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写作后的第二年即1847年,马克思出版了《哲学的贫困》。在这部著作里,马克思以论战的形式第一次公开表达了唯物史观,但没有涉及关于人类历史上生产方式演进的具体规律。这一年,马克思、恩格斯还写作了《共产党宣言》并于1848年2月正式发表。马克思、 恩格斯明确写道:“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在这部历史中,没有阶级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的地位。同样,此时在为同一目的而由恩格斯执笔的《共产主义原理》中,也没有关于原始社会的论述。 对于为什么当时把人类历史视为阶级斗争史,恩格斯在1888年《共产党宣言》英文版上加了一条著名的注释专门作了说明:“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⑧可以和《共产党宣言》的论述相呼应的还有《雇佣劳动与资本》中的有关论述。在这里,马克思在对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了清晰表述后写道:“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⑨可以说,这是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产方式演进理论的总结性表述,反映了他们在四十年代对这个问题所达到的认识水平。关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只能说他们注意到某些原始社会后期的经验事实,并作为文明史的起点提出了“部落所有制”这一“共同体”思想。这是深刻的,但又不够准确,并且包含了一些误解。 二1848-1849年欧洲革命失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从革命前台退回书房,从事严肃认真的理论探讨。在十九世纪整个五十年代,他们将工作重点放到了在四十年代即已开始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上,重心是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是,正如恩格斯所说:“要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全面地进行这样的批判,只知道资本主义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形式是不够的。对于发生在这些形式之前的或者在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和这些形式同时并存的那些形式,同样必须加以研究和比较,至少是概括地加以研究和比较。”⑩马克思正是进行了这种研究和比较之后,才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表述了对生产方式演进规律的看法:“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1)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马克思这一时期对广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总结性意见。但这个意见是否可以理解为即是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判断这时的马克思对原始社会的认识水平和他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含义。以往有几种简便的以五种生产方式理论为框框去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一种是将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马克思对原始社会的理解去处理,这样自然可以与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相统一。还有一种是将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马克思提出的一种东方奴隶制的形式,这样,联系以后对于原始社会的认识,依然符合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但这两种说法都不是马克思的原意。 五十年代马克思对于人类历史所经历的公有制形式的认识,是继承了四十年代的认识而又有所发展的。这主要反映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前形式》)中。 在《前形式》中,马克思写道:“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总而言之流动,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方,而是在哪里找到草场就在哪里放牧……所以,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马克思在这里所描述的这种“最初”的“原始共同体”--“部落共同体”,就其生产方式局限于流动、畜牧和社会关系局限于血缘关系而言,实际和四十年代提出的部落所有制意义相通,依然可以看作是马克思这时对于“史前状态”的一种带有“设想”成分的不够精确的理解。 但是,马克思对于公社的研究却进了一步,这主要与他对于印度以及其他地区历史上或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公社进行综合研究分不开。马克思认为各种形式的公社均发生在人类定居以后,并以各种外界条件为转移:“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但是不管怎样变化,由于“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12),所以“人类朴素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这样,马克思就把各种形式的公社是由部落共同体发展而来的这种历史必然性揭示出来了。而且,马克思对各种形式的公社的共同特征作出如下分析:1.“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2.土地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自己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3.“这种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4.“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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