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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军与近代湖南绅权势力的发展(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益阳师专学报》 刘泱泱 参加讨论

其三是总揽地方公共事务。包括宗族、社团、族田、社仓、学田、差徭、捐赈,以及各项公共事业的举办、民事纠纷的调解等。“凡地方之公事,大都由绅士处理。地方官有所兴举,必与绅士协议。绅士之可否,即为地方事业的兴废”(13)。与被选聘担任书院山长不同的是:书院山长必选学有专长、品行端庄的硕学鸿儒担任,而地方族正、社首等则“以贵贵为主”,即以原来的官阶、社会地位和实际权力为转移。因此,其中固然不乏造福桑梓之辈,但其顽劣者则乘机朘削盘剥、武断乡曲,为所欲为,成为欺压人民的土豪劣绅。绅士包揽地方事务,这在各地带有普遍性,但对上层社会和政局发展,影响相对不大。
    绅权势力的发展与地方官僚势力既互相依托,又不可避免地彼此发生矛盾,摩擦时有发生。这一点,在湖南表现得十分突出。左宗棠、郭昆焘、黄冕、裕麟等在骆秉章幕府时,包揽军政、财务大权,权倾省府,引起不少官僚特别是一些监司、提镇大员的忌刻和不满,流言四布,蜚语纷传。他们戏谑地称左宗棠为“左都御史”,隐示骆秉章官衔右副都御史,左宗棠权势尚在骆秉章之上;或造谣说什么“幕友当权,捐班用命”,用意都在挑拨骆秉章与左宗棠等的关系,打击、排挤参政的绅士。幸赖骆秉章胸怀宽宏,顾全大局,对左宗棠等“相知相信”,力为解释,主动承担担子,才使这场风波逐步平息下去。骆秉章说:左宗棠等所办的事,都是“本官裁决定夺而后施行”的,“至人才量能器使,本无科甲、捐班之分,则又不足言也”(14)。这表现了骆秉章的开明和远见,能妥善处理各种关系,团结一大批幕府人物,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骆秉章离湘后,这种官绅关系协调的情况逐渐发生变化:“吏恶其(指居幕绅士)害己也,争为蜚语撼上官;而绅士所为,又不能尽如前日。于是官湖南者,皆以屈抑绅士为先务”(15)。只是在同治年间(1862-1874),由于绅权势力方兴未艾,官府的这种屈抑常常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有这样的记载:“某公附肃顺,得湖南巡抚。既至,恶绅与官事,谋至去之。凡兄骆秉章、左宗棠所用官绅,皆批根督过。于时湖南诸将方经营江浙,为天下倚重。闻某所为,则大怒,巡抚所劾,皆奏调赴军;且日求某阴事,将共奏之。会巡抚以国丧娶民女,为属吏所讼,乃大窘,更诣诸绅谢,任以事,又礼加焉。”(16)这是相当典型的。“某公”,当指毛鸿宾。至同治未光绪初,巡抚王文韶又开始排斥湘籍绅士,而较多地引用江浙人士(王为浙江人)。郭嵩焘这时罢官居长沙,政治上不得志,心常郁郁,对此有特殊的敏感。他在日记中写道:“王夔石(王文韶字夔石)在湖南,动言民心不靖,士心尤不靖。是以裁汰各局绅士馆席,日有孜孜,而欲以靖湖南之人心。乃使江浙之人心荡然流溢湖湘之间,不可禁遇。各局绅士馆席,大率为江浙人盘踞”(17)。郭嵩焘的记载,当然不无夸张之处;然而,他对巡抚王文韶的不满,恰恰是湖南官绅矛盾的一个侧面;而且,王文韶所引用的江浙人士,也仍然是绅士的组成部分,因而并不意味着湖南绅权势力的消落。湖南官绅之间的既相互依托又相互矛盾的双重关系此后仍然继续存在着、发展着,并构成近代政治舞台上一个重要现象。只是由于官、绅本身各自的结构变化和思想分化,这种关系的表现、性质、作用和影响,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罢了。
    注释:
    ①见拙作《关于湖南哥老会起源问题的探讨》,《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参见《中文大辞典》“绅士”条。
    ③王子潜:《停捐纳论》,转见《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3页。
    ④《申报》1880年5月6日,《论整顿茶市》。
    ⑤毛祥麟:《墨馀录》卷3,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1页。
    ⑥以上见毛祥麟:《墨馀录》,第30--31页。按:该年应还有江西巡抚刘坤一,五月受任。
    ⑦《江苏学务会文牍》,清刻本,第84页。
    ⑧参见光绪十一年《湖南通志》卷143,《选举》11,《举人》7人。
    ⑨朱克敬:《瞑庵二识》,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96页。
    ⑩《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5,第38页,《答李希庵》(庚申),清光绪十八年刻本。
    (11)王先谦:《诰封荣禄大夫三品顶戴四品京堂郭公神道碑》,见《葵园四种》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177页。
    (12)乾隆元年上谕,转见光绪三年《善化县志》卷11,《学校》第39页。
    (13)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
    (14)《骆文忠公奏稿》清光绪十七年刻本,卷6,第36页,《查办捐输广额并裕道被参各款折》(咸丰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15)朱克敬:《瞑庵二识》,第96页。
    (16)朱克敬:《雨窗消意录》,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14-115页。
    (17)《郭嵩焘日记》(四),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46页,光绪七年二月十九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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