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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廷《农业法》研究(之二)(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历史研究》 陈志强 参加讨论

土地使用状况:《农业法》涉及土地问题的法规计有44条,占全部条款的一半以上, 其中论及土地使用的行为包括农田划分(第8条)、保存地界(第1条)、犁耕(第2条)、播种(第4条)、交换份地(第3条)、收获(第6条)、租佃土地(第9条)、田园管理(第12条)、果实分成(第10条)、土地租期(第17条)、土地权益(第21条)等。在村庄内,土地主要用于耕种,农田以“份地”(μεριδα)形式分配给农民,种植谷物等粮食作物的田地不在农民住区附近,采取敞开式耕作方法。农民份地之间以“沟渠”为界,就此,《农业法》第1 条明确规定合法耕种的农民“不得越过其邻居的界沟”(αυλακατου πλησιου),这里所谓“界沟”是指村庄内农民份地之间的分界,与第7条提到的两个村庄之间的“地界”( ορο)不同。第78、79条中禁止农民将牲畜放入其已经先行收割而其他农民尚未收割的农田,说明农民份地之间的分界不足以防止牲畜进入农田。菜园、果园、葡萄园和种植橄榄的林地(注:橄榄树多种植在贫瘠的山坡地,《农业法》中多处论及,其中使用的词汇为当时拜占廷人习惯用语,这使个别学者产生误解,以为当时拜占廷人放弃橄榄种植。参见勒梅勒《拜占廷农业史》,第37页。)也分配给农民使用,除了后者采取敞开式耕种外,园地都以栅栏和壕沟围起来,防止牲畜啃噬和不法之徒偷盗。各村庄还保存一定数量的公共土地,为村庄所有农民共同使用,它们分散在村庄核心区的农民生活住区和村庄周围地带,放牧用的草场、砍伐生活用材的树林、河流经过的河畔等均为公共土地。
    土地划分(μερισιαυ)是说明土地使用状况的重要现象。《农业法》规定:“如果划分土地时,在分配份地或分配地点方面错待了农民们,那么,他们有权取消这次划分”(第8条); “在尚未划分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树者所有,其所有权在土地划分以后不变,但是,划分后土地的新主人有权要求用另一棵树换取这棵树的所有权(第32条);“土地划分之后在其自己份地上”建筑的磨坊归建筑者,其他农民无权提出异议(第82条)。这些规定表明,村庄内的农民经常进行土地划分。那么,为什么要进行土地划分?既然农民已经在自己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耕种经营,似乎没有理由进行土地划分,如果村庄里经常出现划分土地现象,其原因何在?划分哪些土地?由什么人进行划分?每次划分间隔的时间有多久?《农业法》对这些问题作了回答。首先,该法律多次提到农民因“无力耕种”、“无力经营”(απορησαυτο)(第11、12条)、“贫穷”(απορο)(第14条)和“因贫困不能经营自己的葡萄园而逃匿移居到外地”(第18条)造成的弃耕土地问题,这样,我们就确知在村庄里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弃耕土地。其次,该法律多次涉及公共土地(第81条)和“尚未划分的地方”(τοπωαμεριστω)(第32条)。这些弃耕的土地和尚未划分的公共土地就成为村庄土地划分的内容。从有关村庄集体缴纳税收的研究中人们了解到,村庄为保持完税的能力,必须使弃耕的土地恢复生产,而农村人口的增加又迫使村庄中的农民不断划分公共土地。这样,在村庄中进行的土地划分就不是土地重新分配,而是土地追加分配。《农业法》揭示,非正式的划分平时即在进行,有能力经营的农民们有权参与非正式的土地划分,并占用划分后的土地,这种划分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法律第21条明确规定:“如果农民在他人田地或份地上建造房屋或种植葡萄园,过了一段时间后,土地的主人们回来了,那么,土地的主人们无权推倒房屋或拔除葡萄藤。……他们可以得到一块相等的土地”,可见在确保土地生产的前提下,任何农民都可以参与村庄内的非正式土地划分。但是,由政府派遣的税务官吏主持进行的正式土地划分具有决定意义,因为平时进行的非正式土地划分由于多户农民的参与,必然会在划界、地点等问题上产生争执,进而在税收方面出现问题。政府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农村土地清查登记,就成为村庄内土地的正式划分。在正式土地划分期间,税务官和法官将按照《农业法》审查认定农民平时进行的土地划分的合法性,同时进行土地税收清查。
    划分后的土地即成为农民个人的份地(ιδιαμεριεα),农民对自己的份地拥有完全自主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农业法》规定“如果两个农民在两三个证人面前互相协商交换土地,并且同意永久交换,那么他们的决定和他们的交换应是牢固、可靠和不容质疑的”(第3 条);“两个农民或暂时或永久交换其土地”均属合法行为( 第5条);各种种植形式的土地均可以任何方式租佃、代耕和转让,其中包括“什一分成”租佃(μορτιτο)(第9、10条)、代耕(第11条)、“对分”租佃(ημισειαυ)(第13、14条),等等。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具有种植决定权,并有权采取包括筑篱笆、挖壕沟和设陷阱等保护庄稼的措施,并对因此造成的牲畜死亡不负任何责任(第50、 51、52条)。 《农业法》还进一步将农民的土地权利扩大到农业产品方面,以产品归劳动者所有的原则保护农民的权益,规定虽取得土地经营权力但未进行整枝、疏松土地、筑篱挖沟等管理劳动的农民无权获得该土地上的收成(第12条);经协商同意,在他人橄榄树林地经营的农民可以享有该林地三年的收获(第17条)。该法律规定对偷盗或故意毁坏他人劳动果实的行为给予极为严厉的处罚,如偷割他人谷穗和豆荚者处鞭刑(第60条),砍伐他人结果的葡萄藤或烧毁他人饲料棚者砍手(第59、65条),纵火焚毁他人谷堆处火刑(第64条),屡次偷盗谷物和葡萄酒者处瞽目(第68、69条)。值得注意的是,《农业法》没有关于土地买卖的条款,这是否能够说明8世纪的拜占廷帝国禁止土地买卖, 还需要依据更新的资料做更深入的研究,至少从《农业法》本身还难以得出结论。
    农村居民成份:《农业法》提到的农民(γεωργο)成份复杂,包括什一分成租佃制和对分租佃制的承租人和租佃人(第10、13、14条)、领取工钱的雇工(第33条)、收取定金的代耕者(第16条)、破产逃亡农民(第18条)、牧牛人(第23条)、园林看管人(第33条)、奴隶主人(第71、72条)、磨坊主(第83条)、牧羊人(第75条)等,可见这里所谓农民是指在农村生活劳动的居民,他们中既有以种植土地为生的农业劳动者,也有以经营畜牧业为主的牧民。他们贫富不同,生产劳动形式有别,但是,其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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