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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野史(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瞿林东 参加讨论

   
        一般说来,“野史”是相对于“正史”而言的。正史和野史的区分及其名称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史学已经十分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广弘明集》卷三载南朝梁人阮孝绪《七录序》及《七录目录》,其《七录目录》附录七种之二是:“《正史削繁》十四帙,一百三十五卷,《序录》一卷”(《隋书·经籍志二》杂史类著录:“《正史削繁》九十四卷。阮孝绪撰。”《旧唐书·经籍志上》:“《正史削繁》十四卷,阮孝绪撰。”《新唐书·艺文志二》:“阮孝绪《正史削繁》十四卷”)。《正史削繁》可能是“正史”名称最早的由来。尽管《广弘明集》成书晚于《隋志》,但从它著录《正史削繁》一书详于《隋志》来看,其所据文献当早于《隋志》之所据。《隋书·经籍志二》分史部书为13类,以“正史”类为之首,著录历代纪传体皇朝史,并有小序概说其意。这是“正史”在历史文献分类上真正确立的标志。所谓“正史之名,见于《隋志》”(《四库全书总目》史部“正史”类序)之说,或许包含了上述两种情况。《隋志》成书于七世纪中期即唐高宗显庆元年(656年),而阮孝绪(479-536)是五世纪和六世纪之交的人,其《正史削繁》当比《隋志》早一百二、三十年。阮书已佚,故我们现在讨论正史含义,只有从《隋志》说起。《隋志》所谓“正史”,指的是《史记》、《汉书》一类的纪传体史书。除纪传体各史之外,尚包括关于这些史书的集注、集解、音训、音义、驳议等著作。刘知几撰《史通》,特叙《古今正史》篇,然其所谓“正史”含义与《隋志》并不相同。他在《史通·古今正史》篇结末处写道:“大抵自古史臣撰录,其梗概如此。盖属词比事,以月系年,为史事之根本,作生人之耳目者,略尽于斯矣。自余偏记小说,则不暇具而论之。”这里,刘知几是把自古以来凡“史臣撰录”之书,尽视为“正史”。因此,上起先秦的《尚书》、《春秋》,下迄唐初的官修诸史,不论记言、记事、编年、纪传,都在《古今正史》论列范围之内。他的正史含义比《隋志》宽广得多。以上两种关于正史的含义,对后世都有一定影响。
        刘知几以下受其影响最突出者,是清代雍、乾之际定稿刊正的《明史》,其《艺文志·序》写道:“四部之目,昉自荀勖,晋、宋以来因之。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釐次,勒成一志。”因此,《明史·艺文志》“正史”类所列之书皆为明人之著作,内容多系宋、元、明三朝史事,体裁则包含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这显然是受了刘知几《史通》之《古今正史》篇和《书志》篇的影响所致。
        《隋志》以下,《旧唐书·经籍志》承《隋志》体例,也于史部书首列正史,“以纪纪传表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均因之。清修《四库全书总目》进一步发展了这一传统认识,其史部总序云:“今总括群书,分十五类。首曰正史,大纲也。”正史类序又称:“正史之名,见于《隋志》,至宋而定著十有七。明刊监版,合宋、辽、金、元四史为二十有一。皇上钦定《明史》,又诏增《旧唐书》,为二十有三。近蒐罗四库,薛居正《旧五代史》得裒集成编,与欧阳修书并列,共为二十有四。今并从官本校录,凡未经宸断者,则悉不滥登。盖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所由与稗官野史异也。”这是把“钦定”的《史记》等二十四史列为正史,并强调“未经宸断,悉不滥登”、“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从而使正史处于史书中之最崇高的地位。而有关正史的训释音义、掇拾遗阙、辨正异同、校正字句等著作,均分别列于各史之后。自是,近200年来,正史即《二十四史》遂成为一个固定的概念,至今为人们所袭用。
        以上关于正史的两种认识,一是指纪传体皇朝史而言,一是指官修史书而言。前者内涵比较具体,后者内涵则过于宽泛。本世纪以来,尽管这两种说法都有影响,但从主要倾向来看,所谓“正史”,即专指作为纪传体皇朝史的《二十四史》。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个规律性的认识,即“正史”的概念,千余年中,其含义或宽或狭,几经变化,最后以专称《二十四史》作为最有影响的确定的概念。近人先后增《新元史》而成《二十五史》,再增《清史稿》而成《二十六史》,只是姑妄言之罢了。1935年,顾颉则在《二十五史补编》序中写道:“《二十五史》为中国历史事实之所荟萃”,这是从史学的最基本的方面高度评价了历代正史的史学价值。
       
        从史学发展的角度来看,正史和野史都具有重要的史学价值。问题在于,人们应当怎样对待它们,尤其是应当怎样看待野史的撰述及其价值。
        在史学史上,自唐宋迄于明清,野史笔记为许多史学名家所重视。关于对野史之价值的评价,从比较明确的意义上说,宋人洪迈是较早提出这个问题的学人。他曾举魏泰《东轩录》、沈括《梦溪笔谈》二书所记真宗朝史事中的三事有误,乃断言“野史不可信”(《容斋随笔》卷四)。此外,他又指出陈无己《谈丛》“所载国朝事,失于不考究,多爽其实”,并举出四例证之(《容斋随笔》卷八)。他还指出孔毅甫《野史》一书所记本朝事多有不确处,疑其为魏泰所作(《容斋随笔》卷一五)。可见洪迈对野史是很关注的,他的批评也是很认真的。然其所谓“野史不可信”的断语却失之于偏颇。宋人高似孙提出另一种见解,他详考《资治通鉴》所参考的文献“二百二十余家”,除诸正史外,采用野史笔记甚多,并举例说明所记“皆本末粲然”,认为:“杂史、琐说、家传,岂可尽废。”(《史略》卷四“通鉴参据书”条)元初胡三省为《资治通鉴》作注,对此有更深刻的认识,他在讲到《资治通鉴考异》时指出:“盖唐中世之后,家有私史……《老异》三十卷,辩订唐事者居太半焉,亦以唐私史之多也。”(《资治通鉴》卷二五○懿宗咸通元年七月,胡三省注)这就有力地证明了野史笔记的真正价值。明末人喻应益也是推崇野史的,他甚至认为西汉以后“安冀国有信史,野史之不可已也久矣”。同时,他也指出:野史之作,“见闻或失之疏,体裁或失之偏,记载或失之路”(《国榷》喻序)。这是推崇野史而又认识到野史的缺陷。清人昭梿论金、元史云:“自古稗史之多,无如两宋,虽若《扪虱新语》、《碧騢录》不无污蔑正人,然一代文献,赖兹以存,学者考其颠末,可以为正史之助。如金、元二代,著述寥寥,金代尚有《归田录》、《中州集》等书,史官赖以成编;元代惟《辍耕录》一书,所载又多系猥鄙之词,故宋(濂)、王(祎)诸公不得不取材诸碑版、行状等词,其事颇多溢美。”(《啸亭杂录》卷二“金元史”条)昭lián梿认为,众多野史可以作为撰述正史的材料来源之一。1922年,梁启超著《中国历史研究法》也持这种见解。他还举出若干史例,证成其说。梁氏重视野史的史料价值,无疑是对的;但是,他把野史过分抬高,以至认为“不知谁何之人所作半通不通之笔记”,竟可与《史记》、《汉书》“作等夷视也”,这就未免不近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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