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礼》内容简析 《周礼》一书,体大事繁,是一部宏大的建国规划。全书分为《天官》、《地官》、《春 官》、《夏官》、《秋官》、《冬官》六篇,分述六个系统的职官,而皆统之于天官。 天官系统共有六十三职官。天官之长曰大宰,亦即冢宰:就其统领天官则称大宰,就其总摄六官则称冢宰。天官系统的官,依照《叙官》的说法,属于“治官”,即治理国政之官, 然其实际职掌却十分复杂,可以称得上治官的,仅大宰、小宰、宰夫、大府、内府、外府、 司会、司书、职内、职岁、职币等十一职而已。其他诸官的职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为王、王后及太子等掌饮食的官,如负责烹煮或制作食物的膳夫、庖人、内饔、外 饔、亨人、腊人、醯人等,负责捕获兽类或鱼鳖等以供膳食的兽人、渔人、鳖人等,负责进 献食物的笾人和醢人,负责制作和供应酒浆的酒正、酒人、浆人等,还有专门为王调配食物 的食医,掌盐的盐人,掌供巾幂以覆盖饮食的幂人,掌供冰以冷藏食物的凌人等,总凡十九 职。第二类是为王、王后和太子掌服装的官,如为王掌皮裘的司裘,负责缝制衣服的缝人, 掌首服(头上装饰物)的追师,掌鞋的屦人等,凡四职。第三类是医官,有医师、疾医、疡医 、兽医等四职。第四类是掌寝舍的官,有负责为宫寝清除污秽的宫人,有为王外出设宫舍、 帷帐等的掌舍、幕人、掌次等,凡四职。第五类是宫官,有宫正、宫伯、内宰、内小臣、阍 人、寺人、内竖等五职。第六类是妇官,其中有服事王并协助王后行礼事的九嫔、世妇、女 御,有为王后掌祭祀和礼事的女祝、女史,凡五职。第七类是掌妇功的官,有典妇功、典丝 、典枲等三职。另外还有为王掌藉田的甸师,为王掌收藏的玉府,掌皮革的掌皮,掌 染丝帛的染人,掌大丧为王招魂的夏采等五职,皆可自成一类。以上分类虽未必尽当,但可 以帮助我们对于天官系统的职官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从本篇职文可以看出,作为天官之长、 六官之首的大宰的职权是何等重大,他既要“掌建邦之六典”,以作为天、地、春、夏、秋 、冬六个系统官吏的典则,以佐王治理天下邦国,又要掌理王国的“八法”、“八则”、“ 八柄”、“八统”、“九职”、“九赋”、“九式”、“九贡”、“九两”等等,然其属 官,除前所列十一职(其中又主要是小宰)协助他施行部分职掌外,其他各类职官的职事皆甚 细微,几与天官作为治官的职掌无涉,而尤以服务于王、王后、太子的生活和宫内事务的职 官居多,占了天官系统职官的绝大部分,因此颇为后世学者所讥。斯维至说:“曩读《周礼 》,觉其言冢宰之权能极尊,而细按所属,则凡庖人、宫人、世妇、女御等,殆皆王之小臣 ,可谓头大尾小,殊不相称。”[1]蒋伯潜说,天官“以掌宫中事务者为最多,凡寝舍、膳 食、饮料、服装、医药、妇寺,皆统于天官,次则为掌财货会计者。可见天官一方统摄六官 ,一方兼掌杂务,恰似现代各机关中之总务处焉。”[2](p272)金景芳先生则认为,上述批 评“都是不懂得历史唯物主义,用后世之见来臆测古人的。殊不知《周礼》这些记载,恰是 当时的真实情况”。[3]然而是否“恰是当时的真实情况”,恐怕还有待证明,否则也只能 是一种臆测。 地官系统总共有七十八职官,若加上《叙官》中提及而职文中未列的乡老一职,合计为七 十九职。地官之长曰大司徒。依照《叙官》的说法,地官属于“教官”,即掌教育之官,然 细按其职文,掌教育固其职责之一,却并非主要职责。地官的主要职责,是掌土地和人民。 《大司徒》职文开头就说:“大司徒之职,掌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此其大纲, 以下即据此以记其具体职掌。小司徒是大司徒的副手,协助大司徒工作,其主要职责,亦不 外掌土地和人民两大类。大、小司徒以下的七十七属官,职掌则甚繁杂,大体上可以划分为 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掌基层各级行政的官,其中有掌都郊六乡各级行政的乡师、乡老、乡大 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有掌郊外野地六遂各级行政的遂人、遂师、遂大夫、 县正、鄙师、酂长、里宰、邻长,总计十六职。第二类是掌赋税、力役的官,有载 师、闾师、县师、遗人、均人、族师、稍人、委人、土均、角人、羽人、掌葛、掌染草、掌 炭、掌荼、掌蜃等,总计十六职。第三类是掌山林、川泽、场圃、矿藏等的官,有山虞、林 衡、川衡、泽虞、迹人、囿人、场人等,总计八职。第四类是指导农业生产的官, 有草人、稻人、司稼等三职。第五类是掌管粮食及仓贮的官,有廪人、舍人、仓人、司禄( 职文缺)、舂人、饎人、槁人等,凡七职。第六类是掌市政(市场管理)及门关的官,有司市 、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暴、司稽、胥、肆长、泉府、司门、司关、掌节等,凡十三 职。第七类是掌管教育的官,有师氏、保氏、土训、诵训、司谏、司救等,凡六职。第八类 是负责有关祭祀事务的官,有封人、鼓人、舞师、牧人、牛人、充人等,凡六职。还有掌为 民调解仇怨的调人,掌民婚姻的媒氏,皆可自成一类。以上诸职,特别是前四类以及调人和 媒氏,凡四十五职,其主要职掌仍然可以概括为土地和人民两大类。而第五、第六两类凡二 十职,亦密切关系着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可见在六官中,地官所掌,关乎国计民生,乃立国 之根本,最为重要,而与所谓“教官”之说,出入甚大。还有些职掌,盖当属之他官而混入 此官。如《大司徒》记其所掌“乡八刑”及听断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即当属之秋官 ;而上述第八类掌祭祀诸职,则似当属之春官。还有职掌与他官相冲突的。如《大司徒》曰 “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而其所颁之前九职与天官大宰所掌“任万民”之“九职”无 异,而又增学艺、世事、服事三职,则“任万民”之职,究竟当由何官颁之,而所颁究竟是 九职还是十二职?读者不能不生疑窦。诸如此类的问题还不少,盖皆由作者思之未密,或因 《周礼》一书尚属未完成之作所致(注:关于《周礼》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详可参看拙作《略述〈周礼〉的成书时代与真伪》 ,《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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