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民主主义:村治派的思想倾向之二 民主是地方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孙中山作为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正是以此为切入点阐述地方自治理论,指明了中国实行地方自治的基本路径--民权主义。村治派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吕振羽也正是循此路径,阐扬了其乡村自治思想。他认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是我们今后政治的出路,我们所应当研究的,就是如何去建设,才能实现这个最高的政治理想[15]。他还认为,民权主义就是要把国家的政权完全奉还到全体人民手里,让人民去自治。由于人民是社会的基础,地方的自然区域(农村)或职业团体是社会团体的基础,人民自治就是把国家政治的重心放在这个社会的基础上面,使全社会的人民为国家政治的原动力。基于这种看法,他特别强调村民民主自治的重要性,一方面大量编发从传统文化的视角探讨乡村自治的文章,一方面也注意编发有关民主政治问题的稿件,使《村治月刊》一度成为乡村民主政治思想的阵地。 1929年八九月间,吕振羽在《村治月刊》上发表了《乡村自治问题》一文,这篇长文与次年出版的杨开道的《农村自治》、何烦贤的《地方自治问题》,是当时从政治民主主义的视角阐述乡村自治思想的代表之作。它们共同促进了乡村民主政治思潮的发展。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否定乡村自治上古起源论。王鸿一等人对上古文化赞美有加,并将乡村自治追根溯源至上古乡治。吕振羽则认为,周代乡官,虽然一方面为人民所选出的公职人,一方面为政府任命治乡的官吏,而不是乡的自治,人民自身,除开一点选举权外,对于国家的政治便未有主动的权力,所以周代乡治是一种治民的而非民治的制度。杨开道指出,中国上古的所谓自治,不过是部落时代的地方公权,不是中央和地方协调后的地方自治,“和我们现在所讲的自治,有一点不同”[16](p2)。何炳贤认为,周代的乡治,“与近代之自治悬殊”[17](p87)。中国乡村素来没有组织,一切乡村事务,大都俱为土豪劣绅所把持。“以至乡村居民,上受统绐的压迫,下受封建的鱼肉,恹恹垂毙,没有自治可言,即民意亦不敢宣洩[17](p109)。他们对王鸿一等人津津乐道的上古乡治不以为然,显示出了迥异的思想路径,这就为其民主主义的乡村自治论作了铺垫。 第二,强调乡村自治的人民性与民主性。吕振羽认为,西方的民主制度本质上是建立在少数阶级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虚伪的民主政治,应该由民权政治取而代之,实行人民自治[15]。他十分强调村民在乡村自治组织中的自动性,指出:“乡村自治为基于人民自决的一种自治精神,原则上应澈底为人民自动的与国家政治有同样力量的一种社会组织,不应该处于被动的地位,而绝对为政府力量所支配的一种官治行为,因为官治在直接上是剥夺人民的自治权利,间接上是防止人民的自治精神之发展,结果很容易养成虚伪的自治,和虚伪的民主政治走同样的覆辙。”[18]他也承认,人民在本身的自治能力养成以前,对于自治不仅是“不知”,而且是“不能”,因而乡村自治最初不能不借助国家的政治力量来加以推动。等到人民自治的能力、技术均有相当的训练时,再建立起完全由人民自治的自治组织。他认为,乡村自治应该作为国家的一种正式的行政组织,也就是赋予它公法人的资格,使村与县、省、国各级政治机关层层联贯,由下而上相互提携,从而奠定国家民主政治的始基。杨开道具体论证了村民在农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指出农村自治惟一的主体,就是村民自己,村民大众。他强调,这个“村民大众”不是指村里面一切的人民,而是指本村的公民,公民包括广大妇女。“农村自治没有妇女参加,可以说只能代表农村的一半,并且农村生活是以家庭生活为基本,家庭生活的改良,没有妇女的参加,是不可能的”[16](p36)。他同时指出,村公民作为农村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社会的主人翁,除了享有人权以外,还享有民权,即选举权、被选举权、创置权、复决权、罢免权、监察权。何炳贤对乡村民主政治的倡导更是旗帜鲜明。他宣称:中国之能够达到平等自由,首要完成民主的革命,建树一个民主的国家;要建树一个民主的国家,首要培植民主势力;欲养成民主势力,须自地方自治始;欲实行地方自治,一方面要训练和组织民众,一方面要广设小规模的实验室,使人民得到实习运用民权的技能。“我之所谓广设小规模的实验室,即主张于推行地方自治的初期,应以实行农村自治为第一步”[17](p127)。 第三,在乡村自治组织设计中贯彻民主制度理念。吕振羽指出:村中凡关于全村的一切事业,均要由全体村民协力办理,组织上以村民大会为全村最高权力机关,下设村自治公所,自治公所之下,分设村理事会、经济合作委员会、教育董事会等[18]。村民大会为全村的最高立法机关和一切村组织的权力之源,实为人民自治的张本。经济合作委员会与教育董事会所占据的突出地位,则反映出吕振羽对实现人民自治的教养事业基础的重视。在他看来,乡村自治应该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的系统建设工程。杨开道认为,乡村自治应该采用直接立法的办法,即一切都由村民大会来取决。他反对组织村议会,认为这违背了直接民权的原则,有失自治的精神。但他与吕振羽一样也主张在村公所内设立由村长副、闾邻长组成的村政会议,以扶助村长工作,补救村民大会的不及[16](p114)。何炳贤则主张实行绝对民主化,健全村议会,以村议会为村民的喉舌和全村的最高立法机关。他强调村立法与村行政应分立,认为行政是民意行动的缩影,巩固行政的独立,便是拥护民意的施行。他还认为,村全体职员均应普选产生。也就是无论男女,不限户口,只要有选举权,就要有投票权。他说:“此点办不到,民主的基础便动摇了,尚谈什么自治!”[17](p139-141) 综观吕振羽等人的乡村自治思想,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知识青年对现代民主制度的无限憧景与追求。他们真诚地希望通过推行乡村自治,奠定民主政治的基础,使中国成为一个民主的国家,实现民族的振兴。他们认为,“已往政治制度的弊端,乃在政治上的‘权’操于少数者,形成一种由上而下的‘治民’的政治制度;现在要一反从前的流弊,当把政治上的‘权’分操于人人,确立政治基础(或重心)于乡村(或地方),建筑一种由下而上的人民自治的政治制度”[19]。在他们看来,似乎只要确立了民主自治制度,中国的乡村问题和政治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然而,吕振羽在主编《村治月刊》近一年以后,逐渐认识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的中国,乡村文盲众多,村民自治能力低下,生活贫困,缺乏积极的民主要求,这种民主自治制度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他认为,只有乡村经济问题得到解决,乡村教育问题才能根本解决;只有村民的智能有平等的发展与成效以后,才能说到真正农民自治的乡村自治。于是,他离开村治月刊社,放弃了对乡村民主政治的理想追求。 吕振羽的乡村自治思想,集中代表了村治派的一种重要思想倾向--政治民主主义,虽然这只是村治派村治思想的支流,并且随着吕振羽的去职而干涸了,但它已经融入乡村自治的社会思潮,发出了璀璨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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