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信哲: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实施(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7:11:38 《学术界》 郑信哲 参加讨论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自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到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过了70多年历程。作为解决我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然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既包括制度本身的完善问题,也包括制度实践的成效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解决。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还不能充分行使 例如自治机关的少数民族干部配备问题,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均有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也依照规定配备了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然而,由于受多种制约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不仅数量少,而且素质、干部队伍结构等都与现实有一定距离,致使自治权和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相对“弱化”。 2.民族法制建设不够完善,民族自治权利无法全面保障 《自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但是,要贯彻落实此规定,还需具体的实施细则。民族自治地方应依据宪法、自治法的原则和结合本地方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上级国家机关应按照自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以保证实施。 可是,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如今还有许多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是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至今没能出台。而已经颁布实施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过于笼统,“如出一辙”,其自治条例的各个条文,大都限于简单地重复宪法及自治法的规定。另外,一些上级国家机关,往往受制于部门利益和条块分割的约束,不愿拿出与部门利益相悖的规定。这种状况,不仅使整体配套法规建设进程受阻,而且还直接影响了贯彻实施自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等。 3.民族自治地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自治法规定的配套资金减免政策,落实不到位。《自治法》第56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但从现实状况看,上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时,除高速公路由上级财政全部承担外,其他项目一般都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配套。然而,许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给率很低,不靠国家行政补贴连保“吃饭”都难,几乎无力拿出配套资金,导致一些必需的建设项目得不到及时安排,或者因配套资金无法筹集而不得不放弃建设项目。 二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较小,不够规范。《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如今存在的问题较多,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还缺乏规范性,如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不够及时,资金内容交叉,分配过程不透明等。 三是关于资源开发补偿等规定,落实不到位。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然而,从现状看,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理想。比如,在民族地区开发自然资源的一些内地大型企业,因其总部设在发达地区,不仅把税收缴到发达地区,而且忽视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给予少数民族群众的实惠不多,也没有带动少数民族成员的就业。也就是说,在自然资源开发中,民族地区所得补偿很少,而自然资源开发导致的耕地占用、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及扶持等问题,却由民族地区承担,对此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四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不到位或不及时。《自治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然而,从实际看,相关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补偿政策还不够完善,存在机制不健全、补偿标准低、适用范围窄等问题。这种结果,造成相关民族地区财政收入减少,群众生活改善不明显。而失地的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因得不到应有补偿和合理安置,导致其生活水平下降、重返贫困等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