的计6位。不难看出,商代王位继承制度中兄终弟及的色彩是相当浓厚的,此外,还有由最后一位弟弟将王位传与其兄之子的特色。王国维当年强调商的继承制度“以弟为主而以子继辅之”的说法,从总体上看应当是站得住脚的。
    当然这只是大的轮廓。如果再进一步对此世系加以研究,又可以看出商代前后的继承制度是有所变化的。它首先可明显地分为两段:(1)自汤至于祖甲,王位的传袭基本上是“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17〕。(2)自康丁至于帝辛,实行父死子继。而在自汤自祖甲阶段,其作为辅助手段的子继之法,又有前后两期之区别:前期至南庚为止,实行的是最后一位继位的弟弟将王位传与长兄之子的制度〔18〕,后期则改为最后一位继位的弟弟直接传位与自己的儿子。这几个阶段的王位继承制度呈有规则的变化,各阶段的王位继承方法互不紊乱,说明商人是在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有意识地对王位继承制度做出调整和改进的。
    对于商代前期和中期实行的这种兄终弟及的王位继承制的原因,学者曾提出过多种解释。有人把它归诸偶然的或特殊的社会因素(如说是诸弟及其子违反继承法对王位的争夺),这显然是不足取的。王玉哲先生认为这是母系氏族制的残余留存于父系氏族社会中的反映〔19〕,其说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但我们更认为,这种母系残余之所以能留存于商代社会,又是与商代的家族形态,特别是王室家族形态有密切关系的。王国维说:“商人兄终弟及,凡一弟之子,无嫡庶长幼,皆为未来之储贰”,实际便指出了商代王室实行的是大家族制度,据学者研究,作为商代亲属组织基层单位的大家族,一般都是由近亲三数代人的几个核心家庭组成的,而王室家族的规模又要比一般家族大得多,它当是“由时王与其诸子为骨干,结合其它旁系近亲(如未从王族中分化出去的亲兄弟、亲侄等)组成”〔20〕。既然商王诸亲子、诸兄弟乃至诸亲侄都包含在一个家族之内而未独立出去,则商王的位置在其诸子或诸兄弟中轮流传承,也就不足为怪了。甚或从祖丁到阳甲几个王世期间,王位更在堂兄弟或从叔侄之间传承,也是与此家族制度不相违背的。
    然而社会总是在不断进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家庭的利益总要突出在大家族的利益之上。“兄弟之亲不如父子之亲”这一父系制度的原则也不可避免地要在王位继承制度中发挥它的影响力。在它的冲击下,首先产生的一个问题便是“特如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按照传统(如商前期所示),当然是兄之子;按父子之亲,则最后一位继位的弟弟当然愿传给自己的儿子。这个矛盾自不免要引起商代统治者在王位继承问题上的争议,这大概也就是自仲丁以后“比九世乱”的根本原因。经过一段时间两种势力的反复较量以后,也经过商人对王朝势力盛衰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人们终于选择了由弟之子来继承王位的做法。这大概也是盘庚以后商朝政局趋于稳定的主要原因。再经过以后几代人的过渡,到康丁以后,商人遂终于抛弃了兄终弟及的传统,而完全确立了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
    商代最后几位国王无疑已改作了单纯的父子相继。然而继位为王者是否都是前王的长子,甚或嫡长子,却不一定。从卜辞上看,武丁以后诸王都曾有过对其死去的兄长的祭祀,这里虽不排除受祭诸兄有的具有嗣子身分但却未及即位便故去了的情况(如祖庚、祖甲之兄孝己之例),但这种例子恐怕只是少数。即此一点已很难说商末继位诸王皆为前王长子的身分。论者又或指出商王诸配偶所受后人祭祀的待遇并不是一致的,因而认定某些受到特殊祭祀待遇的商王配偶是商王的嫡妻。实际上,这些受到后王特殊祭把待遇的商王配偶只是因其为后王生母的缘故,而后王对于自己生母的追溯与前王认某位配偶为嫡妻二者并不是一回事。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说,殷道“亲亲,故立嗣予子,笃母弟,妾以子贵”,周道则“尊尊而多礼文,故立嗣予孙,笃世子,妾不以子称贵号”。虽受到特殊待遇的后王生母并非一定属妾的身分,但以此断言她们生前一定就是商王嫡妻,则显然理由不充分。论者又举《吕氏春秋·当务》或《史记·殷本纪》,说商末最后一位国王帝辛是以嫡子的身分越过他的庶兄微子启而继位为王的,然而《左传·哀公九年》明记微子启本“帝乙之元子也”,是微子本非庶子之身分。故王国维当年即已怀疑《吕氏春秋》及司马迁之说是在后世嫡庶观念支配下对帝辛继位为王的一种拟设。总之,终有商一代,我们还不好说商代已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从文献上看,嫡长子继位的正式确立是在周初成王时代。在那以前,即周人自己也不能说已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学者所举,公亶父不传位于太伯、仲雍而传位予季历,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传位于次子武王,武王临终前犹对周公以“我兄弟相后”为嘱,即可了解周家在成王周公前并无确定的王位继承制。周之确立嫡长子继承制,一则,是鉴于商代王位继承制之不善留下的历史教训;二则,是有惩于管、蔡二叔利用本期王位继承问题挑起的叛乱。为使周家从此免除因王位纷争造成的内部混乱,以确保周朝统治长治久安,以周公为首的统治者终于决定采取这一重要的政治举措。从周王的世系表可以看到,西周时期共传11世12王,除孝王一人外,余均为父死子继。又据古本《竹书纪年》“自武王灭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平均计之,每个王世延续的时间仅为23.4年,由是知诸王皆是以长子的身分继承王位的〔21〕。再考虑到周人实行的宗法制,则说周代诸王为嫡长子的身分应无可疑矣。
    根据王国维的说法,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因此,宗法制也产生于西周。所谓宗法制,是周人创造的将宗族结构中的血缘统属关系与政权结构中尊卑上下关系相结合的一种制度,是通过这种血缘亲属关系使周天子世袭拥有对天下同姓贵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也使各级贵族的等级关系法定化的制度。其中确定宗族统属关系同时也是确定政权结构中尊卑上下关系的唯一准则,就是嫡长子继承的原则。它规定,自天子以下各级贵族,仅嫡长子得确立为宗子,他相对于诸孽庶来说是为大宗,诸孽庶即为小宗,同时在政治地位上相应地归于下一级贵族。由于嫡长子只有一个,这就从宗族血缘关系上保障了各级贵族的政治地位不致受到诸下级贵族,即诸孽庶之子的僭越。并且这种政治地位是世袭的,“百世不迁”。如此,便构成了周天于及其同姓诸侯、卿大夫、士之间法定不移的等级名分制度。后人总结周人制定的这套宗法制的政治目的说:“故先王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即“拟”,下同)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则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庶无别则宗室乱。”〔22〕一句话,宗法制就是使周人的宗统与君统很好地结合起来,以确保周天子实现更加健全有效的“家天下”的统治。
    说宗法制是周人的创造,即是说这项制度在商代还不曾有过,或仅有些萌芽。王国维说,“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这是很对的。据当今甲骨学者的研究,在子姓商族中间确实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层级结构,甚至存在着某种性质的“大宗”对“小宗”的统属关系〔23〕。但商人的“大宗”与“小宗”是否按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加以区别,则无从证明。与此相关,这种“大宗”对“小宗”的统属地位是否世代保持不移,亦无法确定。人们或以为商王所由出的那一个宗族或大家族便是子姓商族人的大宗,然而按商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并不能保证商王出生在一个固定的家族或宗族里面。从卜辞中有关“王族”的内容分析,可知商的“王族”是一个很庞杂的亲属集体,它既不是一个单纯的直系家族,亦非仅是由几个近亲旁系家族组成的宗族,而是包含了前代商王后裔各自繁衍下来的好多支宗族。在甲骨卜辞中,“王族”常与“多子族”相提并称,“多子族”既为多个子族的集合的称呼,“王族”当亦不会仅指一个宗族。如卜辞中提到的“五族戍”(《合集》26879、26880),这“五族”显然便皆包含在“王族”之内。这样一个庞杂的亲属群体皆自称作“王族”,自是由于商代没有一个像周代那样使国君固定在一个直系家族内的继承制度造成的结果。换句话说,商代尚未有一个像周代宗法制度下那样使君统与宗统相一致的百世不移的大宗。因此,从保持君主的权力固定在一个更为狭小的家族内,以及防止相近血缘关系的兄弟孽庶之间对最高统治权力的争夺,进而维护这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王室家族对整个天下的世袭统治的角度看,只能说宗法制产生于西周,并且是由周公始创立的。也可以说,只有到嫡长子继承制及宗法制确立以后,“家天下”的国家制度才进一步完善了。这从以后的历史也可以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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