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周礼》与西周史研究 自《周礼》被今文学派诬为伪造,曾一度为治中国古史者视为禁区,莫敢援引其说,这实 在 是一大冤案。经过近现代学者的深入研究,这种“伪造”说已经没有什么人相信了。尤其通 过大量金文材料的证明,其珍贵的史料价值,已愈益显现出来。这里仅以《周礼》对于西周 史研究的意义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周礼》虽非西周的作品,更非周公所作,而出于战国人之手(注:《周礼》的成书时代虽尚无定论,但大多数学者皆以为出于战国时人之手,其中影响较 大的,如钱穆的《周官著作时代考》(载《燕京学报》第11期,1933年6月);郭沫若的《周 官质疑》(见《金文丛考》);顾颉刚的《“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载 《 文史》第六辑);范文澜的《经学讲演录》(见《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杨向奎的《周礼 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山东大学学报》1954年第4期)及其近著《宗周社会与礼乐文 明》,等等,皆持此说。),但其中确实保存有大量 的西周史料,只要我们善于择别,并证以其他先秦文献和出土资料,就可以为我们今天研究 古史、特别是西周史所用。在这方面,许多前辈学者以及当今的不少中青年学者,都已经做 出 了很好的成绩。这里,我们仅以近年出版的杨向奎先生的《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5],以 及张亚初、刘雨两先生的《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为例[6],来说明这个问题。 杨向奎先生的《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一书,内容十分丰富,篇幅所限,此处仅略述其有 关西周社会发展模式的研究。对此,杨先生主要就是依据《周礼》的材料,并参以《管子》 和其他先秦文献以及金文材料,以西周主要地区之一的齐国为例,来进行探讨的。其结果, “肯定西周是宗法封建社会,也就是‘前期’封建制,它们自氏族社会转变而来,没有经过 奴隶制”。其主要依据如下: 一、《周礼》中有奴隶制残余存在,但奴隶已经不是主要生产者,在农业社会,他 们不从 事农业生产,他们从事的工作,或者是为贵族的享乐,或者是看守门户,或者管畜牧,或者 是其他贱役。 二、虽然《周礼》中有奴隶存在,但其中有广大的从事于农业的农民及封建贵族地 主。这 种农民在《周礼》中称作“氓”,他们的地位高于奴隶,他们是授田的对象,他们是居住于 野 的“野人”。 三、根据《周礼》和《管子》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当时东部地区治国用彻法,治 鄙用助 法。这是一种封建式剥削而有东方色彩。在国内正是“统治种族自己的公社形成的农村组织 ”,而在鄙内存在着“被统治异族的公社”。在被统治异族公社的农民是受奴役的农民,这 些人是不自由的,《周礼》说农民徙于他乡,为之旌节而行之;没有旌节的,关上便须呵问 ,查出来要受处罚。而国内的农村组织的农民--士,可以称为“自由农民”,他们没有那 些限制,士是贵族中的小宗成员,是贵族成员中的大多数,《仪礼》实际是《士礼》。 四、“书社”的制度正好说明齐国地方组织有浓厚的农村公社色彩,它包括有土地 和人民 ,而区域不大,家数不多,可以用来赐人的公社组织。《周礼》中的井田制是公社,与书社 性质相似,都是地区域的农村公社。如果说国内公社是氏族公社原生形态的变种,那么,区 域公社也就是鄙内公社,就是氏族公社的次生形态了。国内公社成员是贵族小宗成员,他们 有血缘关系,鄙内农民不存在宗法,而且组织划分由统治者摆布,只能是地区性的农民公社 。 五、在地方行政组织上,齐国也有由原始部落留下来的十进制的行政组织,如《地 官·族师》及《管子·立政》都有类似的记载。 杨先生还指出当时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认为“齐国在宗周各国中可能是最早进入宗法封 建制的国家”,然而“在西周至春秋时代,东方齐,南方楚,西方秦,北方晋,各国的历史 传统不同,地理环境不同,因之不能说他们的社会形态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我们不能把 问题简单化”。 在具体的分析论证中,杨先生还主要依据《周礼·地官》的材料,提出了如下一些见解。 他认为周实行分封后,在每一国中的居民可以大致分为二个不同的阶级,即:1、宗周的小 宗 成员--士及没落的殷商贵族,2、居于野外的依附农民。前者居于乡遂,属于国畿;后者 居于都鄙,属于野外。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以“田”为单位,一田是一千亩。但不同的是, 乡遂实行的是“十夫为沟”的田制,一田千亩,都属份地,田间有小邑,居住十家,称为“ 十室之邑”,构成一个小小的公社组织;都鄙则是实行“九夫为井”的田制,千亩之田,九 夫各耕百亩,是为份地,其中百亩则为公田;居住于乡遂的是国人,向国家缴纳贡赋;居住 于都鄙的为野人,向国家出劳役租。贵族领主则居于国内即城内。战时,乡遂之民有当兵的 义务,称作甲士;都鄙之民则充作徒兵。土地划分为方形和长方形:一夫百亩是方形,一邑 千亩则是长方形。土地的规划有“图”,属专人保管,而土地上所居之民的户籍则称为“版 ”,统治者通过“版图”来控制土地和人民。但这种棋盘式的田制,是整齐化了的结果,实 际一邑之田可以有多有少。在国畿附近实行的是“宗族公社”,这是由小宗成员组织的公社 ,它是氏族公社的发展;在郊野中实行的则是以地区划分的农村公社,在这里不存在宗法制 度,地区划分代替了血缘组织,是氏族公社的次生形态,这已经是阶级社会中的基层行政单 位了,等等(皆见杨著之第三篇第一节)。 杨先生的上述见解是否正确,当然还可以讨论,但从杨先生的探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 ,《周礼》一书对于研究西周历史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周礼》所提供的材 料,杨先生就不可能得出上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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