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保守主义:村治派的思想倾向之一 村治派虽然没有严密的组织,只是一个松散的村治研究与宣传群体,但其思想主流很明显,即文化保守主义。 如上所述,村治派与原中华报派相比,最显著的变化是应时代之要求,打起孙中山的旗号,对村治思想进行了三民主义的装点。王鸿一指出:“先总理所遗留之革命最高指导原理之三民主义,系结合中国历史的文化精神,社会诸家学说的精髓,与世界科学的学术经验而成者也,其中对于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固有之美德,特主恢复;而于大学八目由内及外,推己及人之政治哲学,尤反复申明,深致赞美,且谆谆告诫国人,中国社会上,风土民情习惯,皆与欧美不同;而管理社会之政治亦须自行创造,不可依样抄袭,完全仿效”。他将其推崇的三代教养思想与孙中山的全民政治论揉和起来,指出:“先总理高瞻远瞩,洞察世界大势,深究中国历史与社会诸家学说,而创立民权主义的全民政治之原则,诚吾人所当究其真谛,奉为圭臬,以为进行之标的者也。”同时他又认为:“吾国萌芽于三代,中断于秦汉之教养政治,实满具全民之精神。”“吾国之教养政治,并非悬想之民主制度,乃本人类恻怛内动,絪缊不解之忧,推恩尽性,以求其心之所安而已。”既然三代的教养政治是全民政治的典型,那么如何实现全民政治,也就不言自明了。他说:数千年来我国都以农立国,农村是人民的天然集合体和政治生活单位,“国家根本大政在农村,治道之起点亦在农村,则村本政治,乃为真正之全民政治,更可疑乎?”他重新注解了其民主传贤的主张:“惟村本政治,一切权利,根本在民。政权操于民众,治权始于乡村,权力无由而集,阶级无由而生。全国农村组织划一,权虽分而所无害于统一。村之治权,则由村民直接选举本村贤良以治本村,并得直接参加,在选举者方面,则辨择有素,易得真才。在被选举者方面,则休戚相关,治绩必美。”村以上的区县道省官吏、议员,实行考绩选举的办法,“由服务村治人员,累升递进,考绩者验其学于平日,记其绩于素行,较之科学论文,仅凭一日之长,一艺之美,其为公允确当也多矣。考绩之后,听诸民选,则服务地方,成绩素优者,其诚信必孚,资望必著,真才自可应选,伪士断难倖达,且治才起自田野,深知民间疾苦,任官吏必能关心民疾,充议员必可代表民隐,是则民主政治主要条件之选举考试两权,必于村本政治中,方可确实适用而无弊”[8]。 显然,王鸿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虽然修正了原中华报派的村治理论与设计,与三民主义联系起来,但这只是“权宜之变”,其理论建构之“经”并没有什么变动。他依旧是用深植于内心的传统思维模式来看待变化了的世界,依旧是从上古文化中寻找现代自治制度的底蕴,并试图以传统诠释现代,寻求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平衡。这种“经权”心态,在米迪刚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米迪刚视《易经》为村治理论之源。他说:“易曰:见龙在天,利见大人。此吾国古先圣哲之政治主张,首先见诸经传,特别注重农村,建中立极,以为国家长治久安之不二法门。其所涵意义之深切著明,古今中外,任何政治学说,莫与伦比者也。试观其在田在天,同称之曰利见大人,直无异言吾人当学有所得,行道始乡之时,所应负职责之重要,与位居九五者无殊也。时人每好言村本政治,此诚其嚆失矣。”[9]米迪刚通过对上古文化的钻研,陷入了对中国固有文化的迷信。 梁漱溟作为继米迪刚、王鸿一而起的村治理论家,以其特有的哲学思辨力和理论洞察力,阐述了自己的村治主张。 首先,他从中西文化比较的视角论述了西方地方自治制度在中国难以行通的缘由。他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之所以在中国久久不能仿行成功,是由于它与中国的民族精神不合。中国古代文化涵育了超越西方近代文化的一种较高民族精神。他分析说:“西洋政治精神在彼此监督,互相牵制,所谓三权鼎立是也。而其动机,实在彼此不信任。中国不然,彼此尊崇,彼此信托,皆相待以诚。倘一存猜疑,必至于糟。今欲仿效西人政治,势必降低固有精神,绝难有所创获,此其一也。选举制度为西洋政治之中心,西人皆用自炫手段以求当选,而中国以自炫为可鄙,必欲效仿,则必弃自尊之美德,先自轻贱。然此最高之精神一落,则不可复振矣,此其二也。西洋政治以欲望为本,中国则于欲望外更有较高之精神,如舍欲望外不计其他,必不能行于中国。”[10](p23)地方自治是西方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既然完全抛弃了“西洋政治”,自然也就彻底否定了西方地方自治制度在中国实现的可能。他认为,地方自治是欧化政治的所有物,它所体现的民主制度,与中国社会从来不合。中国现在如若举办,肯定是莫大的苛政:其一,会加重农民的负担;其二,会助成土豪劣绅的权威。因此他对中国当时的地方自治提出了广泛批评。他说:地方自治这句话,“在今日几乎人人说会,人人爱说。当局者尤其亟亟从事:国民政府督促于上,各省政府赶办于下,即要‘克期完成’。这实在是使我们听见了头痛,看见了害怕的。天下岂有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囫囵吞枣的观念?天下又岂有这样咄嗟立办,如玩幻术的政治大业?”[11] 其次,他主张实行乡治(村治),建设一种中国化的地方自治。他说:“乡治一名词,实沿用古语。在中国古代有此一种制度,实充分涵有今所谓地方自治之意义在内。今欲提倡建设一种中国化的地方自治,故特标定此名。”[12]他指出,这里的乡只是小范围之意,乡治须合于乡间固有之习惯心理,并以解决农村经济问题,组织合作社为突破口。只有农村产业合作组织建立起来,自治组织才能缘之以立。“盖政治意识之养成,及其习惯能力之训练,必有假于此;自治人才与经费等问题之解决,亦必有待于此。顷所谓借经济引入政治,实为不易之途;有异于此者,断知其失败而已!乡村自治体既立,乃层累而上,循序以进,中国政治问题于焉解决”[13]。可见,梁漱溟眼中的乡治或乡村自治,其旨趣与西方地方自治迥异,与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或乡村自治全然不同。他对时人将国民政府在中山县举办的地方自治称为村治运动耿耿于怀,特别声明:“我们从没有称过地方自治为‘乡治’或‘村治’;本非同物,不可以混也。”[11] 为向世人澄清其村治主张与国民政府地方自治的区别,梁漱溟还认真思考更能表达其思想的词汇,1931年将其主张的“乡治”、“村治”改称所谓含义清楚、又有积极意味的“乡村建设”[14](p31)。 1934年梁漱溟回顾自己的思想历程时说:“当我注意到养成新政治习惯时,即已想到‘乡村自治’问题……我们要培养新的政治制度习惯,即要培养分子的注意力活动力或是团体力。因为我有这些觉悟,所以特别注意乡村自治。今日从事乡村建设运动实萌芽于彼时。简要言之,即是从政治问题看到习惯问题,从习惯问题看到团体力之培养,从团体力之培养问题看到由小范围做起,于是有乡村自治之主张也。”乡村自治即“今日之乡村建设。”[14](p21-22)这样,梁漱溟本人将其乡村建设活动分成了名义上相对独立,实际上又相统一的乡村自治与乡村建设两个阶段。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建立以前,梁漱溟的乡治或村治思想尚未发展为成熟的乡村建设理论,但在当时的乡村自治思潮中放出一种异彩。 由上可见,从王鸿一、米迪刚到梁漱溟,这些村治派重要代表人物的村治思想虽不尽相同,却“大体极相近”[5]。他们都从文化的视角看中西社会差异,认为西方的近代政治制度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都根本否定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形式。米迪刚和王鸿一都担任过省议会议员、副议长,深知票选制度的内幕,得出了“无贿不成选”的结论。梁漱溟则将三权分立的西方政治制度称作“打架”的制度,将票选制度称作“助长土豪劣绅权威”的制度。在他们看来,中国的乡村自治不应是西方式的,而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即对上古乡治传统的继承。 王鸿一等人都试图通过村治来复兴民族精神,弘扬传统文化。他们从文化保守主义的视角极力阐发的村治主张,是村治派村治思想的主流,也是当时乡村自治社会思潮的重要组织部分。1931年以后,以梁漱溟为首的乡村建设派承此衣钵,将村治思想导入大规模的社会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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