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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形成项(3)

马克思在《前形式》中实际上划分了三种公社所有制形式。按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所加的标题来说,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分别分析了这三种公社的特点:“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是一种土地公有制的公社形式,在这里,“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一种公社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公社形式,在这里,“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份,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一种表现为联合、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统一的公社,在这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马克思所论述的公社所有制的特点正是以这三种公社为基础抽象出来的。十分清楚,这三种公社都不是原始公社的典型,基本上均属马克思后来所称的“二重性公社”、“最新的公社”。对于所以发生三种公社形式的历史原因,马克思当时以为:“公社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即对于部落所定居的土地)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这是相当有道理的。这些历史因素至今往往为我们所忽视,但这一分析没有说明不同形式公社赖以形成的历史原因,以及其间的历史联系和层次。
    马克思揭示了在“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财产,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这就是“共同体(部落体)的特殊形式和与它相联系的对自然界的所有这二者的原始统一”(13)。这种关系的解体,劳动者与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乃是历史的产物。这一科学论断对于研究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的发生是有巨大理论意义的。而且确如恩格斯所说,当时只有马克思进行了这种研究。基于这种研究,马克思才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条注释中(后来又转引用于《资本论》第一卷)说:“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
    那么,能否因此就认为这已经是在人类历史上划出了一个原始社会时代呢?不能。这条注释所注的就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的共同劳动”。可见,马克思不是划出了什么原始社会,而是找到了文明的起点。这个认识过程和当时整个学术界对公社问题的认识过程是一致的。正如恩格斯所描述的:“后来,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土地公有制,毛勒证明了这种所有制是一切条顿族的历史发展所由起始的社会基础,而且人们逐渐发现,土地公有的村社是从印度起到爱尔兰止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但是,如果以为认识到文明民族的历史始于公社所有制,认识到公社所有制是原始形式,就等于弄清了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那实际上是拔高了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摩尔根之前的认识水平。事实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最后,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的关系,这一卓绝发现把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揭示出来了。”(15)就此已经可以推断,根据马克思当时的研究状况,他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生产方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显然不可能是指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那么,该如何认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意呢?
    从《前形式》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土地公有的公社为基础。这种生产方式与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形式相比较,部落共同体变化较少,以致于公社保持了一种“实体”、“统一体”的状态。换一个角度比较就是,在古代的或日耳曼的形式下,“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16)。所以在古代就有共同体的逐步解体和奴隶制曾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在中世纪则有日耳曼共同体的逐步解体和农奴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可是在亚细亚形式下,情况就不同了,奴隶制或农奴制在这里对于公社形式“所能改变的最少”。“因为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17)这样,也就构成了亚细亚的特殊的对抗形式--专制制度。马克思认为专制制度与土地公有制并不矛盾,而是其实现的一种方式(18)。
    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公社的原始形式未能发展到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派生形式。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19)。十分明确,欧洲历史上的奴隶制、农奴制不适用于东方,而所谓“东方奴隶制”无非就是指东方的公社成员“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的意思,当然是一种特定的对抗形式。因为存在这种对抗,所以马克思从未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而是理解为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并以这种生产方式去概括东方诸国在西方殖民者到来之前的数千年中所存在的生产方式以及由这种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历史发展规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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