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形态理论考评(2)
二、“四阶段说”的经典表述 在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之后,马克思并没有停止对历史分期理论的探讨,此后的一系例著作中。历史分期问题一直是马克思理论研究上的热点。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阐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关系,以及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明确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两部著作中,马克思都将历史看成五个历史阶段,只不过马克思极为谨慎,没有使用“部落所有制”作为“原初形式”的概念,这说明马克思正致力于寻找真正的“原初形式”。 1859年,完整的“五阶段说”终于问世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第一次用统一的唯物史观的标准范畴将社会动力学说和历史分期理论集中地作了有机的经典表述,明确地提出了五种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演进的序列。他在以精辟的语言陈明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和矛盾运动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之后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⑦在这儿,我们不必阐明这段著名论述对创造历史唯物论的重要意义,仅就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是社会“演进的几个时代”论述而言,显然是就时间的前后顺序而言的,决非指空间上的同时并列。毫无疑问,《〈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对“历史发展阶段说”作了最经典的系统表述。 但是,值得人们注意的是,马克思对“原初形式”的表达使用了“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这个新概念,新概念的使用意味着什么呢?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翻开马克思50年代初期的著作,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早就涉足有关“亚细亚”的内容了。从19世纪50年代起,在欧洲人顺利的“扩张”活动中,残留于俄罗斯、亚洲等落后国家中的原始遗迹被展现在欧洲人的面前,一批批冒险家、旅行家从欧洲出发,深入亚洲的村社之中,随之便是有关这些村社情况的报道和专著的纷纷问世,这在客观上给历史学家们研究原始社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资料。马克思立即抓住这个机会,认真地钻研了有关著作,写下了记录其研究成果的《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两篇论文。 在这两篇论文中,马克思首次提出了“亚洲式的社会”和“亚洲社会”的概念,形成了最初的亚细亚社会观,指出了亚细亚社会土地公有、专制主义、农村公社三位一体的本质特点,以此区别于“西方社会”。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将其视作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而是不清晰地将其视作一种古已有之的,并且一直存在到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以前的,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独立的地域性的社会形态。所以,他关心的重点是亚细亚社会在外来的资本主义势力的冲击下的历史命运。 从历史进步的必然性观点出发,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社会所普遍存在的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公社并不足以证明这种社会比私有制社会更进步或更富于人道,相反,他认为:“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⑧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在长达几千年的时间内,它的社会状况和基本结构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它始终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同一格式将自己再复制出来。这种情况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东方社会在其整体上和世界历史是隔绝的。而且,在东方社会内部,各种社会组织又相互封闭,农村村社“一直处在那种很低的生活水平上,同其它公社几乎没有来往,没有希望社会进步的意向,没有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⑨因此“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⑩。根据这种观点,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对东方的侵略所导致的东方村社结构的瓦解是一场真正的“社会革命”,由此,亚洲社会才能纳入世界历史的体系。这里,马克思所重视的是“亚洲社会”与“欧洲社会”的不同,也就是说,马克思还没有发现或者说还未弄清“亚洲社会”和“欧洲社会”之间的共同规律,当然,马克思也就不可能将“亚洲社会”放到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序列中去。 由此可见,当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亚细亚生产方式”安置在五种社会形态的序列中的时候,正说明他看到了东方公社和西方社会之间的一致性,看到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东西方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历史位置。当然,我们这里极有必要澄清一下《〈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时期,马克思所指的“亚细亚”的“原始形式”的具体涵义。 对此涵义,马克思在《政治经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作了详细说明。在这篇《草稿》中,马克思使用了“亚细亚所有制”的概念,这个概念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内在关联是显而易见的,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三种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作了系统的分析。这就是亚细亚所有制、古代的所有制、日耳曼的所有制。 马克思从空间和时间的两个维度上考察了三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空间上,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列于不同地域,它们都是从“原初形式”向“派生形式”的过渡,在时间上无先后之分,而且不是一个代替另一个。 在时间上,这三种所有制的“原生形式”所产生的“派生形式”,从其公有制的崩溃程度、种族和血缘钮带的松弛程度以及个性发展的程度来看、这三者具有历史发展程度不同的先后次序。即是说,将这三种所有制作为产生它们的“派生形式”的“原生形式”看,它们的“派生形式”及“原生形式”都具有时间上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后者必定由前者演变而来,即是说在某一地域中的某一种所有制形式(三种中的一种)并不必定地由另一种所有制而来,并必定由另一种继承。 马克思对三种所有制所作的时间分析如下: 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个人只有土地占有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极强,而且,这种所有制极为牢固长久,在由“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的转变中变化最小,并从中产生出派生形式。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认为,即使“亚细亚生产方式”在某一地区未产生“派生形式”,但是在经济形态的发展程度上,“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已发现的种种生产方式中也是最原始的。所以,马克思从时间的逻辑上,将“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社会演进序列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 古代的(马克思也常为古典古代)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和私有并重,个体对共同体的依赖性比之亚细亚要弱一些,从这种所有制形式中发展出了奴隶社会,显然,无论是经济,还是个性的发展,都比亚细亚进步,马克思将其放到了亚细亚之后,作为人类历史演进过程中的第二个社会形态。当然,这里的第二仍然是时间逻辑上的。 日耳曼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私有土地和公社所有制,土地一部分被分割成私人财产,另一部分为国家支配,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共同体极其松散,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则更弱。在历史上,通过征服罗马帝国而发展为以小农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由此,马克思将“日耳曼时代”与中世纪封建社会相等同,视其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社会形态。 由此可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已经从全世界的人类历史活动来考察历史阶段的分期问题,“亚细亚”概念就是这一考察的主要成果,不过,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亚细亚”的“原始形式”的涵义具有相对性。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在对三种所有制(亚细亚、古代、日耳曼)作分析之前,先在[a 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一节对三种所有制的特征作了凝炼的概括,并将三种所有制称之为“原始所有制”,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的劳动者同土地相脱离而言的。同样,以个人和劳动的自然条件的结合程度为标准,马克思指出:“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11)我们是否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这段话。 (1)“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不同于“解体的各种形式”, 结合《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前者和“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是同一内容,而后者则与“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是一回事,前者是后者的“各种原型”。显然,相对于成熟的私有制社会,前三种公社所有制皆是“原始所有制”。 (2)从“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则又表明,成熟的“私有制”可以从“亚细亚”的公社所有制中一步步推出来。这里至少说明两个问题:(A)结合马克思对个人和劳动资料的结合程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由“亚细亚”到成熟的私有制之间存在比“亚细亚”进步的社会阶段(所有制),这正是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公社式的所有制。(B)“推出来”一语则说明,成熟的私有制不是必然地从“亚细亚”产生的,而是从历史的逻辑来看,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公有所有制,以及成熟的私有制与“亚细亚”之间具有一种逻辑上由低到高发展的演进序列。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原始形式”是有相对性的、“亚细亚”作为“原始形式”相对于“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公社所有制,而实际上,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公社所有制都是“原始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只不过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12)“亚细亚”之所以被列为第一种社会形态,只不过它在“原始的所有制”中更富有原始意味而已,它是“原始所有制”中的第一种形式,最具有原始的代表性。至于这种社会形态之前还有无更为原始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未下断语,在论述“亚细亚”时,马克思就认为“亚细亚”是以“部落共同体”这种“原始共同体”为前提的,同样,“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也以“原始部落”为前提,显然,在60年代末,马克思对“四阶段”的论述只是对已有的历史资料的概括,并没有堵塞继续探讨人类历史是否还有更为“原始”的社会的道路。所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不但未曾说“亚细亚”是“原始形式”,而且用“大体说来”的模糊语言给自己未来的研究的新发现留下了退路,同时也含蓄地表达了对“四阶段”概念不作最后结论的心态。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于1877年发表,在此之前,马克思写了大量的研究社会形态理论的手稿、著作和书信,最重要的是《资本论》问世。在这些作品中,他仍然坚持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的第一个阶段,不同的是,马克思在阅读了格·毛勒的著作之后,不仅更坚定了以上信念,而且明确地指出了“亚细亚”的世界普遍性。在1868年3月14日, 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信十分明确地指出:现在有意思的恰好是,俄国人在一定时期内(在起初是每年)重分土地的习惯,在德国有些地方一直保留到18世纪,甚至19世纪。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再次得到了证实。这样,俄国人甚至在这方面要标榜其独创性的权利也彻底丧失了。他们所保留的,即使在今天也只不过是老早就被他们的邻居抛弃了的形式。“(13)显然,“亚细亚生产方式”已经不是仅见于亚洲的地域性社会形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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