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信哲: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实施(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7:11:22 《学术界》 郑信哲 参加讨论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制度,主要做法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一种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和相关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许多前期准备。1947年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属于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5月建立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区是中国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地方,11月建立的四川省西康藏族自治区是中国第一个地区级民族自治地方。紧接着,在中国的西北、西南、中南、东北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开始陆续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为更加切实地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地位、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设立原则、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及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等。《纲要》规定(12):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3)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第四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同时应包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员。”(第十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尊重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并帮助其实现。”(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纲要》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一个重大的法律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和发展。此后,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吸收《共同纲领》和《纲要》的相关条例,从法律上更加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除宪法以外的国家基本法之一。 《自治法》是国家基本法之一,它是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的。《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自治机关的原则和形式、自治机关的性质和任务、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国家的领导和帮助、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等方面,给予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属于其核心内容。《自治法》根据宪法,以相当篇幅阐述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问题。《自治法》由7章67条组成,内容大都与自治权相关,其中第三章共27条更加集中地阐述了自治权。这些规定给予自治机关很大的自治权,更加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少数民族自己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它一方面具有地方国家机关的功能,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同。另一方面,自治机关作为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比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13)这表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等。诸如此类,《自治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自治法》面临进一步健全完善的问题,鉴于此,2001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的决定》,并同日公布实行。修改后的《自治法》内容更加丰富,更加适应了中国民族问题实情,条文由原来的67条增加为74条。 在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顺利实施,取得很大的成就。至今,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已有4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其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除此之外,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各地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