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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史到区域社会史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乔志强/行龙 参加讨论

80年代以来,顺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潮流,伴随着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发展的步履,中国社会史研究异军突起,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社会史研究者从探讨社会史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方法入手,进而深入到对社会构成、社会生活和社会问题等领域的探讨,近年来,不少学者将目光投向地域社会史的研究,应该说,这既是中国社会史研究向广度和深度继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拓展中国社会史研究之必然。然而,自社会史在中国史坛复兴以来,有关本学科的概念范畴、理论方法、内涵外延等基本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社会史”的基本概念是什么?社会史是历史学的专史,还是通史?抑或是一种新的理论视角?社会史与相关学科社会学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不仅引起社会史研究圈外学者的疑问,即使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学者,恐怕也有“身在此山”的深切体味。
    学术的争论既是学术本身发展的标志,也是推动学术继续深化的动力。在将近十年的探索中,90年代初我们对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已经形成了一种初步的看法,其中的主要观点已在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导论部分作过阐述。此书出版六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史研究的纵深发展,我们对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基本理论也经历了一个重新审视、继续深化的过程。吸收国内外社会史研究的有益成分,完善与充实我们的主要观点自不待言,而进一步的研究实践和思考所得也需说明。故此,这里权当“绪论”,将我们对中国社会史、中国近代社会史、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三个层面的主要理论问题作一个系统的,但却是很简略的阐述。
    
    社会史研究首先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史?对这一学科基本理论问题,无论是研究有年的西方社会史学界,还是复兴不久的中国社会史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迄无定论。然而,检索国内外对“社会史”内涵的不同理解,我们仍可以将此归纳为如下几种主要的观点:
    第一,社会史是关于生活、闲暇的历史,或曰“剩余的历史”。这是西方社会史定义中最为传统和最具影响的观点。1944年,英国著名社会史学家G.M.屈威廉在《英国社会史》一书的前言中即明确提出:“撇开政治的人民史就是社会史”,就是说,社会史是关于生活方式、闲暇状况和一系列社会活动的历史。社会史并不研究政治制度、军事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这些国家制度是相应的各类专门史研究的内容。后来,另一位英国史学家不无讥讽地将此称为“剩余的历史”,认为如此将政治、经济和观念排除在社会史的研究领域之外,无疑将导致社会史研究的“皮毛化”。(注:有关西方社会史定义的概括,这里主要参考了徐浩、候建新著《当代西方史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版),蔡少卿、孙江的《回顾与前瞻》(《历史研究》1989年第4期)的成果。以下此类引文不注。)
    第二,社会史是“整体的历史”。这种观点强调,社会史就是研究社会本身的历史。各种专门史只是研究社会的某一方面,而社会史是要把各种专门史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框架中进行研究。1971年,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E.J.霍布斯鲍姆在其《从社会史到社会的历史》长文中,较为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整体社会史观,霍氏构建的社会史研究框架是:“历史学家从物质环境和历史环境着手,研究生产力和生产技术(其中有些地方涉及人口统计学),随后产生的经济结构--劳动分工、积累、剩余产品分配等等--和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而随之而来的制度、社会和功能则成为物质环境和历史环境的基础。”霍布斯鲍姆还特别强调研究者要把事件放在整个社会变迁的背景中加以考察,即要全面地掌握社会运动和社会结构。
    应当着重强调的是,法国的年鉴学派是这种“整体的历史”观点的集大成者。第三代年鉴学派的核心人物雅克·勒高夫在谈到为年鉴学派张目的《经济、社会史年鉴》时说:“吕西安·费弗尔指出‘经济、社会’这两个修饰词,尤其是‘社会’一词,是由于马克·希洛赫和他考虑到能包括历史的整体而被选定的。”他说:“我们完全知道,在目前,‘社会’作为一个形容词,由于含义过多而最终变得几乎毫无意义……确切地说,正因为该词含义‘模糊’,我们才同意让这一根据历史的旨意而创造出来的词来命名一本不想要任何框框约束的杂志……经济和社会其实是不存在的,只有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历史就其定义而言,历史就是整个社会的历史。”(注:参见雅克·勒高夫等主编,姚蒙编译:《新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6页。)第二代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着力阐释的“三时段”,以及与之对应的“结构”、“局势”、“事件”,其旨也在建立一种全面而整体的社会史学。
    第三,社会史是普通人日常生活的历史。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查尔斯·蒂利。他认为,欧洲社会史学的核心内容是“重建宏观结构变迁中普通人民的历史”,主张把宏观结构的变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在《重建欧洲生活》一文中,蒂利主张将社会史集中在那些社会大变动时期,如罗马帝国的兴亡、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地中海周围伊斯兰帝国的崛起、诺曼人的远航及工业化等问题。他明确提出,欧洲社会史学的研究结构是:证明宏观结构的变迁及这一变迁中普通民众的经历。
    R.塞缪尔与蒂利持有类似观点。他在《人民史与社会主义理论》一书中,特别强调普通民众以及他们的日常生活是社会史考察的主要课题,认为社会史关注的应是“真正生活的历史,而不是抽象的概念;着眼于普通老百姓,而不是权贵名流;侧重于日常事物,而不是耸人听闻的重大事件”。
    第四,社会史是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历史。这种观点的核心是要说明社会史是社会科学向史学渗透所形成的边缘学科。英国史学家E.H.卡尔在《什么是历史》一书中指出,社会史是历史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社会史强调史学与理论的关系,注重在历史研究中寻求社会人类学、社会学研究范畴的附本,诸如亚文化、社会流动、群体心理、性别认同等。
    第五,社会史是“社会问题的历史”。卡纳迪宁在其《什么是社会史》一文中疾呼:“多研究问题,少下定义。”他认为,社会史是缺乏中心的,有关社会史的多种定义都只是部分正确地反映了社会史研究的现状,而在社会史理论上仍多分歧。这是因为,社会史研究已变得如此庞大和多样化,以致除了对它进行描述外就很难说明它。
    除上述几种主要观点外,在西方社会史学界,对社会史的理解和定义仍有多种:或认为社会史学应该研究人的行为和行为方式的底蕴--经验、动机与意识;或认为社会史应该从社会结构和个人经历之间的中间层着手,即从人们的理解和思想出发来研究行动;或认为社会史学定义之争只是一种“语义之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与西方社会史学界对应的是,中国社会史学短短十余年来,对社会史的定义也是众说杂陈:或认为社会史是一门专史;或认为社会史就是通史;或认为社会史仅是一种新视角和新方法;或认为社会史就是社会生活方式演进史。应当说,国内学者对社会史的不同理解,与西方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我们认为,社会史定义的歧义纷杂,与社会史本身丰富繁杂的学科特征是相符的,研究者赋予社会史不同的定义和内涵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学术现象,要想给社会史下一个定于一尊、人人接受的定义是没有必要的,西方社会史研究几十年的历程证明那也是不可能的。关键问题在于社会史学毕竟有其主要的学科特征,学者们只有在充分理解社会史学的学科特征、并在具体研究实践中领悟体验的基础上,才能赋予具体研究以“社会史”的意义,才能贡献出“社会史”的作品来。至于具体的定义和内涵,自然可以诸说并存,“草鞋无样,边打边像”,并不仅仅是一种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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