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官契的成立表明政府已介入地权的转移,发挥着政府的管理、监督职能,维护公正的法律机制,这对研究中国法制史、政治制度史都很有意义。 对土地契约文书的搜集和研究。傅衣凌先生早在1939年于福建永安县发现了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百余件,20世纪40年代进行了整理研究。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搜集了大量田契,并以田契为中心做了较系统的研究,著成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其中有专章研讨《元明时代村落的规约与租佃证书》。日本东洋文库明代史研究室曾编有《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日本东洋文库1975年版)一书。安徽省徽州地区储存田契为全国之冠,科研工作者据此进行了整理与研究,其成果有周绍泉、王钰欣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第一编·宋元明代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安徽省博物馆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还有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等著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等。上述这些资料和研究专著都是土地契约文书研究者的必备之书。 研究中国法制史、经济史、社会史都离不开土地契约文书,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材。史学研究是以史料为基础,必须充分掌握资料。科学巨著《资本论》的作者马克思根据治学体验说:“研究必须搜集丰富的资料,分析它的不同的发展形态,并探寻出这各种形态的内部联系。不先完成这种工作,便不能对现实的运动,有适当的说明。不过,这层一经做到,材料的生命一经观念地反映出来,看起来我们就好像是先验地处理一个结构了。”(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跋,载《资本论》第1卷第17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对于资料亦须进行鉴别,资料的真实性和丰富性直接影响到研究成果。美国著名史学家魏斐德《讲述中国历史》中说:“对资料出处必须持有既慎重又忠实的态度,尤其是因为语言上稍有变动就可轻而易举地导致叙述背离基本资料。这时主要的修辞形式应该是以准确为主,而不是文学性。我们若要认真对自己的研究,历史的判断就得站得住脚。……尤其是在一些历史学家能够获得别人无法得到的文件时,人们就更倾向于信赖他们。”(转引《史林》2001年第3期)有的田契年代久远,水浸、虫蛀、风化,字迹不清,特别是印鉴不清,对于这些必须耐心细致地一一考查,力求还原于本来面目。 笔者因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的需要,曾考查过数以千计的田契,也收藏了一些自明初至民国各个时期的各类田契。对部分田契进行考释,写过《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刊于《中国农史》2002年第3期)等文。田契搜集的主要渠道来自民间,有的收藏者愿意出售就可以有选择地选购。凡到一地的文博部门参观就需留意,如允许拍照、复制就更为理想,或者不妨细心抄录。日积月累,经验就多了,有价值的田契积累多起来,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展开。 通过对土地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研究,推动史学研究重视基础研究工作、重视史料的搜集,进而意识到古老的中国史学具有悠久的优良传统必须继承发扬,使史学走向健康发展之路,力戒当前史学研究中浮躁、空泛之风,踏踏实实,使中国史学能自立于世界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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