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官系统共有七十职官,大宗伯是其长,小宗伯是大宗伯的副手。依照《叙官》的说法, 春 官属于“礼官”,即掌礼事的官,此说较确。大、小宗伯的主要职责就是掌礼(包括吉、凶 、宾、军、嘉五礼)。其下六十八属官,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掌礼事的官, 有肆师、郁人、鬯人、鸡人、司尊彝、司几筵、典瑞、典命、司服、典祀、守祧、世妇、内 宗、外宗、冢人、墓大夫、职丧、都宗人、家宗人、神仕等,凡二十职。第二类是掌乐事的 官,有大司乐、乐师、大胥、小胥、大师、小师、瞽蒙、视瞭、典同、磬师、钟师、笙师 、镈师、韎师、旄人、龠师、龠章、鞮鞻氏、典庸器、司干等,凡二十职。第三类 是掌卜筮的官,有大卜、卜师、龟人、菙氏、占人、筮人、占梦、视祲等,凡八职。第 四类是巫祝之官,有大祝、小祝、丧祝、甸祝、诅祝、司巫、男巫、女巫等,凡八职。第五 类是掌史及星历之官,有大史、小史、冯相氏、保章氏、内史、外史、御史等,凡七职。第 六类是掌车旗的官,有巾车、典路、车仆、司常等,凡四职。还有天府一职,虽亦掌礼事, 但主要职责是掌宗庙宝物重器以及吏治文书的收藏,可自成一类。从以上分类看,春官的职 责虽不尽掌礼事,但主要还是掌礼。如第二类掌乐事的官,就是直接为礼事服务的,且礼、 乐二官的数量占了春官系统职官的大半。第三、第四、第六三类职官,也主要是为礼事服务 的,而天府一官也有为礼事服务的职责。然第二类即掌乐事的官中,又有掌学校教育的职责 ,如《大司乐》“掌成均(大学)之法”,《乐师》“掌国之学(小学)政”,《大胥》“掌学 士之版”,《小胥》“掌学士之征令”,等等,则似当属之地官。 夏官系统共有六十九职官,大司马是其长,小司马是大司马的副手。依照《叙官》的说法 ,夏官属于“政官”,即掌军政之官,这个说法大体不错。如大司马所掌九伐之法,征收军 赋,教民习战,救无辜而伐有罪,以及王亲征时掌其戒令,皆属军政,而所掌“制军诘禁” 一项则纯属军事性质。本篇的《小司马》职文缺佚,仅残存数语,其详虽不可考,然由“掌 其事,如大司马之法”一语,可推知其职掌的性质亦属军政无疑。大、小司马之下的六十七 属官,其中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掌疆、司甲五官职文缺佚,其他六十二官的职掌,则 较复杂,虽多属掌军政者,亦有许多与军政无关的职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 掌军事或与军事有关者,有司勋、环人、挈壶氏、诸子、司右、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槁 人、戎右、戎仆、掌固、司险、候人、都司马、虎贲氏、旅贲氏等,凡十七职。第二类是掌 天下邦国者,包括邦国的封建,疆域的划分,协调各邦国的关系,通财利,一度量,徕远民 ,致方贡等等,有职方氏、量人、土方氏、怀方氏、合方氏、训方氏、形方氏、山师、川师 、原师、匡人、掸人等,凡十二职。盖对邦国的管理需依靠军事实力,故将此类职官属之司 马。以上两类职官的数量最多,其所掌也是夏官的主要职责。第三类是掌养马及马政者,有 校人、趣马、巫马、牧师、庾人、圉师、圉人、马质等,凡八职。盖马为军事所需,故将此 类职官属之司马。第四类是为王掌车者,其中戎右、戎仆掌王军车,已属之第一类中,此外 还有齐右、道右、大驭、齐仆、道仆、田仆、驭夫等,凡七职,分掌王其他诸事所剩车。盖 王车安全保卫第一,故将此类职官属之司马。此外还有一部分职官,则与军政无关。依《周 礼》对于六官性质的划分,似当属之他官,而亦以属之司马。如掌吏治与朝仪的司士,掌出 纳王命的大仆、小臣,掌吏民向王的上书和奏事的御仆,掌王冕服的节服氏、弁师,以及掌 寝庙杂役的隶仆,凡七职,似当属之天官;掌射礼之事的缮人、射人,掌视察祭祀准备情况 的祭仆,掌羊牲以供祭祀的小子、羊人,掌 驯养猛兽以供祭祀的服不氏,掌射鸟、捕鸟、养鸟以供祭祀的射鸟氏、罗氏、掌畜,掌驱疫 鬼和魍魉的方相氏等,凡十职,则似当属之春官。还有掌行火之政令的司爟,则可自成 一类。《周礼》之六官,要数夏官的职掌最为复杂错综,盖皆因《周礼》尚属未完成之作, 作者尚未及修改定稿所致。《夏官》的《叙官》详载军事建置,以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王 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以下又有师、旅、卒、两、伍等建置,这是《夏 官》写法的一个特点。又《职方氏》详载天下九州的划分,以及各州的山川、泽薮、人民和 物产,与其他职文的写法不同而颇类《禹贡》之体,这是《夏官》的又一特点。 秋官系统共有六十六职官,大司寇是其长,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副手。依照《叙官》的说法 ,秋官属“刑官”,即掌刑法之官,此说大体不误。如大司寇的主要职责就是掌刑法,其中 包括惩治违法诸侯的三典,惩治违法之民的五刑,用圜土(狱城)聚教不良之民,定期宣布刑 法,等等,皆属掌刑法之职。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工作,其主要职责也是掌刑法。但此外小司 寇还掌询万民和群臣,又掌大校比时登记民数以上报天府,以及孟冬献民数于王等职,则似 与秋官性质不类。大、小司寇之下的六十四属官,其中掌祭祀、掌货贿、都则、都士、家士 等五官职文缺佚,其他五十九官,职掌则较复杂,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掌刑 法狱讼的官,有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朝士、司刑、司剌、司厉、司圜、 掌囚、掌戮、布宪、禁杀戮、禁暴氏等,凡十六职。第二类是掌各种禁令的官,有雍氏(掌 沟渎之禁)、萍氏(掌水禁)、司寤氏(掌宵禁)、司烜氏(掌火禁)、野庐氏(掌路 禁)、修闾氏 (掌国中路禁)、衔枚氏(禁喧哗)等,凡七职。盖禁令近于刑法,故属之司寇。第三类是掌隶 民的官,有司隶、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凡六职。案隶民罪犯(罪隶)和少数民 族战俘,把他们当作奴隶加以监管和役使,有执法性质,故此类职官亦属之司寇。第四类是 掌司盟约的官,有司约、司盟二职。盟约亦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故此二官亦属之司寇。第 五类是掌接待四方宾客以及与诸侯和蛮夷交往的官,有大行人、小行人、司仪、行夫、环人 (与夏官之环人名同而职异)、象胥、掌客、掌讶、掌交等,凡九职。第六类是掌辟除的官, 有蜡氏、冥氏、庶氏、穴氏、翨氏、硩蔟氏、翦氏、赤氏、蝈氏、壶涿氏、庭 氏等,凡十一职。还有负责统计民数的司民,掌为王侯出巡时“执鞭以趋辟”的条狼氏,掌 有关矿物开采戒令的职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薙氏,掌供祭祀之杖及杖函的伊 耆氏,掌供犬牲的犬人等,皆可自成一类。可见司寇的属官除掌刑法外,还有许多与刑法无 关的职事,其中有些似亦当属之他官而杂入此官。如第五类官的主要职责是掌宾礼,当属之 春官;掌统计民数的司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薙氏,以及掌矿物的职金等,则当属 之地官。又第六类职官的职掌至微,分工至细,例如同样是掌捕鸟兽,既有攻捕猛兽的冥氏 ,又有掌捕蛰兽的穴氏;同样是掌除虫,既有掌除毒虫的庶氏,又有掌除蠹虫的翦氏,还有 掌除墙中虫豸的赤氏,以及掌除水虫的壶涿氏;同样掌除鸟,既有掌除猛鸟的翨氏 ,又有掌覆妖鸟巢的硩蔟氏,还有掌射妖鸟的庭氏;又仅因嫌蛙类叫声吵人而亦特设蝈 氏一职,专掌除蛙类,真可谓不厌其烦,故亦颇为后世学者所讥。 《周礼》缺《冬官》,汉人补之以《考工记》。冬官系统的职官,按作者的构想,当为“ 事官”,掌“事典”,亦即《小宰》所谓“事职”,其职责在于“富邦国”,“养万民”, “生百物”(皆见《小宰》)。既为“事官”,则其属固不当限于“工”,然《记》文仅列三 十工(其中段氏、韦氏、裘氏、筐氏、栉人、雕人等六工职文缺佚)。《考工记》既别为一书 ,则自与《周礼》体例不同。其首为全篇之总叙,其中论述百工的分工一节,是《考工记》 全篇的大纲。其分工凡六类。第一类是攻木之工,有轮人、舆人、弓人、庐人、匠人、车人 、梓人等,凡七工。第二类是攻金之工,有筑氏、冶氏、凫氏、段氏(原文缺)、 桃氏等,凡六工。第三类是攻皮之工,有函人、鲍人、韦氏(原文缺)、裘氏(原文 缺)等,凡五工。第四类是设色之工,有画工、缋工(案《记》文将此二工合而为一,而总言 “画缋之事”)、钟氏、筐人(原文缺)等,凡五工。第五类是刮磨之工,有玉人、 栉人(原文缺)、雕人(原文缺)、磬氏、矢人等,凡五工。第六类是抟埴之工,有陶人和旊人,凡二工。以上六类,总为三十工。从《记》文看,记车工之事尤详,盖因“周人尚舆 ”,而车又为乘载及战争所必须,且工艺又最复杂的缘故。其次则详于弓矢,而尤详于弓的 制作,盖因戎为国之大事,而弓矢为战争所必须的缘故。又《考工记》所记诸制作,不仅详 于尺度、要求和要领,而且善于总结制作经验,这是其一大特点。如《筑氏》总结铜锡合金 因二者所占比例不同而区分为六等,记载各等的名称及其所适宜制作的器物,反映出战国时 期的冶金业和手工制造业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具有极其珍贵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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