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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区域发展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路径探析(6)


    注释:
       ①紧密型立法模式,主要针对的是难点、重点、热点立法项目,三省要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共同立法;半紧密型立法模式针对的是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牵头进行组织起草,其他省份则予以配合;分散型立法模式针对的是已达成共识的立法项目,由各省独立立法,结果则有三省共享。参见刘莘、金成波:《区域法治化评价体系与标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22页。
    ②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甚至是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日本根植本土的做法为我们提供历史经验。在日本的司法组织架构虽然是西方化的,但在法律的社会运作上却是根植于本土的。参见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的法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③在梁漱溟先生看来,“势”是一种外在的力量,即在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社会力量所达到的制衡格局,而法治在此则是各种社会力量的妥协达成的平衡点。“理”则是参与要约的各方为共同了解者。共同了解不仅指各方已经意识到夺取立宪办法是确定国权如何运行的方法,同时也包含的重要意义是各方所拥有的的法律信仰,彼此达成了共识。在此,“势”可理解为一种外在的力量,“理”则为一种内在的精神,而宪政并不仅建立在法治之上的,即而是建立在这种信仰之上,这是也是法治建设的根基。参见梁漱溟:《谈中国宪政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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