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契约文书与明清社会、经济、文化的研究 陈学文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5) 历史研究本重实证,力戒浮泛空论,尤其是社会史、经济史的研究不宜做过多过阔的推论或演绎,有多少史料说多少话。也就是说,论点(观点)应建立在坚实、丰富的史料基础之上。这就略有不同于政治史、思想史的研究(当然,并没有否定史料对政治史、思想史研究的重要性,只是相对而言)。傅斯年当年倡导“史料即史学”,从重视史实、注重实证的意义上说,也并不是不妥。当然仍应更重视正确的历史观和科学的方法论,优质的研究成果应是观点、方法、资料三者的有机结合。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历史上国家财政是建立在土地和人口之上,即赋役制度。任何一朝一代都非常重视土地与户口,“二十四史”的《食货志》几乎都把土地、户口、赋役列为首要内容。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官田之外,大部分还是民田(私田),土地的兼并(地权的转移)、集中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民生和国家治乱,多少次的流民暴动、农民起义无不涉及土地,他们都要争得土地权和生存权,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如何确定地权?据现存史料,自宋代起已有了土地契约法权的书面形式的存在,迨至明清间,土地契约文书更加完备周全,其种类之多,令人眼花缭乱。这正是适应了土地买卖、租佃等地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频繁和土地买卖形式的多样性而起的。研究土地制度史、赋役制度史等都离不开田(地)契等土地契约文书。 土地契约文书以田契为中心,其他还有山、地、塘、坟地、宅基等契约,简而统之称为田契。契者,“约也”(许慎《说文解字》卷十下,第213页,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推衍之为合约、合同,双方互认互守的文字合同。在民间土地买卖中,口出无凭,怕节外生枝,必须签订土地买卖的契约,即田契。田契的构成除买卖双方签押外,还需有中见人、书写人等中间见证人的签押,以示公正合法。有了上述人员的书面认同、签押,合乎法律程序,契约文书始能成立。 田契如从法律视角去分,有赤契(红契、官契)、白契(私契)、契尾(契税单)。把三者粘合在一起最具有法律效应。笔者保存了多份如此三联贯的完整田契,其中一份是山西徐沟县王郁文卖田契。这是一份绝卖契(死契),中有私契、官契、契尾三种文书粘合在一起,有多个县印和山西承宣布政使司的钤印,据此进行考释和研究,写成《清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的一份田契及考释》,发表在日本《明代史研究》第30号上。 白契,实是民间私人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一般写在不易风化、较牢固坚韧、能防水渍的白桑皮纸上,由出卖人立契,内容需载有出卖人姓名、出卖原因、土地数量(亩、分)、坐落、编号、四至八到(土地界限)、卖价、交讫日期、租税额、起割入册、管业归属、防止和注意事项等(如不许有重复交易、来脚不明及一切不明之事,家内外人不许占拦,这是卖方之责,不涉买方等)。交易后双方不许反悔,先悔者要罚款,而原契仍旧生效,立契时间等亦需一一写明。此外如有特殊情况,卖方亦须在私契上写明,如卖方原土地上有附属物(青苗、木植、堆房、水碓等)、火佃(佃户、佃户住房)等,写明一并卖给对方(买方、业户),更要写明买主(业户),自交割之日起即归业户受业。为了表示契约的公正性,必须有中见人,或称凭中、凭中人、中人、见人。中见人一般是年长有声望者受邀参与。书写人,或称书契人、代笔人、代笔,负责书写契约,一般由书写端正清楚者担任。卖主称立契人、卖契人、契人。上述人员(除业户外)都需一一画押(签字)。有了这些完备手续,契约始能成立。 赤契,亦称红契,实为经政府登记入册认可的原始文书,故亦称官契。收取契税之后加盖政府印钤。赤契文字内容如同白契,有的重抄白契内容写在统一印制的官契纸上,也有的无印制的官契纸只抄在一般契纸上,但都须加盖政府官印(有盖县印或县税课局印)。 契尾,是土地买卖成交后经政府认可,由政府收取定额契税,故有人称契尾为契税单,其实称契税单不完全合适。因为契尾不仅仅是收契税的凭证,还具有确认地权转移的法律效应,即有地权转移的法律认定本性,如果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契尾也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契尾上详细注明了买卖双方的姓名、田产数量、坐落地、价银、税银等,就有法定凭证和制约作用。契尾由各承宣布政使司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于州县再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给业户(买主),一份存州县备案,并造册会同其他文件呈送上级机关查考。“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半幅给业户收执,后半幅同季册送司查核”;“如有卖买田房不遵粘契尾者,即照漏税例治罪”。契尾须附粘在白契、赤契之后,形成三联式的标准田契格式。关于契尾印制样式、契税额常因时因地略有不同,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笔者曾有详细考释,请参见《一份清代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及考释》(《中华文史论丛》总72辑,2003年6月),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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