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信哲: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实施(6)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7:11:06 《学术界》 郑信哲 参加讨论
4.自治地方撤县设市过程中,存在权利流失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机制深入,以及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发展较快的一些自治县要撤县建制,代之以设“市”。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能更好地促进当地的发展,但由于取消原建制就意味着自行放弃了“自治权利”,其原来相应的优惠待遇将自行取消。比如市级政府的和人大的主要负责人并不一定非得由少数民族成员担任,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些针对自治地方的照顾政策也失去了继续保留的法律意义上的约束。这就使得一些具体的聚居少数民族成员失去了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有关权利,造成权利流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撤自治县设市以寻求更快发展的良好初衷。 5.不顾民族地区的实际,在政策落实中“一刀切”现象严重 《自治法》第54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然而,一些行政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不顾民族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一刀切”。比如,录用少数民族公务员,不考虑民族地区教育不平衡与人才短缺的实际,准入标准搞“一刀切”,致使少数民族公务员难以被录用,民族地区人才短缺矛盾愈加突出;落实“整村推进”扶贫工程资金,不考虑内地与民族地区的差异,采取与内地同样的做法,搞“一刀切”,导致扶贫效果不如意;合并小学及教学点,不顾民族地区人少地广的特殊性,一味合并,致使一些儿童上学路途遥远,导致新的上学难或辍学等。 在新时期,我们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不能成为怀疑或否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由。我们的国情要求不仅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首先,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近年来,受各种思潮影响,围绕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相关民族政策出现一些质疑,对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识别、对少数民族实行的优惠政策等,发出批评或否定之声。特别是,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以来,一些学者提出所谓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化民族界限,助长民族意识,妨碍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阻碍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等,实际在这些论调中含有应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意。对此,2014年9月召开的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重申了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强调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的基本方针。我们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国情的基本认识,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其次,要加快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将大力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力摆在首位,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牢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14)如今,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及其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上。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强化和充实这一制度的经济内容,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的经济发展,并将其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1982年《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已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然而,从现实看,与民族法制建设相关的立法机制、法律责任、配套措施、诉讼制裁、监督机制与机构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给予重视,认真解决。如今,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已经颁布实施,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把自治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量化、细化,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就是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前提下,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利,立足民族地区实际,及时制定或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将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利落实好,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宽松、有序的社会环境。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依据,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个单位、各族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上级国家机关,尤其是制定相关政策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治法等有关政策文献的学习,切实把握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深入了解民族地区的实情,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同时,认真清理本部门已有的相关政策规定,凡是与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不相一致的,给予尽快调整,将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国务院若干政策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