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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媛瑾:民族贫困地区旅游产业扶贫:实践困境与推进路径——以贵州省少数民族极贫乡镇旅游产业扶贫为讨论对象(6)


    (二)优化组织结构与完善股权结构,创建山地旅游扶贫试验区
    保基乡“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民营企业+合作社”的旅游产业组织结构与“立体化”的旅游扶贫模式对于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与扶贫目标的落实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保基乡作为贵州省20个极贫乡镇之一,旅游开发必须兼顾扶贫的功能,这既是由当前扶贫攻坚的政治任务所决定的,也是旅游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对保基乡而言,实现国际山地旅游扶贫试验区的发展目标,除了对旅游产业要素进行创新,也需要在扶贫的组织结构与制度安排中进行实践探索和实验,先行先试,以便为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提供经验借鉴和理论指导。然而,“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民营企业+合作社”的旅游产业组织结构仅仅解决了旅游开发与市场有效对接的问题,使扶贫有了经济和组织保障,扶贫工作能否做实,还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取向、考评机制与行动逻辑,合作社的组织能力尤其是贫困村民在旅游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外来企业与村寨社区的一体化程度以及制度完善程度。
    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者,待旅游扶贫的“造血功能”完成后,将逐步退出,将经营与管理权委托给外来资本和当地村民,而专注于改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制定市场秩序与规则、协调公司与村寨社区之间的矛盾。乡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引导全乡不同村寨之间、村寨内部形成合理化的分工,真正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为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自然形成以及旅游带动功能的增强提供组织保障,在旅游经济效益综合提升的基础上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民族贫困地区景区化进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发挥地方政府协调功能和平台公司筹资功能的同时,还应该有旅游、文化、民宗、农业等部门的积极参与,以便推动旅游与农业、文化产业深度融合。
    保基乡旅游产业发展中通过政府推动与村民需求应运而生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传统节庆活动相关的组织,在协调村民与政府间关系,监督村寨法定组织和地方政府施政行为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是减少政府社会管理成本,提高政府公共决策效率的重要依托。针对民间组织不断成长的现实,地方政府应通过挖掘公共文化空间中与治理相关的结构性要素,以仪式活动为载体和依托,在尊重传统文化精神和农民需求的基础上借助公共活动的传统文化根脉将隐藏在村寨内部内源性自组织能力有效撬动起来,把日益“原子化”的村民重新组织起来,通过各类项目的实施或以村庄公共性、重大事件为平台,逐步修复、激活、拓展社会经济组织功能,以便更好地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扶贫目标的落实。
    保基乡现有的旅游产业组织结构仍属松散型结构,平台公司、管理公司与合作社之间的一体化程度不够高,发生机会主义风险的可能性较大。管理公司虽有拓展市场的丰富经验以及拥有固定的客源群体,但外来游客进入后,现有的股权结构无法对当地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约束、产生激励,无论依靠地方政府、村委会的协调还是与农户面对面谈判,均会遭遇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上,对于村寨自组织能力强、资源环境保存较好的村寨,企业可积极探索紧密型的合作模式,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有利于真正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如陆家寨应村民需要成立的内源性组织,外来企业可将这些组织纳入旅游经营管理体制结构中,将组织成员内化为企业员工,其收益通常按企业内部固定或变动的分成合约来确定。如有些年龄稍大但仍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年轻时读书较少,文化水平与交往能力有限,长期在家耕种田地,对农田具有较强的生计依赖性和情感投入,这部分群体纳入公司内部可继续从事农业耕种,一方面使当地农业生态景观的完整性得以延续,也可为企业提供安全、有机的绿色食品和原材料。对于学历水平稍高、曾有外出求学和务工经历、善于交往的村民,对农田的生计依赖相对较弱,则考虑进入企业作为服务人员。
    保基旅游产业项目公司股权安排虽确保当地农民拥有资产性收入,但股权结构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延扩性有待商榷。现有的股权结构安排为农民权利意识觉醒后的利益诉求留足了制度空间,但过低的股权比例显然无法确保旅游扶贫目标的顺利实现。若资产性收入“有名无实”,无法对当地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内在约束,必将影响当地旅游吸引力和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在地方政府的监督引导下,对股权结构进行商议,既要确保合作社与村民利益,同时保证管理团队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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