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 栾成显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中国古代历史文献遗存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尤其宋代以后的典籍文献,更是浩如烟海,汗牛充栋。就个人来说,即使皓首,也难以遍览。然而,今日研究古史者,又常常痛感所需史料之不足,搜集史料往往要占用研究工作的大部分时间。何以如此呢?原来中国古代的典籍文献虽然极为丰富,但从现代科学研究的要求来说,仍有很大缺憾。对于许多研究专题,文献记载方面的资料或过于笼统,语焉不详;或只言片语,不成系统;或缺乏数字,难以计量;甚至有些方面的资料竟告阙如。20世纪以来,随着史学理论上的革新,史学研究也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成为一种真正的科学研究,与此同时,在史料方面也出现了划时代性的新变化,即史料的搜集与利用不再囿于典籍文献,开始从典籍文献的圈子里走了出来。举凡甲骨金文、简牍帛书、契约文书、墓志石刻、谱牒家乘,乃至出土文物、田野调查等等,都包括在史料搜集与利用的范围之内。这期间,更有考古发掘和文书档案的几次大发现。20世纪初,即有国学大师王国维所概括的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等几大发现。该世纪后半期,则有以徽州文书为代表的明清契约文书的一系列发现,可称之为继上述四大发现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这些新资料的发现,大大推动了20世纪中国历史文化的研究,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有目共睹。以明清契约文书而言,它的发现,同样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如今利用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成果已相当可观,它在史学研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研究价值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认识。 所谓明清契约文书,广义来说,一般是指在地方发现的以反映基层社会为主的明清文书档案。诸如徽州契约文书、福建明清契约文书、江苏清代商业文书和太湖厅档案、浙江严州府明清土地文书和兰溪清代鱼鳞册、安徽宁国府南陵县档案、四川巴县清代文书档案、四川自贡清代盐业档案、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清代档案、贵州清代文书、珠江三角洲土地文书、顺天府宝坻县清代档案、河北获鹿清代编审册、山东曲阜孔府明清档案、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土地文书、香港清代土地文书、台湾淡新清代档案等等。这些文书档案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以徽州文书为例,它自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面世之后,80年代以来又新发现了10余万件,总数达30万件以上。其种类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约、承继分书、私家帐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文案、会簿会书、乡规民约、信函书札等各种文书,应有尽有。以下仅据笔者在研究工作中接触明清契约文书(主要是徽州文书)的一些体会,试就其研究价值谈点粗浅看法。 第一,明清契约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文化,既有其地方性特点,又多有超越地方本身的普遍性的一面,对于研究同时期的中国史具有重要价值。 如众所知,明清时的中国长时期处于大一统的局面之下,中央权势空前强大,王朝的典章制度贯彻到底,特别是像苏、杭、徽州等地,地处南直隶,皆属京畿圈内,更是忠实地执行了中央王朝的各项法规与政策。契约文书即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如土地买卖文契、税契凭证、契尾等体现的田土买卖制度,鱼鳞图册、签业归户票等反映的土地制度,户帖、黄册底籍等反映的户籍与赋役制度,十家门牌显示的保甲制度等等。具体说来,契约文书对社会经济制度与文化的研究价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契约文书可与文献记载互相印证,补充文献记载之不足,乃至纠正其谬误。例如,对作为明代基本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的赋役黄册,以往中外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依据文献写文章,将日本所藏一件文书认定是明代黄册原本而广泛引用,甚至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亦加采用,似成定论。但通过对明清契约文书的考察,可知其并非明代黄册原本,只是一份明代保甲文册。又如,美籍华人、著名学者何炳棣先生认为,“六百年来最为传统及当代史家称道的明初全国各地履亩丈量绘制的《鱼鳞图册》,根本不是史实而是‘传奇’”,并宣称对此进行了“最多面,最缜密”的考证。此说自20世纪50年代提出,80年代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90年代又在台湾出版有关论著,颇有影响。然而,其考证只是关注了文献方面的有关记载,并未对遗存至今的文书档案做任何考察。如果对遗存至今的数千部(册)鱼鳞图册文书稍做调查,如果对在明清契约文书中已不止一部地发现了的龙凤时期(元末明初)及洪武时期的鱼鳞图册实物稍加留意,那么所谓“鱼鳞图册传奇”说之谬误,则无需多加辨正。 契约文书不只是能对文献记载加以补正,甚至应该说,如今也只有通过对契约文书的考察,才能对明清时期的一些社会经济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仅仅依据典籍文献资料,已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与西方相比,土地买卖较为发达可谓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那么,其买卖手续到底有哪些?各个朝代的演变进程是怎样的?买卖价格与交易量又是如何?文献方面多只是“千年田,八百主”之类的记载,很难进行深入考察。而在明清契约文书中,保存着大量土地买卖契约原件及有关簿册文书,既可对相关制度做具体考察,又能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为深入系统地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料。再如,诸子均分制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特点。文献对这方面的记载只鳞片爪,无法深入研究。而在明清契约文书中保存了数量颇多的诸子均分的原始档案--分家书,为具体考察这一制度提供了系统的一手资料。 契约文书还可为个案研究、专题研究以及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提供系统资料。中国古代的典籍文献,一般概括性、宏观性记载居多,缺乏个案资料为其通病。而契约文书所载十分具体,且事主单一、地点集中、时间连续,提供了许多典型的个案分析与专题研究的资料。其中既有关于一个图(包括几个自然村)的数十年较为完整的人口与土地资料,也有专门记录某一家庭或家族赀财的置产簿;既有关于某一案件的全部诉讼案卷,也有关于一个会或一个社的完整记录。明清契约文书之中更有许多归户性文书,这些归户性文书,原本多是该户家族与他人进行各种交易的原始文契,或是该家族所置财产的明细帐簿以及诉讼抄底、官府批文等等,将其作为私家珍藏经过长期积累而被保存下来。有的时间连续数百年,多者一户达千余份。这类个案与专题性资料正是我们今天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此外,一种契约文书的内容又往往涉及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如土地买卖契约,既涉及经济史,又涉及法制史等;宗族文书,既涉及社会史,又涉及经济史、法制史等;诉讼文书,既涉及法制史,又涉及社会史等。这些无疑都为我们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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