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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一)(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历史研究》 常建华 参加讨论

商代宗族制度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杨升南《从殷墟卜辞中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 期)通过对“示”、“宗”二字含义与用法的分析,认为商代王位继承制以嫡长子相传为常传,证明宗法制的存在。晁福林《关于殷墟卜辞中“示”和“宗”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9期)则认为, 卜辞中“示”、“宗”的材料,不仅不能证明殷代已有了宗法制,而且相反证明殷代并不存在宗法制下的大小宗区别。探讨宗庙制度的有朱凤瀚《殷墟卜辞所见商王室宗庙制度》(《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一文, 论述了商王室宗庙的设置原则与意义,附属祭所的作用及宗庙制度对王室统治的作用等问题。另外,郭旭东《商代征战时的祭祖与迁庙制度》(《殷都学刊》1988年第2期)也探讨了相关问题。
    3.诸国宗族研究
    晋国。彭邦本《从曲沃代翼后的宗法组织看晋国社会的宗法分封性质》(《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 期)不同意曲沃代翼后献公沉重扫荡打击宗法制度甚至认为建立与宗法分封相对立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观点,指出:事实上曲沃代翼后献公的激烈措施虽然沉重打击了晋君的近亲血缘集团,但并没有也不能扫除宗法制度,相反,在社会各个阶层,至少是国人以上各阶层中,宗法血缘组织仍然长期广泛存在,宗法分封活动在统治集团中并没有终结,整个社会的宗法分封性质仍然没有改变。张史《宗法制在晋国的衰落》(《晋阳学刊》1993年第1 期)未能引述彭邦本的研究成果,仍然认为春秋时期宗法制在晋国遭到沉重打击,主要表现在嫡长子继承制遭到重创和公族势力遭到诛杀。
    鲁国。李启谦《鲁君的家族组织及其与宗法制度的关系》(《东岳论丛》1988年第2期)认为, 鲁君是被编织在大大小小的宗法组织和宗法制度之中的,他有所属“公族”宗族组织和相应的宗族制度,同周天子和卿、大夫、士有上下的宗族关系。
    楚国。张君《试论楚国的宗族制及其特点》(《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认为,结构趋向简单、陪臣没有发展为强大的宗氏、 异姓贵族发展不昌,是春秋中期以后楚国宗族制异于中原各国的特点,透露出楚国宗族组织由盛而衰、日趋解体的历史趋势。张君又在《试论楚国宗族制度解体的原因》(《安徽史学》1984年第6期)中指出, 政治上县制的产生和分封制的废除,经济上食邑的取消和谷禄的代兴,是春秋中期以降导致楚国宗族制解体至关重要的两个因素。
    (三)秦汉至唐五代宗族的研究
    这一时期的宗族研究绝大多数是在对门阀士族的探讨中涉及的,也有一些专门性的宗族研究。下面从这两方面做一介绍。
    1.宗族论
    张鹤泉《东汉宗族组织试探》(《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 期)是汉代宗族研究的专论。他认为,有共同尊奉、祭祀祖先的仪式,有族人会议,族长支配族人,有明确的亲族范围,这些是东汉宗族组织明显的特点。东汉宗族内族人的联系体现在经济上相互赈恤,为族人血亲复仇、收养族中的孤弱者、以武装方式相互扶助方面。东汉宗族族人在法律上具有连带责任,以死刑和禁锢最为突出,东汉宗族组织对当时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如影响地方政府行使权力和地方选举,宗族武装发展地方独立趋势增强。从社会形态角度宏观探讨家族宗法制的有刘修明的《从东汉农村社会看东西方封建社会的差异》(《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5年第2期),该文通过对东汉农村社会形态的具体分析, 说明从古代农村公社衍变而来的家族宗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形式,宗法血缘关系是中国封建制度社会组织的纽带,等级-阶级寄寓于宗法关系之中。信立祥《论汉代的墓上祠堂及其画像》(《汉代画像石研究》,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则论述了反映墓祭祖先的墓上祠堂问题,指出祠堂在汉代至少还有“庙祠”、“食堂”和“斋祠”三种不同叫法。这三种不同叫法的由来,都与古代的宗庙建筑有关。并论述了汉代墓上祠堂的形制,祠堂画像石的特点,祠堂石刻画像所反映的汉代人的宇宙观。
    冯尔康用社会学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研究南北朝宗族史,在《南北朝的宗族结构与士族社会特质论纲》(赵清主编《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一文中,从新的视野考察了南北朝时代的宗族。他认为这时宗族由与王朝相始终的皇族、高层仕宦者的宗族--士族、平民宗族三种类型构成。这三类宗族政治地位依次而下,使宗族处于不同社会层次,宗族类型的层次差异,同时也是社会的等级差别,它们之间有矛盾和冲突。这篇“论纲”是《南北朝的宗族结构与社会结构》长文的缩写,原文收入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上编第四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此外,赵克尧《论魏晋南北朝的坞壁》(《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将坞壁组织分为宗主豪强、 家族共同体、流民三种类型,前两种是以宗族为核心的。李凭《论北魏宗主督护制》(《晋阳学刊》1986年第1 期)指出宗主督护制的五个特点是:宗族无固定的区域,可以随意迁徙;宗族可大可小,在户口上没有一定的数量限制;比较强大的宗族往往既是生产组织又是武装集团;宗族内的阶级关系主要是以宗主为代表的豪强地主和荫附农民之间的关系;宗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基层行政组织的作用。谱牒学是家族制度的重要内容,陈直《南北朝谱牒形式的发现和索隐》(《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主要探讨了这一时期石刻谱牒,同时也论述汉代史传世系、 谱牒叙述方式等问题。李裕民《北朝家谱研究》(《谱牒学研究》第3 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考证了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隋唐墓中出土的两件家谱。郭锋《晋唐时期的谱牒修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从各种史籍文献(包括出土墓志、碑刻、 谱系写经残卷及姓氏书等)中存留的晋唐谱牒片断及有关记载的考察入手,对晋唐时期官私修谱的种类、体例、内容及社会政治作用等问题作了探讨。
    魏承思《唐代宗族制度考述》(《史林》1987年第3 期)比照宋以后的宗族制度,考察了唐代的家庙、族田、家法、家谱等内容,文章虽短,但提出了唐代宗族制度内容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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