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继续保留了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些看法,却找不出放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根据。马克思坚持了东印度自远古以来长期没有土地私有制的认识,依然认为:“那里的土地公社所有制是由于英国的野蛮行为才消灭的。”只是这时马克思已看到东印度的农村公社“往往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或最后时期”(27)。三封信稿中都谈到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在两封信稿中说:“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这种孤立的公社与专制制度相统一的思想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思想。当然,由于这时的马克思对原始公社已较之五、六十年代有了更为科学的认识,因此他没有再用印度公社来表示原始公社的典型形式,而是直接使用了“古代类型的公社所有制”、“古代社会形态”、“原始公社”等科学概念。 可以补充论证这一点的是,马克思在这之前还曾作《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在《摘要》中,马克思批评了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德里苏丹时期和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的土地关系的变化看作是“封建化”过程,他写道:“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另外,“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28)。马克思还认为印度集权君主制的存在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演变,并使农村公社的社会职能逐渐转变为国家职能(29)。这几乎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又一次理论上的说明。 不管怎样,有一点可以作为定论,在马克思晚年,他对世界历史上生产方式演进的规律持一种更为慎重的态度。纵观马克思一生对广义政治经济学的深刻研究和伟大贡献,我们有把握说,马克思不是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提出者,他似乎更愿意给后人留下继续研究的课题。 再说恩格斯。无疑,在这一时期,恩格斯在会同马克思创立广义政治经济学中占有突出地位,作出了许多独立的贡献,尤其在马克思逝世后,更是由他继续着这一理论工作。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正是恩格斯在这一工作过程中提出来的。 写于1876-1878年的《反杜林论》是七十年代恩格斯研究广义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作。在这部著作里,恩格斯表露了“三大奴役形式”的思想或可以说是五种生产方式的思想。在《社会主义》中,恩格斯写道:“到目前为止还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30)但是也应指出,虽然从字面上看,恩格斯的上述论述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意见,可是在对全书进行更仔细研究后,又会发现在恩格斯心目中实际是以欧洲历史为依据的。 根据之一是,恩格斯说:“奴隶制被发现了。这种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旧的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但是归根到底也成为他们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31)这一段话十分明显是以欧洲的历史为依据去讨论从奴隶制到现代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的。至于东方,恩格斯并不以为经历过公社的瓦解而达到奴隶制。他认为:“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 根据之二是,恩格斯实际依然承袭了他在五十年代提出的东方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意见。恩格斯不仅认为东方长期存在公社,而且认为“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33)。八十年代头一、二年,恩格斯连续写了《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法兰克时代》和《马尔克》等著作,《马尔克》得到马克思的高度赞赏。无疑,这时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的认识,尤其是关于土地公有制公社的认识大大前进了。但是对于东方社会的认识依然未有大的变动。在《法兰克时代》一书中说:“在有的地方,如在亚洲雅利安民族和俄罗斯人那里,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34)这还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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