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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中国网 闵杰 参加讨论
市民社会又译公民社会、民间社会,是西方的一种历史存在和学术理论;与它接近的一个概念是公共领域,一般认为,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前导,也是它的组成部分;有些学者则强调,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本文的叙述过程中,除特别需要强调之处单独使用公共领域这个概念外,市民社会一词包含公共领域的概念在内。
    中国学术界对近代市民社会的探讨是从1993年开始的,到2003年,整整10年,从未间断。当其起始,只有少数几个人在做这方面的研究,以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中国历史学界的权威刊物《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史林》,发表过多篇论文和评述。2003年,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文章有10篇左右,是近年来最多的。可以说,自1980年代中国史学界大量引进西方社会学、政治学理论以来,对一个外来理论的兴趣延续了这么长的时间,是少有的现象。以笔者之见,它带给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冲击还刚刚开始。10年之际,略作回顾梳理,有助于研究的深入。
    一、10年研究的轨迹市民社会的理论传入之初,首先是政治学界和社会学界而不是历史学界使用这个理论。1993年邓正来、景跃进发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1],探讨中国当前形成市民社会可能性,其中一些重要观点,如:市民社会在有条件的国家具有普遍性,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市民社会的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会有所不同,引起了历史学界的兴趣,历史学者是作为对这篇文章的回应而介入近代中国市民社会讨论的。他们想要知道的是,中国历史上是否曾经出现过如同西欧那样的市民社会,尤其是在西学东渐之后,有没有可能受西方的影响产生中国的市民社会。在此之前,美国学者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为中国历史学者所注意。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上,中美学者是相通的。
    在早期的讨论中,几乎所有的论者都是用西方的定义展开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论述的。他们认为,构成市民社会的要素有三:(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2)以契约关系为中轴;(3)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社会组成。无论是邓正来、景跃进,还是夏维中、萧功秦、朱英,概莫能外,几年后情况才发生变化。
    夏维中说:市民社会“始终只是欧洲或者西方的一个社会、政治概念,而从来没有发源于东方”。他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产生过市民社会,之所以不可能产生,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2)以高度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国家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强大障碍;(3)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不具备形成市民社会的基本条件。[2]
    萧功秦不否认中国近代出现过市民社会,但强调它遇到严重阻力而难以发育成长。他说:“中国近代以前只有民间社会,而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尽管传统的民间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相对的自主性的特点)。中国近代的市民社会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在近代的工商业和租界文化的发展和近代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从传统社会结构中逐渐蜕变出来的。”但是这个市民社会极其微弱,备受压抑,始终处于萌芽状态。[3]
    这些早期的文章,严格说来,只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对中国近代历史发表了一些感想和推理。作者缺乏对近代中国情况的整体把握和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结论大多为主观判断,但他们毕竟是中国近代市民社会问题的最早介入者。
    1994年,作为对夏维中文章的回应,朱英发表了《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几点商榷意见》。[4]他根据自己对近代中国商会的研究,肯定近代中国存在市民社会,并且提出中国市民社会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社会自治领域,拥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第二,“市民社会内部主要靠契约规则,而不是靠传统的血缘、乡缘等亲情关系维持。”第三,“自愿和民主的原则,是市民社会的另一重要特征。” 这是最早以专论的形式肯定中国历史上存在市民社会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朱英开始用“国家--社会二元结构”来阐释中国近代史,这是他的最早尝试,也是中国近代史学界认同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点。
    将一种西方理论导入中国的历史研究,很自然地,需要对这个概念进行界定。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究竟何指,它能否适用于中国,是人们首先思考的问题。在1993年8月上海历史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上,学者们讨论的主要问题就是: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运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当时所提出的问题,直到今天仍在探讨和争论之中;而且越争论,发表的观点越多,相互间的分歧越大,统一认识也越难。尽管如此,概念之争仍然是必要的,它能帮助人们搞清楚所要研究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尽管分歧甚多,但对问题的认识毕竟在步步深入,对过去人云亦云的东西发表的不同看法,为最终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准备了条件。举例来说,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人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理解,不同的研究者会强调这个概念中的不同的要素,遂有众说纷纭的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诠释。但是可以在诸多歧异中把一些共同点归纳起来。梁治平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将市民社会概括为三个要素:“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市场、家庭等);由私人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公共领域(从早期的咖啡馆到后来的政党和大众传媒);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等等。”[5]这种概括未必能得到大家的认同,人们还可以列举市民社会的其他要素,但对于一般人来说,它可以作为介入市民社会研究的路标。
    更大的争论还在于这个理论能否适用于中国。1980年代以来,学术界引入了很多西方理论以阐释中国历史,大多数是昙花一现。它们的失误在于,引入者在对外来的理论和中国历史两方面都没有吃透的情况下,生搬硬套地用以强解中国历史。一阵热闹过后,这些理论就离我们渐行渐远,最后销声匿迹。市民社会理论是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种。时至今日,问题已经不再是这个理论能不能用,而在于我们怎样吃透它,如何运用于具体问题的研究。
    中国近代史研究应该借用他山之石,应该是学者的共识,章开沅教授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在10年前就表示,不妨把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个参照系,改变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沉闷格局。他说:“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的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主要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如果我们不化大力气作这种扎扎实实的研究,却单纯跟在西方学者后面,从概念到概念地争论中国有无‘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那就是舍本逐末,从土教条主义转向洋教条主义。”[6]
    至于怎样运用这个理论,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强调中西方语境的不同,要求充分注意西方原创者对这个理论有关概念的定义,这种观点可以举杨念群为代表,他是对市民社会理论介绍和评论最多的学者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概念,可以运用于不同的国别,做跨文化的使用,持这种观点者人数不少,可举许纪霖最新发表的文章为例。两种观点有不少相通之处,例如,持前一种观点者同样认为这个理论可以运用于中国,持后一种观点者并不反对区别中西语境的必要,只不过各有侧重罢了。
    

1995年,杨念群发表文章,对美国学者的一些论据提出质疑。他认为,他们的错误在于“把具有前现代市民社会(特征)的组织形式如行会、同乡会馆、宗族门第、社区社团、和诸如拜神社、惜字会、抚恤组织、秘密团体等,均视为独立于国家领域之外的机构。实际上它们可能只是‘国家权威的社会设计’的表现形式,至少也是传统乡村基层组织的复制与放大。”又说“‘市民社会’论者所举出的中国存在公域的许多实例,如出现了夜巡人、救火队、善堂救济组织等等,大多有可能只是旧有‘社会’基层组织的变形与延伸而已。”[7] 2001年,他又在一本理论专著中,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详尽阐明了看法。他认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框架是国家-社会,而国家-社会框架的基本主旨是构建在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与王权相对抗的历史事实基础上的。当这个概念系统被从西方语境中抽取出来并运用到中国历史研究中时,当一些论者强调社会空间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特别是在界定地方精英的能动作用时,往往强调其与国家制衡的冲突的一面;而实际上,中国的地方精英本身可能就缺乏类似西方那样的明晰可辨的权利观念,故而根本就无从谈起其如何在实质意义上与国家构成对立的谈判关系。因此,政治术语的表面相似性,并不真的表证着文化本质上的相似性。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范畴的引进尽管具有形式的意义,但不少论者对其核心内涵的解释则完全违背了哈贝马斯理论的本意。因此,杨念群提醒学术界:更为谨慎地辨析中西语境的差异是把研究导向深入的关键。他的提醒是十分必要的,正如本文前面提及的,近20余年引入外国理论的教训之一就是,不少人已经习惯于不顾中西语境的差别,任意使用概念,强解历史。此外,他对中国学者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商会的一些批评也是中肯的。[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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