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区域发展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路径探析(3)
http://www.newdu.com 2025/02/20 12:02:44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王莹 王允武 参加讨论
二、合理构建区域法治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建设关系 在涵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推进区域一体化法治建设,处理好区域法治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关系至关重要。某种意义上,这就是在处理不同法治文化背后的社会关系,是两种法治文化的碰撞,同样是这两者共生存的必要条件。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新形势下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在实行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的转变和背景之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拉大,使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日益繁重[5],目前少数民族对政治权利的不断诉求也从侧面反映了其经济发展的滞后,对于这种落后的态势我们不能一味地通过给予优惠特权进行帮扶,这样只能使其固步自封,而是要从根源上寻找解决之法。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较一般发达地区开化晚,且地处偏远,民族传统文化较为牢固,容易形成封闭的社会空间,而在这封闭空间里身份社会的痕迹可谓处处存在。当人们对于契约社会法治的价值取向尚不认同之时,往往会用身份来寻求“保护”,而且伴随着政治制度的过渡,这里的人们还多了一层身份,即民族身份。在这些社会身份的层层“保护”之下,人们更不愿意轻易迈开步子走向残酷的市场经济竞争,这样循而往复的结果只能是使当地进入“画地为牢”的尴尬局面。一些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封闭的空间难以融入全国市场竞争的大环境是由于其本身落后的经济发展,本文则认为这是本末倒置的,如上文分析,反而是这封闭的社会空间、层层的身份“保护”阻碍了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不同于身份社会,现代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这是现代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族政治的表现,是构成现代社会关系中的最基本的形式,可以说,没有这一社会关系(包括相应价值理念),现代化生产关系乃至一切现代化成果的取得都是不可想象的[6]。在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仍是以身份关系为基本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即便是将现代化制度直接移植过来也难以产生现代化的生产成果。我们需要通过一种方式,逐步加强自治地方与外界特别是沿海发达地方的沟通,淡化身份社会对这些地方的影响,促进这种契约社会关系真正落户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而不是强硬的制度移植或无底洞的经济帮扶,而在此,区域发展正是这种方式的最好选择,我们通过区域发展加强自治地方与发达地区交流,自然地产生周边辐射效应和跳跃式辐射效应,促使民族自治地区人们对社会契约精神的理解,逐步完成对契约社会关系的认可和接纳,在此基础之上现代化社会的建设才能真正施展开来,而与国内外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也指日可待。而在此过程中,区域法治一方面是协调区域内经济秩序的有力手段,另一方面也是契约社会与身份社会短兵相见的场域,是本土与现代的完美融合。 在上述社会关系变革的大背景下,区域法治的背后代表的正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契约关系,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背后作为支撑的更多的是一种身份社会关系,区域法治某种意义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窗口。正如国家基于全球化背景下推进的区域发展理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当积极改变自给自足的发展模式,以区域为地域空间打通与世界的联系,从改革开放的大后方走向全球经济的前沿,拉近其与国内乃至国际市场的距离,如我国正在规划建设的“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等区域发展项目中,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处于桥头堡的重要位置,面临新一轮区域发展的历史机遇,当地要立足“区域”,打造对外开放的“新热土”,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在 区域发展视阈下,区域法治所代表的契约精神将通过这一窗口浸入式地延伸到身份社会的自治地方,当这两者短兵相见之时,必然会擦出些火花,在这过程中暂时的输赢都是无所谓的,我们不必担心哪一方暂时胜出,因为我们正经历着经济体制变革时期,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身份关系或者变相的身份关系得以强化的经济基础将削弱,法律制度的建设方向仍将是现代化的。但在此阶段现代化法治的星星之火还十分微弱,我们需要借助本土法治的平台形成燎原之势,这也映证了我国的法治本土化过程也就是现代化过程。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探寻和建立切合区域关系及区域发展特点的法治保障体系,研究建立切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和发展特点的区域法治保障体系,遵循一定的法治建设逻辑,做到法治建设的内外呼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