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家庭史学简介(3)
杰克·古狄认为:在公元四世纪之前,为了解决40%的家庭中没有男性继承人的问题,欧亚大陆普通存在被他称之为“继承对策”(Strategies of heirship)的四种婚姻方式。(1)近亲结婚,(2)姻亲婚配或兄终弟继,(3)过继养子,(4)纳妾。但到公元四世纪之后, 欧洲的婚姻方式与欧亚大陆其他地区的婚姻方式出现了日益明显的差别。主要原因是米兰敕令以后的基督教会为了得到更多的馈赠和遗赠,逐渐加强了对“继承对策”的限制并最终加以禁止。教会强调一夫一妻制的神圣性,强调在婚姻中个人愿望和夫妻誓约的重要性。教会主张:婚姻是神圣的:应由夫妻交换誓约而自行决定,违背父命,私订终身虽然应受到责罚,但这种结合仍旧是合法的,特棱特宗教会议进一步肯定了这种结合的合法性。(12)因此,欧洲(主要是西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来说高于其他地区的妇女。欧洲在继承或分割家庭财产的事务中,不仅有长子继承制,也存在双系继承制;在夫妻关系中,伙伴关系逐渐代替主从关系。 彼得·拉斯勒特比较关注的是立身期仆人(Life-cycle servant)问题。他把从性成熟到成家立业这一阶段称为立身期,这一时期的男女大量离家做仆人乃是西欧所特有的现象。在英国,一个社区中,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户里有仆人,另有同样数量的户里有孩子离家出外做仆人。(13)这一结论之所以值得我们重视,因为它告诉我们:早在工业革命到来之前,西欧农业人口的流动已经十分普遍,产生于自然经济的“安土重迁”的观念在那时已经被西欧的农民所摈弃。 诺曼·朗提出了“家庭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这是一种非封建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虽然在这种方式下进行的是商品生产,但生产者却不是挣工资的人。他们是家庭内的妻子、儿女、仆人。这种生产规模小,投资少,成本低,资金周转快,从事简单的商品生产,可以与大型企业长期竞争。诺曼·朗的研究很有启发性。“家庭生产方式”既不同于自然经济下“男耕女织”式的手工业,因为它从事的是商品生产;又不同于手工工场式的手工业,因为劳动者不挣工资。这种生产方式在为工业革命做准备时是必不可少的过渡形态。 婚姻观念在这个问题上,底层群众留下的历史记载并不多,但是根据这些十分有限的记载,家庭史学家仍旧成功地再现了当时底层群众的婚前性行为,离婚、再婚等生活侧面,并从中分析他们怎样看待男女关系,配偶关系。 当代西方家庭史学家都承认:西欧,尤其是英国,在工业化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普遍存在晚婚的现象,青年男女在进入怀春期后大约要等10年左右才能结婚,这种习俗对于减少人口增加积累的作用在前面已经提到。这里涉及的问题是:面对晚婚习俗的青年人,是极力压抑自己的生理需要还是有机会进行道德习俗所允许的婚前性行为?对于这个问题,家庭史学家众口一辞地指出:在当时的底层群众中,婚前性行为是十分普通的事。研究中欧家庭的米特罗尔指出:“一个青年农民在婚前检查他未来妻子的生育能力……是很普通的事。……少女们常常自夸其童贞的丧失,用臂膊轻摇她们的婴儿,嘲笑那些没能证明自己生育能力的人。”(14)为了进一步探究婚前性行为普遍到什么程度,家庭史学家往往以私生婴儿占婴儿总数的比率(私生率)作为指标。斯通认为从1500年到1700年,英格兰的私生率不低于16%,从1700年到1800年上升到40%以上。(15)拉斯勒特则认为1650年是谷底,数字是1%,此后持续上升,到1800年达到5.5%。(16)两人的估算出入很大。笔者认为,拉斯勒特的统计数字比实际情况低得多。根据拉斯勒特自己介绍,剑桥人口与社会结构历史研究组用电子计算机分析处理了教会对于婚前孕所生孩子受洗的记录。他认为这是可靠的记录,因为他们的测算数字来自几百万个案例。但是我们知道:一个婴儿被教会记录在案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条件--成活并受洗。但在当时,早产、死胎、胎儿出生后死亡,虽然成活但不去受洗的情况已经得到大量材料证实。这样,教区记录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历史上的私生率,大约斯通的数字更为可信一些。 反映婚前性行为的不仅有私生率,还有民俗。家庭史学家提到西北欧以及新英格兰一度普遍流行的订婚方式。这种订婚方式被称为“穿裹”(bundling)。为了防止订婚的男女青年性交,要由岳母事先将女儿穿好裹严。但是穿裹后双方可以在黑暗中在一张床上彻夜长谈。斯通认为:“一整夜的谈话使双方都在一定的深度上探询了对方的心理和脾性,同时,身体的亲近也以社会允许的方式提供了从性成熟到结婚这10年间获得性满足的手段,而且无需承担怀孕和应允结婚的风险就与若干位可能成为配偶的人试验性生活是否协调”(17)。 然而,婚前性行为的普遍存在并不意味着婚后夫妻感情和睦深厚。由于艰苦的劳作,晚婚,高死亡率,深厚的感情很不现实。在中欧,“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缺乏亲切温柔,人们都是严肃认真和干巴巴地互相谈话,他们不愿意表露感情,将此看作是虚弱和做作的表现。只有很少的孩童得到亲吻和抚爱,夫妻关系看起来是冷漠的。”(18)在英国,“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早期各个社会阶层中家庭的感情关系处于一种普遍的隔膜、控制与屈从的心理氛围中。……家庭关系的特点是可变性,因此,以另一个妻子或另一个孩子取而代之并不困难。”(19)但是,天主教会绝对禁止离婚。十六世纪英王亨利八世的离婚案曾经触发过一场剧烈的宗教改革。那么,底层群众是否同样不存在离婚的可能性呢?并非如此,他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离婚。一个途径是逃离。在一个没有国家警察力量的社会中,逃离并不再被打听到是很容易的。1570年对诺里季城中穷人的一次普查显示,31岁至40岁之间的妇女被遗弃者达到8%以上。这说明在穷人中,用逃离来遗弃配偶的情况并不少见。(20)另一个途径是“卖妻”。英国穷人的卖妻同其他地方因贫困而卖妻的做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英国,卖妻只是夫妻分道扬镶的仪式。虽然妻子要被套上绳索,拉到市场上去“卖”,但价格和买主都要事先征得妻子同意。价格从几个便士到几个金币不等。常见的情况是:卖妻者要把卖妻的钱请妻子和她的新夫喝一杯,然后和和气气地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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