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形态理论考评
一、初创的理论 寻找历史划分的统一法则,这是历代哲学家、历史学家的梦想。从人类思想的传承过程来看,早在马克思之前,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就第一个天才地指出人类社会有五个历史阶段。为了证明社会主义社会必定取资本主义而代之,通过自己的理论钻研,圣西门根据人类文明的发展程度和阶级关系状况,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神学和封建的社会、过渡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即15世纪以来破坏神学和封建体系的时代),未来的“实业和科学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分期虽然显现出天才的智慧,但是只能属于一种大胆的猜测,他将自己的分期说建立在理性推进历史的命题上。 不可否认,作为一个社会主义者,马克思必然会受到圣西门学说的深刻影响。但是,马克思和圣西门的主要区别在于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指出了啊历史发展阶段的内在动力机制以及其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从经济角度对历史作正式的分期,最初见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在这篇著作中,马克思对人类历史的几种所有制形式的性质及其依次更替发展的历史过程作了系统阐述。马克思根据人与自然的关系(“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经济关系)来划分人类历史所经历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他将人类社会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现代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同时预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的情景。 马克思认为,部落所有制和生产及分工的不发达状态相适应,它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制的最初形式”。在这个“最初形式”中以狩猎、捕鱼、牧畜为主的原始的生产活动和仅限于家庭中“自然产生的分工”,同原始的公有制以及原始家庭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相一致的。而且,这种所有制形式中的“社会结构只局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酋长、他们所管辖的部落成员以及奴隶。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只是随着需求和人口的增长,随着同外界往来(表现为战争或贫贸易)的扩大而逐步发展起来的。”①这就是这种所有制中潜在的新社会的萌芽。 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马克思认为:“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②随着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出现了城乡之间的对立,国家之间的对立也相继产生,社会第一次被划分为阶级--自由民、奴隶和奴隶主,“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③奴隶制成为整个生产的基础,国家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政治组织。 第三种所有制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与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的。”④它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⑤这种封建结构同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一样,是一种联合,其目的在于对付被统治的生产阶级,只不过统治和被统治的双方已不同于古代公社。在这个时代,复杂的阶级关系,在农村是王公、贵族、僧侣和农民,在城市是师傅、帮工和学徒。 此外,马克思还对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产生作了深入的分析,对共产主义的交往形式,即经济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作了精辟的阐释。 在这个最初的分期方法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不仅是它的“四阶段说”,更重要的是,这种分期理论建立在一个成熟的社会发展动力学说之上,并由此提供了可靠的客观的科学分期标准。 马克思从现实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对象)出发,指出这种关系的社会表达形式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并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或交往方式的概念对这两种关系进行了概括,进而又揭示出由人的现实需要所驱动的生产实践对经济关系形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他又进一步分析了经济和政治的关系,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⑥揭示出经济对政治的决定作用。由此,马克思勾勒出一幅社会演进的图画:原始动力(人的需要)→人(需要)和自然(需要的对象)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自然发生关系的人的内部关系)→生产实践(与前两个关系同时发生)→掌握了人类需要的对象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精神生产和政治生活中也处于统治地位。 这样,马克思就从社会的空间结构上把握了社会整体活动的机制,并找出了决定社会面貌的基本环节,这就是生产力(人和自然的关系)和生产关系(或交往方式、生产方式,即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以此作为标准,挑选了最能表现人与自然及人与人关系的分工范畴来作为划分历史阶段的标尺。 在这种对社会所作的空间结构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极为方便地展开了历史发展的时间序列。但是,马克思对以所有制为阶段特征的历史阶段的顺序不是按照整个人类历史的自然顺序而展开的,因为事实上各国的历史并不严格地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先后顺序来排列即不存在一啊个绝对普遍的阶段的自然顺序,实际情况是,马克思只是从逻辑上大体规定了社会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的一般次序,他认为,“部落所有制”既可以发展成古代奴隶的所有制,也可以发展成中世纪封建所有制。 当然,从社会动力学说的角度分析社会结构及其历史阶段,并不是对一个封闭的国度发生的历史状况的研究,而是将人类的所有历史活动看作一个整体过程,所以,历史发展阶段的逐步展开是以人类的全球活动为其大背景的。在这里,马克思得出一个重要结论:随着社会历史阶段的发展,人类交往将不断扩大,而共产主义的实现则是以“世界历史”,即“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 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四阶段说”是以人类全部历史活动为对象的,他试图从人类历史过程中提炼出划分历史阶段的一般法则。总的来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四阶段说”的理论体系已经构成,系统的动力学说和历史各阶段的特征及其前后转承关系都得到了具体阐述,换句话说,历史分期学说的基本原理皆已具备,但进一步地具体细察,我们就会发现其理论上还有不少地方有待完善和发展。 首先,《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社会动力学说的基本概念还不明确,甚至同一的内容却由不同的概念表达,概念和范畴尚未规范化。比如生产关系的同一内容却由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作模糊的表述。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范畴还未产生,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理论的成熟程度。正由于范畴的不规范和不完备,所以,也就未能形成明确的范畴之间的相互推演的逻辑体系(动力结构的展开是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理论的表述之中的)。这样,“四阶段说”也就未能获得一个严密的逻辑载体来严格地展开每一阶段前后转承的内在机制,“四阶段”的划分是在全文的不同部分阐述的。 其次,从动力学说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应性原理来看,马克思的关于“部落所有制”和人类社会的“最初形式”的说法包含着内在矛盾。按照动力学说,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这是历史决定论的一条重要的对应性法则,作为人类社会的“最初形式”的社会,只能是落后的生产力和公有制为标志的生产关系的对应。但是,“部落所有制”却已存在隐蔽的奴隶制,存在着私有财产--不动产;显然,这不是“原初形式”。“原初形式”和“部落所有制”内容的矛盾成了马克思以后必须加以解决的理论课题。 再次,“四阶段说”虽以全人类的历史活动为其研究对象,但是,马克思却主要依据西欧社会的历史资料来对人类的历史过程作概括,这就使“四阶段说”带上了浓厚的欧洲色彩。所以,缺少其它地区的历史资料,这给“四阶段说”的普遍性带来了限制,加之,马克思当时还未深入地接触人类学,对原始公社缺少深入了解,这又使“四阶段说”在解说“原初形式”时显得缺少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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