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者在第二部分论述市场之外也出现商业活动时,其对比的是第一部分存在墙体的扬州的“市场”,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比较对象。因为,有墙体的市场并不代表市场之外没有商业活动。从这点可以看出,作者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唐代坊市制下,市场之外不能进行商业活动。而且,恰恰是在这一前提下,作者主观的将开元、天宝时期,市场之外的商业活动归结于是对坊市制的突破。 其次,作者在比较扬州前后期坊的时候,对比的也不是同样的内容,即前期是整齐划一的坊,中后期则是坊墙的打破。在这里作者又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与长安、洛阳一样建有坊墙。 最后,关于夜市,作者没有对唐代的夜禁制度作深入的分析,就盲目地认为坊市制下的夜禁就是禁止夜间城内的所有户外活动,因此一旦出现夜间活动就显示出夜禁的松弛。这里作者也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夜禁就是禁止夜间在城内的所有户外活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者的分析逻辑:预设了唐代前期“坊市制”的三种特点,即商业活动只能集中在市场,地方城市中存在与都城一样的坊墙,夜间禁止城内任何户外活动。其中作者对夜禁的理解是错误的,其他两点则来源于以往“坊市制”的研究。此后,作者认为唐代开元、天宝年间扬州的商业活动、坊的变化以及夜间的活动是对坊市制的突破。考虑到作者在没有对唐前期扬州的坊市进行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就认定这些活动是对坊市制的突破,那么可以认为在作者心目中已经预设了一个结论,即坊市制在唐代前后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最后,作者得出的结论就是扬州的坊市制在唐代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被突破了。通过这种分析,可以看出作者在研究之前就已经预设了唐代扬州坊市制的特点,以及这一制度在唐代中后期发生了变化,或者说作者在研究之前就已经有了结论。这种预设的结论,除了受到唐代长安、洛阳研究的影响之外,显然受到唐代城市形态和坊市制研究的影响,而忽略了客观的分析。 又如周长山认为汉代的地方城市“一般来说,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10000-3000米;郡治所在的县城规模要稍大一些,为3000-5000米”(53)。从周长山的附表来看,郡治城市的资料很少,且周长差异很大,河东郡治周长6500米,江夏郡治周长7400米,而乐浪郡治和王莽时期的西海郡治分别只有2600米和2441米,平均周长4735.25米,符合作者提出的“3000-5000米”的郡治城市不多。汉代县级城市的资料较多,平均周长为3545.639,确实小于郡级城市的平均周长。但是一方面汉代郡城的资料太少,不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汉代县级城市城市规模平均差为2246.766,说明汉代县级城市之间周长差异很大,数据离散度较大,如东平陵县(周长7600米)、栎阳县(8200米)、临汾县(8480米)、鲁县(9060米)、薛县(10610米)都大于江夏郡,同时也有12个县的周长小于1000米,符合作者所说的“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1000-3000米”的县级城市只有22例,在全部79座县级城市中比例并不大。因此作者所述的“一般而言,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1000-3000米,郡治所在的县治规模要稍大一些,为3000-5000米”并不成立。虽然,作者此后又强调“位于北方边地的新置县城,军事据点的特色极为突出,普通居民明显少于内地。城郭规模自然相对较小,周长少于1000米者并不罕见”(54)。但既然作者认为存在行政等级约束城市规模的制度,那么就不应该出现这种脱离制度的情况,而且从上述数据来看,汉代的城市规模与城市等级之间似乎并无很强的联系。作者在论述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已有观点的影响,认为中国古代城市的城市规模影响了城市的行政等级,而忽视了对数据的客观分析。 类型、区域以及断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属于中间层次的研究,应以归纳个案研究的成果为基础进行分析,但当前的区域研究与个案研究相同,大都以综合研究提出的观点为依据,而不是进行客观的分析,因此当前的区域研究注定不可能提出新的观点,基本上只是对综合研究的“注释”。 如吴晓亮《洱海区域古代城市体系研究》在书中作为依据的两个观点,即“随着郡县制的确立,后代城池建造虽然仍有等级差别,但所依据的不再是宗法关系而是国家政权之下的行政层级的高低了”(第219页),“早在唐代后期至北宋年间,中国城市发展就开始突破城墙的局限”(第220页),显然来源于以往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但这两个观点在学术史上从来没有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只是所谓的感性认识而已。这是区域研究受制于综合研究的典型例子。 即使在大量个案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观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综合研究作为比较对象,因此这种“新”观点的适用范围、学术意义等都难以确定。如刘景纯《清代黄土高原地区城镇地理研究》一书,在分析城镇内部空间结构的时候,对黄土高原地区城镇内部的衙署、庙学、祠祀、坛庙的分布进行了分析,但通过这些分析,并不能了解黄土高原城市中这些要素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有哪些特点,以及在清代城市中是否具有独特性。此外,作者还详细分析了这一地区城市城门与主干街道的情况和特点,但是作者所提出的这些特点,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处于什么地位,或者与全国城市的普遍情况相比这些特点是否成为特点?作者总结的“府州县署多不置于城内几何中心位置”“文化教育中心的位置特征”、“几个基本宗教祭祀场所的空间位置特征”等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这些特征是这一地区特有的特征,还是全国的普遍现象,这些问题都无法回答。 同时有些城市形态的构成要素,在综合研究和个案研究中被忽略,或者缺乏注意,因此在第二层次的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新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如程存洁在《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篇》中对子城的认识。 而最高层次的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显然不可能对所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只能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出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认识。但正如上文所述,现在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类型、区域、断代研究,都过多的受制于已经提出的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综合认识,缺乏对相关问题的真正的细致分析,因此综合研究也难有所创新。 总体来看,当前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在整体上形成了一个死循环。即第一、第二层次的研究基本以综合研究为指导,提不出新的观点,由此最高层次的综合研究也难以归纳出新的认识,反过来这又局限了第一、第二层次的研究。因此,在最近十几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论著数量急剧增加,但在综合研究中很难看到新颖的观点,在个案和类型、区域、断代研究中也难以发现新的切入点,大部分研究似乎都在遵循以往的观点和研究思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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