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援礼入乐”的文化寻绎 在中国音乐文化史上,“乐”常常与“礼”结合在一起使用。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行为准则,礼乐制度是古代中国独有的社会现象。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音乐就是音乐,没有听说与“礼”相提并论的。这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现象:音乐文化作为人类史前社会一个普遍的人文现象,为什么它单单在中国与“礼”相互谐配而施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和精神?这是一种巧合?还是历史的必然?在初级社会复杂化时期,在中华大地上曾形成多个文明的中心,为什么最早迈入文明社会的却是音乐文化相对发达的中原区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援礼入乐”现象谈起。 毋庸置疑,要洞悉“援礼入乐”的历史性迁替,必须首先对“礼”和“乐”的原始形态进行考察。关于原始礼的形态演变,张辛先生认为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分化混沌,则男女有别,是礼理出;告别蒙昧,则排除血婚,是礼事出;战胜野蛮,则夫妇定位,是礼形生、礼器成;而随着君臣有正,上下贵贱等级有分,则礼制完成。”(注:张辛。大一、混沌说礼——兼论中国文明的起源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2,(4):86~94.)。虽然本人对张氏的这段论述有保留之处,但他把“礼”划分为礼理——礼事——礼器——礼制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始礼的形态变化。实际上,礼的本质是人们在确认自身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种种规定,而其形态演变的动因,则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注:黄厚明。原始礼乐文化:华夏文明形成研究的新视野。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科版),2003,(2):97~102.)。 相对于原始礼的形态演变,原始音乐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也先后经历了萌发期——形成期——成长期——繁荣期——更新期五个前后承合的阶段(注:黄厚明。中国史前音乐文化状况初探。中原文物,2002,(3):18~27.)。在各个阶段中,原始音乐的表征系统和承载方式都因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不同。在萌发和形成期,原始音乐主要依靠“非物质化系统”进行表达和承传,物质化系统还不发达。在成长期,随着乐器从声乐的母体中分离出来(注:对于器乐与声乐的源流问题,不少学者都有论述。著名音乐史学家杨荫浏先生认为:“从历史上看,声乐的发展,曾既是器乐发展的先导,又是器乐发展的基础。历史上有无数器乐作品是从先有的声乐作品上加工改编而来;有不少器乐种类曾通过为声乐服务的漫长过程而后逐渐脱离了声乐,形成其独立的器乐体系。”见杨荫浏。语言音乐学初探。语言与音乐。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3:90.),物质化系统开始在原始音乐中扮演重要角色。以此为起点,中国史前音乐先后经历了前仰韶时代、仰韶时代和龙山时代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并最终形成了中国礼乐文化的符号表征。这里,我们不妨以上述三个阶段,分别对“援礼入乐”现象予以剖析。 前仰韶时代,发现的乐器材料主要有龟响器、骨笛。从功能上分析,这些乐器具有明显的原始巫术色彩。所谓巫术,就是通过一定的符咒、法器和仪式,影响或改变外部世界的走向与进程,使之符合人们的愿望和利益的相关信念和实践行为(注:黄厚明。论原始宗教的逻辑发生。广西民族研究,2003,(3):49~52.)。从中国目前的考古材料看,具有原始巫术性质的宗教活动,最早见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周口店山顶洞人文化遗存中,不过,那时的音乐与原始宗教还看不到有某种结合的迹象。到了这一时期,情况有所改观,并逐渐形成一种文化传统。我们在贾湖类型三期墓葬中,发现许多用龟响器和骨笛随葬的现象。从埋葬状况观察,龟响器多与骨笛共出,且两者皆出自大中型墓。由此可以推测,这些墓主人在生前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特殊者:他们既是氏族的智者或首领,同时也是主持宗教仪式活动的巫师;这些用于随葬的龟响器和骨笛,既是宗教仪式活动中节乐伴奏的乐器,又是巫师施行巫术所使用的法器。 仰韶时代,原始器乐的功能趋于多样化,并被赋予更多的巫术内容。从目前的资料看,具有明显宗教内涵的乐器主要有龟响器、陶号、陶笛、陶鼓等。巫师使用的法器——龟响器,此时已不限于中原区,在海岱区也多有发现。同样,作为巫师发号施令的陶角号亦见于黄河中下游地区。由于陶角号声响刺耳而缺乏旋律,故有人认为它是一种阴阳交感的信号(注:张紫晨。中国巫术。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44~45.)。如果这个推论不误的话,那么,“以乐通神”必然是仰韶时代神权统治的一种手段和表现形式。此外,在海岱区还出土一件兼有乐器和酒器两种功能的陶质笛形杯。出土笛形杯的墓葬(79M17)为二次迁葬墓,共出土器物192件,其中包括大口尊、薄胎镂空高柄杯、鬶等罕见的陶器。从墓葬规模、随葬器物的数量、质量以及大口尊上的刻文等现象分析,该墓的墓主人在生前应是享有社会特权的祭司,而随葬的笛形杯则是祭司生前所用的祭器。 这一时期最具特色的乐器当属陶鼓,不仅种类多、延续时间长,而且分布广、功能趋于多样。中原地区仰韶文化的陶鼓大多数作为葬具之用,陶鼓的性质自然是属于丧葬一类的乐器。鼓之应用于丧葬活动,在《周礼》中亦有提及:“以雷鼓神祀,以灵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这里的“路鼓”就是指丧葬中的乐鼓。就民族志材料看,丧葬活动用鼓“乐之”也是较为平常的事,如布依人在丧葬仪式中多使用铜鼓、木鼓(注:宋恩常。中国少数民族宗教初编。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181.)。同样的情况亦见于辽河区,如红山文化的陶鼓都摆放在祭祀遗址或墓葬上方的石圆圈旁,这些陶鼓在一种神秘的宗教祭祀氛围中,一方面以鼓声充当了“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敬于鬼神”的通神媒介,另一方面在祭祀活动完毕之后,又以供物奉神的“祭品”形式被置放在祭祀的现场。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的陶鼓多出自随葬品较多的大中型墓中,以青海民和新民阳山墓地为例,该地共发掘马家窑晚期墓葬230座,出土的陶鼓只有三件,且分别出土于随葬品数量较为丰富的墓中(注:青海省文物考古队。青海民和阳山基地发掘简报。考古,1984,(5):388~395.)。这表明陶鼓的拥有者是社会地位较高者,他们不仅负有调节氏族产品分配和人与人关系的职能,同时也理所当然地担负起神灵的传渝者和氏族、部落意志的代表者,执掌着祭祀一切与神灵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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