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历史与中华文明(笔谈)
中国古代文明为何能够保持几千年延绵不断的持续发展,并创造辉煌的文明成就?以往人们多从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儒家文化的特质等方面进行讨论和认识,从不同的视角对中国古代文明的连续发展问题进行诠释,获得了许多富有启示意义的认识成果。文明的持续发展实质上是文明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只有文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文明的发展才能长期延续。我们认为,中国古代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上的环境意识与现代可持续发展的意义①相通契合,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效防止了人的过度物化,抑制了人对自然毫无节制的掠夺,确立起以代际平等为基础的资源利用原则,从而在环境和资源方面保证了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有效防止人的过度物化 在对人类发展的深刻思考中,学者们已清楚认识到人的物化问题。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断生产和创造出各种各样的物质资料,在劳动和创造中感受生存的幸福和生命的意义。但是,随着物质资料生产和财富的积累,这些物质资料会不断侵蚀人类的心灵,刺激人类物质欲望的膨胀,逐渐扭曲人存在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导致人与物错位,真正的人在物的面前消失,人逐渐被物化。 人被物化的后果极其严重,其一,人的物化往往会使人局限在狭隘的分工范围内,留恋眼前利益的获取和物质欲望的满足,从而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失去未来的方向。其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的物化使人完全彻底地从自然界中剥离出来,以一种超自然物的意识和身份凌驾于自然之上而成为自然界的主宰者,加剧人与自然界的对立。为了攫取更多的物,人以盲目和野蛮的行动将自然界作为肆意蹂躏和征服的对象,从而使人类逐渐失去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陷入不可持续发展的困境之中。[1]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类的物化,就成为人类社会是否可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但他们基于天人合一理念,在处理人-社会-环境关系上,充分注意到人的欲望与人的物化之间的相互关联,通过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关系,抑制人对自然界掠夺欲望的膨胀,有效地防止了人被完全物化,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为对自然的掠夺而使中国古代社会陷入不可持续发展的困境。 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认识,关系到人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关系到人类对自然资源利用的方式方法和利用程度。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古代哲学家就以朴素的形式阐述了这个问题。尽管说法不一,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人与自然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超自然物。周代有天、地、人“三才”[2](《说卦》)的表述,认为天地人是统一的整体。《易传》指出:“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地道焉,有人道焉。”[2](《系辞下》)老子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吾不知其名,故强曰之道。……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3](第25章)老子强调的是天道与人道的和谐统一。他还指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3](第42章)强调“道”不仅是人的本源,而且是天下万物的本源,是宇宙的普遍规律,这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观点的另一种表述。张载明确提出“天人合一”的命题,他说:“儒者则因明至诚,因诚至明,故天人合一。”[4](《韩称》)程颐也指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5](卷2上)王阳明在《传习录》卷中《答顾东桥书》中说:“夫圣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其视天下之人,无外内远近,凡有血气,皆其昆弟赤子之亲,莫不欲安全而教养之,以遂其万物一体之念。”显然,王阳明不仅强调人与自然为一体,而且倡导人与万物的诚爱无私,和谐相处。 人作为一种自然物存在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本观点,也是现代环境伦理观念的哲学基础。恩格斯多次强调人类“自身和自然界的统一”,反对“把那种精神和物质,人类与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6](P159)现代环境伦理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依存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意识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念是相通契合的。 人作为一种自然物,人的自然力、生命力和能动性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中国古代哲学家强调人的能动作用,肯定人类具有超出万物的生命价值和赞助天地之化育的能动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把人视为自然的“征服者”,人必须尊重自然规律,服从自然法则。[7]《易》说:“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2](《乾·文言》)强调人要发挥能动性,必须依照自然规律。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8](《天论》)老子在认识到“道”为万物的本源之后,进而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道家把顺应天道自然而为称之曰“无为”,而把违背自然规律的行动,称之曰“有为”。儒家虽然对自然规律问题没有做较系统的理论阐释,但通过对禹和鲧的行为做不同的评价说明顺应自然规律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禹所以能治水成功,是因为他顺应了水势就下的自然规律,采用了疏导水流使之注入大海的办法;而鲧治水遭到失败,是因为他违背水势就下的自然规律,采取垒坝堵水的办法,使人与自然仍处于对立之中。《大戴礼记·易本命》云:“故王者动必以道,静必以理。动不以道,静不以理,由自夭而不寿,孽数起,神灵不见,风雨不时,暴风水旱并兴,人民夭死,五谷不滋,六畜不蕃息。”正是基于对自然规律的这种观察,其后的许多思想家都对人怎样符合规律性而实现目的性的问题做了有价值的思考。如《淮南子·修务训》说:“夫地势水东流,人必事焉,然后水潦得谷行;禾稼春生,人必加功焉,故五谷得遂长。听其自流,待其自生,则鲧禹之功不立,而后稷之智不用。”这里的“人必事焉”、“人必加功焉”,实际上是对人类能动的主体性地位的肯定,也蕴涵着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统一的意义,只不过它更强调由规律性而达到目的性、由利用自然规律来展示人的自觉能动性。这种既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又尊重客观规律,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的思想,无论在当时或现在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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