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学术界对“华夏”之名的解读,几乎全都着眼于上古族群之间的横向联系,或者注重华夏共同体内部的东西对立,或者强调中原文化与周边文化的差别,而恰恰忘记了华夏共同体滥觞与凝聚的纵向历史行程。过去古史辨学术所提出的“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曾受到不少质疑,但古人对中国古史的认识也确是越往后而越往前延伸的,对华夏历史的“断代”和“编年”也是逐渐自觉而尝试理出一个清晰的系统的。如前所说,夏王朝是由史前中原部落大联盟蜕变来的,那时大概还不会有王朝兴废的观念,以为夏王朝是继承虞舜王朝而来的。夏、商之际,这类观念可能有所萌生,并可能会出现“夏商”的联称,然由于社会组织体系的松散、社会变动的无常、华夏共同体观念的薄弱及历史记录的缺乏等原因,人们的“断代”观念也还相当模糊,甲骨文中尚不见“华”、“夏”之称,或者多少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形。下至西周时期,随着民族融合的加强、文化的进步和文献的增多,人们的共同体观念和历史观念进一步强化,于是对夏、商、周三代的历史逐步有了完整的认识。或者换句话说,至少在理论上,“三代”的观念是到西周时期才能成立的。确实的西周文献对“三代”的叙述情况,现在已难考求;而到东周时期,则不仅“三代”的观念已然极为流行,并且进而追加虞舜的历史构成了“四代”的观念。如《论语·卫灵公》:“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孟子·滕文公上》:“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荀子·王制》:“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这些都是明确使用“三代”概念的例子。至于谈及虞、夏、商、周“四代”的句例,载籍也多见。如下列各条: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虞、夏、商、周皆有之。” 《左传·成公十三年》:“虞、夏、商、周之胤而朝诸秦,则亦既报旧德矣。”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 《左传·昭公元年》:“虞有三苗,夏有观扈,商有姺邳,周有徐奄。” 《国语·郑语》:“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孙未尝不章,虞、夏、商、周是也。” 《周礼·考工记》:“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舆。” 《礼记·文王世子》:“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 《墨子·明鬼下》:“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 《墨子·非命下》:“子胡不上考之乎商周、虞夏之记?” 《吕氏春秋·审应览·审应》:“今虞、夏、殷、周无存者,皆不知反诸己也。” 《韩非子·显学》:“殷周七百余岁,虞夏二千余岁,而不能定儒、墨之真。” 先秦以至汉代古籍,特别是《礼记》一书中,还有更多比较虞、夏、商、周制度之词,文繁不备录。《礼记》中亦时见“四代”一词,如《明堂位》提到“四代之乐器”、“四代之服器”;《学记》云“三王四代惟其师”,郑玄注:“四代,虞、夏、殷、周。”需要指出的是,在先秦学者的观念中,“四代”的历史是分为“虞夏”和“商周”两个单元的,一为古代史,一为近代史,上引《墨子》与《韩非子》之文就都表现出这种意向。《礼记·表记》以“虞夏之质”与“殷周之文”对举,二者的区分更为明显。这些正可视为“虞夏”一词转为“华夏”的学术背景。 这里有必要先谈谈“夏”这个概念的变化。“夏”本为夏后氏、夏部族之称,而当“华夏”一词流行之时,这个“夏”字的涵义已不再局限于部族观念。也就是说,在华夏民族日趋成熟和确立的时代,这个“夏”已转化为中原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代称,而不再是仅指旧时的夏部族。其政治涵义是指中原王朝,民族涵义是指“中国之人”,文化涵义是指中原文化,因此“诸夏”可以代表当时的“全中国”、“全民族”,且不限于“东夏”或“西夏”。由于夏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所以历久相沿,称中原为“夏”。周人入主中原后,仍使用这一称呼,以与四方的“蛮夷”相区别。如《诗经·周颂》的《时迈》篇有“肆于时夏”之文,《思文》篇又云“陈常于时夏”,“时夏”即“是夏”,均为“中国”之代称。这些意义,都与“虞夏”之“夏”完全重合。另外,古籍习见的所谓“夏时”,也就是周时中原地区仍然通行的“夏历”。《大戴礼记·诰志》篇载:“虞史伯夷曰:虞夏之历正建于孟春。”此言古历学,亦上推至虞夏时,而托于“虞史”。 由此反看“华夏”之“华”字,其涵义应该是与“夏”平行而对称的,亦不能单指某一部族。即同样可以说,它也代表中原民族文化共同体,所以“诸华”的概念可以等同于“诸夏”。从这一层意义上观察,目前除了以“华夏”与“虞夏”作对称的训读和解释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虞夏”本为时代之称,亦即虞代、夏代或虞朝、夏朝之合称,有如后世所称的“秦汉”、“唐宋”之类;而这类称呼在通常的语境下,也同时含有地域、民族、文化的意味。重复地说,这些意义在“华夏”一词中也都涵括无遗,因此现在可以认定,“华夏”必为“虞夏”之转写。遗憾的是,在现存古文献中,我们还没有查到以二词互换之例。不过“虞”、“华”古字可通,这是没有问题的。“虞”字,甲骨文径写作“吴”,金文才多作“虞”,又或作“”、“”,古音属鱼部;“华”即古“花”字,从“亏”得声,古音亦属鱼部。一般音韵书归“虞”字为疑纽,归“华”字为匣纽,二者为旁纽或邻纽,也较易转化。这样说来,古人借“华”字为“虞”也就全无障碍。“夏”亦为匣纽鱼部字,所以“虞夏”、“华夏”都是双声(或准双声)叠韵词,在上古口语(特别是一些方言)中可能音义无别(25)。传说的华胥之“胥”字,从“疋”得声,而“疋”即“雅”字,与“夏”完全同读,是知“华胥”一词也不过是“华夏”的转写,其始用一定晚于“华夏”,现在用以论证“华夏”之名出于“华胥”,正好搞反了。盖伏羲氏本出于东夷太昊集团,“伏羲”亦即“风夷”,因后世传说将伏羲氏提升为整个华夏民族的始祖,俗间又写“华夏”为“华胥”,遂误传“华胥”为伏羲之母。“华山”之名亦当晚起,其地在今陕西境内,也绝不会成为“华夏”之称的本原。 如果承认“华夏”之名起于“虞夏”,那么对于所谓“华族”的考求就不能拘泥于某一上古部族。由于有虞氏起于东部地区,夏后氏起于西部地区,因此当华夏民族文化共同体渐次成立之时,“华夏”概念仍给人以东方曰“华”、西方曰“夏”的印象,此亦并非无故。晋人张华《博物志·异闻》载有一个故事:“夏桀之时,费昌之河上,见二日,在东者烂烂将起,在西者沉沉将灭,若疾雷之声。昌问于冯夷曰:‘何者为殷,何者为夏?’冯夷曰:‘西夏东殷。’于是费昌徙族归殷。”此即古人的“夷夏东西说”,所谓“东殷”亦犹言“东夷”(26)。甲骨文有“高祖夔”,学者或说夔即有虞氏的舜,此虽不一定确实,然古文献亦载商人以舜为祖先,如《国语·鲁语上》即谓“商人禘舜而祖契”。此类“西夏东殷”的观念,也正可视为“华夏”概念之所由起的根源。不过在“华”和“夏”的概念都成为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代名词之后,二字也都同时兼指“中国(原)之人”,不能再作机械的东西划分。而中原文化区的范围,到春秋战国时期也已大大扩展,大凡各大诸侯国的控制区,包括许多过去被视为“四裔”之地的边地,也都相继进入中原文化区,因而对于华夏民族分布区的界定,也不能再囿于旧有的地理方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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